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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142)前任董事的上訴作出裁決

1 : GS(14)@2011-05-22 12:55:2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50

原訟法庭早前頒令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朗迪)(現稱西伯利亞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須取得法院的批准,方可就針對朗迪前董事張鏡清(男)、周梅(女)及另一名前任董事劉嘉文(男)的法律訴訟作出妥協或達成和解,張及周就這項命令提出的上訴遭上訴法庭駁回。

上訴法庭同時裁定周另一項上訴得直,將其被取消擔任董事資格的期間由五年減至四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原先對張、周及劉展開法律訴訟程序,基於失當行為的理由,要求法院頒令取消他們參與管理任何公司的資格,證監會同時要求法院頒令,指示朗迪向這三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追討賠償。

在本案中,證監會首次取得原訟法庭頒令,指示上市公司向前任董事展開法律程序,就這些董事的失當行為申索賠償(註1)。張及周提出申訴,認為朗迪應可在無須先獲得法院批准下,就向他們提出的賠償申索達成和解(註2)。

上訴法庭對此表示不同意,同時裁定上述法院命令有關的任何和解亦應經由法院批准。

上訴法庭亦命令張及周繳付證監會75%的上訴費用。



備註:
1.  有關證監會的法律程序及高等法院的命令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3月18日的新聞稿。劉亦被飭令作出賠償及取消董事資格,劉沒有提出上訴。
2.  朗迪根據證監會向法庭取得的命令,向該等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追討賠償,總金額約為1,900萬元。朗迪嘗試就索償安排達成和解,總金額約為1,100萬元,但和解條款至今仍未獲法院批准。
3.  上訴法院的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http://www.judiciary.gov.hk/tc/legal_ref/judgments.htm)。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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