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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權益變動報告:寶能系增持至25%

7月7日午間,萬科(000002.SZ)發布權益變動報告書,報告書稱,鉅盛華通過資產管理計劃在二級市場增持公司A股股份78,392,30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0.710%。

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鉅盛華及其一致行動人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計持有公司A股2,759,788,024股,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為25.00%。減去5日買入的7529.3萬股,“寶能系”6日買入了309.93萬股,按照6日萬科A收盤價19.8元/股計算,耗資613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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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寶能系增持萬科無效?首家農信社破產?兩樣全是烏龍!

這幾天,在一些媒體尤其是部分自媒體上,連續出現了多則“烏龍”消息。

第一次,在各個金融類微信公號、以及某社交媒體的財經群里廣泛傳播一則博人眼球的新聞:全國首家農信社破產,並進而討論起了存款保險制度。

有的網友在朋友圈里只轉發了一句話的大標題,評論誇大稱“有第一家就有第二家,破產潮開啟”,有的說“以後都不敢去銀行存款了”。

第二次,6日傍晚開始,某網站和某社交媒體朋友圈里又充斥著“深圳法院判決鉅盛華、前海人壽等增持萬科無效”的新聞大標題。這次多名網友的評論用上了網絡流行語,稱寶能“可能買了個假股票”。

可是,這樣聳人聽聞的標題背後,事實究竟是怎樣的呢?

那家農信社5年前就破產了

先來說農信社破產。很多“快速閱讀”不深究細節的讀者想必還沒鬧明白,這家農信社其實早在5年前就破產了。

如果把這則新聞讀仔細,近日發生的事情,是全國首個被批準破產的農信社——河北省肅寧縣尚村農信社(下稱“尚村農信社”)破產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但全文內容里,尤其是標題里,不知是小編故意還是粗心,並沒有把新聞事實給大家交代清楚:最吸引眼球的新聞點“破產”,早已是“舊聞”。

經第一財經查詢相關文件資料發現,河北省肅寧縣尚村農信社是在2010年底由中國銀監會首次批準實施破產的,並督促河北省政府依法對其履行破產程序,而在此之前,這家農信社已經停業多年。

此後的2011年8月,尚村農信社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破產申請材料,2012年7月,尚村農信社破產案進入司法程序。眼下,即便是相關媒體獲得了信息,也只是司法程序上的某一次正式推進。但“標題黨”的操作方式,卻有過度突出“首家農信社破產”,隱去了5年前的新聞事實之嫌。

此外,由此舊聞被翻炒而引發的市場對於中小金融機構的不信任,或也有過慮之嫌。據興業行業研究部門觀察,一方面,農信社股改5年,市場整體已從“5000家農信社”的格局走向“1000家農商行”,股改戰績卓著。相較之下,五年前的農信社們則大批出現“歷史虧損掛賬”的情況,尚村農信社的破產,也正是發生在當時。

當前農商行經營步入正軌,據興業行業研究援引銀監會數據,2003年以來,通過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累計處置不良資產和彌補虧損掛賬2756億元,成功處置了160家歷史遺留的高風險機構。農商行不良率水平已大幅降低至2.74%(2016年三季報數據)。不過同時也需要註意,這一不良率數據相比其它類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是偏高。

寶能敗訴?只是管轄權異議裁定

再說到“深圳法院判決鉅盛華、前海人壽等增持萬科無效”這條新聞。第一財經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就被媒體廣泛援引的公開的法院文書(2016)粵03民轄終3184號來看,一眾自媒體所稱的“最終判決”,其實只是一份對於管轄權異議的程序性最終裁定,並非實體判決。

上海鼎善律師事務所律師危龍斌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此文書僅是對於管轄權異議的程序性最終裁定,並非實體判決。即使一審實體判決鉅盛華、前海人壽、南方資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等五家公司增持萬科股票行為無效,前述五個主體還是有上訴的機會,不僅如此,萬科工會如果對判決不服,同樣也可以上訴,上訴後法院的判決結果才是對此案的終審判決。

而事實上第一財經查詢了上述網站的相關法律文書,並未發現實體判決內容。轉而查詢羅湖區法院開庭排期表則發現,截至1月15日,此案還在一審審理中,未能找到相關開庭審判紀錄。

一名接近深圳中院民二庭的消息人士也稱,此次僅為管轄權異議裁定,萬科工會起訴寶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審理中。

危龍斌並稱,從法律專業和司法實踐角度講,“裁定”和“判決”的法律意義有天壤之別。本案所涉及萬科股份的股票限售期滿後,姚振華是否面臨出售萬科股份的局面,還要靜待最終的司法“判決”,而不是本次看到的“裁定”。

這顯然又是一個具有誤導性的“烏龍”。

下附該民事裁定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6)粵03民轄終318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寶安北路2088號深業物流大廈八樓802室。

法定代表人:葉偉青,董事長。

上訴人(原審被告):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11層02、03單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178846083。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靈俊,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住所地深圳市鹽田區大梅沙環梅路33號萬科中心二樓。工會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號粵工社法證字第030102049號。

法定代表人:解凍。

原審被告: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臨海路59號招商海運9樓909-918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5891979174。

法定代表人:姚振華。

原審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南路256號37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5750555742C。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原審被告: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鯉魚門街1號前海深港合作區管理局綜合辦公樓A201室。

法定代表人:俞文宏。

原審第三人: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鹽田區大梅沙環梅路33號萬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石。

上訴人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原審被告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6)粵0303民初1243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訴稱,1、萬科工會要求確認原審五被告增持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所涉及標的金額已經達到數百億元之巨,遠超羅湖法院級別管轄範圍;2、萬科工會系要求原審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滿後通過深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改正無效民事行為”,故該項訴訟請求實為強制原審五被告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減持股票,涉及的標的金額亦達數百億元之巨,遠超羅湖法院級別管轄範圍;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資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審查、上市公司投資者表決權等股東權利的行使等新類型法律問題、案情複雜、社會影響大,應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爭議標的以及案件複雜性、影響力均已達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範圍,懇請依法裁定撤銷(2016)粵0303民初12430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上訴人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起訴請求確認本案所涉繼續增持行為無效並判令“改正無效民事行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關股東的權利,未提出給付金錢的訴訟請求。同時,上訴人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於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本案應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翟    墨

審 判 員 徐  雪  瑩

代理審判員 夏    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魏楚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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