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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上市證券交易呈交報告

1 : GS(14)@2010-11-07 17:19:31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11/05/P201011050167.htm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美麗寶)上市證券在二○○八年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間的交易完成研訊程序,並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

  審裁處由倫明高法官擔任主席及周陳文婉和黃芮菁為成員,該處裁定劉燕艷曾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270(1)(c)條的規定。

  劉燕艷在張必佳於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開始購買美麗寶的股份之前,向他披露百麗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將提出現金全面收購建議,以高於最後成交市價的價格收購美麗寶的股份,而劉燕艷身為與美麗寶有關連的人士,在明知消息屬該條例中內幕交易的有關消息,以及張必佳會利用該消息進行美麗寶的股份交易的情況下,仍向張必佳作出有關披露。

  審裁處同時裁定,張必佳曾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該條例第270(1)(e)條的規定。張必佳明知自己掌握劉燕艷所提供關於美麗寶的有關消息,也知道劉燕艷與美麗寶有關連並因該項關連而掌握該消息,但仍在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進行美麗寶的股份交易。

  審裁處裁定上述人士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為74,473.55元,並對兩人作出以下命令:

劉燕艷:

(i) 根據該條例第257(1)(e)條,須就政府的訟費及開支向政府繳付1,021,493.16元;

(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f)條,須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訟費及開支向該會繳付137,184.93元;以及

(i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g)條,建議香港律師會對劉燕艷採取紀律行動。

張必佳:

(i) 根據該條例第257(1)(d)條,須向政府繳付他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74,473.55元;

(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e)條,須就政府的訟費及開支向政府繳付534,783.60元;

(i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f)條,須就證監會的訟費及開支向該會繳付107,401.13元;

(iv) 根據該條例第257(1)(g)條,建議證監會對張必佳採取紀律行動;以及

(v) 根據該條例第259條,須就74,473.55元這筆款項向政府繳付自二○○八年三月四日起計算的複利息,利率按不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49條適用於判定債項的利率計算,結算期為一年。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進行的研訊程序涉及兩名「指明人士」,並有四名證人提供口頭證供。聆訊日數共十二天。

  附件載有審裁處的研訊報告撮要(只備有英文本),以供參考。




2010年11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1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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