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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定邦遺產案-Bossini(592)

1 : GS(14)@2010-07-28 23:32:34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102&currpage=T
2 : GS(14)@2010-07-28 23:35:27

即時港聞
bossini創辦人
留遺產失蹤兒子
2010年07月07日 (08:02 am)


羅氏針織創辦人羅定邦白手興家,後人爭產爆出他最少有兩個老婆。《壹週刊》圖片

【本報訊】擁有本港連鎖服裝店 bossini的羅氏家族,爆發爭產風波。於 96年去世的品牌創辦人羅定邦生前訂立意願書,將遺產分成三份並交由次子羅蜀凱管理,蜀凱聲稱其中一份是父親餽贈給他,結果引發其他家族成員不滿,掀起訴訟,案件昨於高等法院審理。庭上揭露羅定邦至少有兩個老婆,更有一名失蹤兒子,羅定邦已將其中一份遺產留給他。

掀起爭產訴訟的原告羅蜀凱,為羅定邦次子。被告包括蜀凱的兄弟妹羅樂風、羅嘉穗、羅家寶、羅家聖及羅家駒,這六子女是羅定邦與妻子陳楚思所生。被告亦包括另一妻子所生的兒子羅家添、孫女羅穎怡(家寶的女兒)及外曾孫 Ryan Orr(嘉穗的男孫)。律政司司長同列為被告。

將遺產平分成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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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內相

創辦羅氏針織的羅定邦 96年 8月 13日去世,享年 86歲,他在死前 4個月訂立意願書,交代遺產如何分配,妻子及家駒均在場見證。他與妻子商量後決定委任蜀凱為全權執行人,由蜀凱依照他生前意願處理遺產,蜀凱擁有「拍板決定」權,其他人不得異議。

羅定邦將家族公司權益、現金、物業等資產轉入蜀凱名下,而他死後,上述資產交由蜀凱全權管理,包括擁有及分配權等。羅定邦將遺產平分成三份,其中一份作資助「羅氏家族子孫」,當他們出現困境,可以取得送贈或借貸,收息與否,由蜀凱決定。如果他們行為表現卓越突破,為民族爭光,亦可取得獎賞。遺產有 28個受益人,橫跨至第四代。

代表蜀凱的資深大律師指,羅定邦將遺產交蜀凱全權負責,就是將法定權益轉給他。父親只要求蜀凱「盡量遵照」管理大綱分配資產給羅氏子孫,沒有嚴格規定他一定遵守,當子孫遇到困境或突破時,蜀凱可考慮是否發放資金,但他沒有分發責任。蜀凱認為父親是將這一份遺產餽贈給他。
另一份作慈善用途

但代表其中四兄弟妹、孫女及外曾孫的資深大律師反駁指,蜀凱只是執行人,並非受益人,他有責任行使意願書中的指示,意願書是信託,並非餽贈。又指羅定邦與妻子生前公平對待每個子女,故不會只偏向蜀凱。

意願書內亦提及其中一份遺產會分給失蹤的兒子,只要失蹤兒子出現,並獲得兩名子女能確定其身份,他便可分得遺產。但他是由哪個妻子所生、何時失蹤、甚麼名字,都沒有在庭上透露。至於餘下一份遺產,則作慈善用途。這兩份遺產的處理方法,雙方都沒有爭議。雙方已完成陳詞,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 HCMP1053/08
羅定邦所立意願書撮要

花無百日紅,人無千歲翁。慎始者必慎於終。余年已晚、疊次與吾妻楚思,談論身後事,對去世後我倆之財產處理方法……昨日會談得一具體結論:
A)我委任羅蜀凱為執行人全權依照我生前所列出意願全權處理,一經他拍板決定便毋須他人參與意見。

B)我擁有 Kandos,Venus,LPHL和 Ostar等家族公司之權益,連同現有部份現金,物業和股票債券等資產處理方法如下:

1)將我應得權益和資產轉入羅蜀凱名下。
2)生前上述資產和權益由我全權管理,蜀凱須遵我意願行事。
3)死後我授權蜀凱「全權」管理上述資產,包括擁有、授予、分配、行善、資助和投資。蜀凱將視乎日後實際環境及情況盡量遵照下列分配和執行之管理大綱:
將我應得權益,收益和資產平分為 3份,目標如下:
a)用作資助「羅氏家族子孫」日後在香港脫出遭遇可能出現困境和突破。
b)用作慈善。
c)若失蹤兒子出現,獲兒女二人以上確認身份,將此財產無條件全部贈與。
羅定邦
23-4-96
資料來源:法庭
蘋果資訊:炒賣成衣配額起家

羅氏針織及 bossini創辦人羅定邦白手興家,七十年代透過炒賣成衣配額發迹,又涉獵地產業務,生意由子女輪流打理。羅定邦去世逾十年後,因為他生前立下的意願書,觸發四代爭產糾紛。
羅蜀凱甚低調

羅定邦在 75年成立羅氏針織,炒賣成衣配額賺大錢。羅氏國際 87年上市, 93年分拆 bossini(堡獅龍)上市,羅氏亦經營地產生意,開辦商場,其家族在港坐擁數十億元身家。羅定邦執掌期間業務交由各子女輪流打理,但長子樂風早年脫離家族業務,自行創立晶苑集團,次子蜀凱則獲父親安排管理多份信託基金,以及取得父親「 8」字車牌。
不過,蜀凱為人低調,甚少出席公開場合,他的一對女兒因開設時裝店 bread n butter,而為人所熟識。
相反家寶相對高調,幾年前積極參與炒樓,曾以十億元購入貝沙灣第九座全幢,又被拍得與女伴同行,態度親暱。家寶的女兒穎怡經營鞋店 Mocca, 07年入稟要求伯父蜀凱交代祖父資產的賬目。
本報記者


3 : GS(14)@2010-07-28 23:36:49

官指「擁有」遺產非實質權益
bossini爭產案 羅定邦次子敗訴
2010年07月27日

【本報訊】創辦本港連鎖服裝店 bossini的羅定邦生前訂立意願書,將其中 10億元遺產平分三份,交由次子羅蜀凱管理。羅蜀凱認為其中一份遺產是亡父對他的餽贈,令其他家族成員不滿,引發爭產官司。高等法院昨裁定羅蜀凱敗訴,指羅定邦明確委任羅蜀凱為執行人,即只可按意願書的指示行事,若家族成員有特定遭遇,須從遺產中提供經濟援助,羅蜀凱不能獨佔遺產。羅定邦另將一份遺產預留給失蹤兒子,以補償他未盡父責的過失。
記者:黃幗慧

創辦羅氏針織的羅定邦於 96年 8月 13日離世,終年 86歲。他在死前 4個月訂立意願書,交代遺產處理方法。意願書涉及的遺產包括羅定邦持有家族生意的權益、現金、物業及證券,現約值 10億元。

失蹤兒流亡海外

羅定邦將資產分成三份,一份作慈善,一份留給流亡海外的失蹤兒子,「以補償我(羅定邦)過去未盡父親之責任過失」,餘下一份用作資助「羅氏家族子孫」。
雖然羅定邦訂明「蜀凱『全權』管理」該份遺產,但法官林文瀚指羅定邦是委任羅蜀凱為「執行人」,要求羅蜀凱「盡量遵照」「管理大綱」,已明確表示羅蜀凱須按意願書的指示處理遺產。意願書雖指羅蜀凱「擁有」遺產,但法官認為這只是「持有」的意思,羅蜀凱得到的只是遺產的法定權益,而非實質權益,法官裁定意願書是一份信託。
意願書指,當羅氏子孫出現困境或突破,遺產可用作送贈、借貸或獎賞。法官認為,只要羅氏子孫的遭遇符合要求,羅蜀凱便必須發放經濟援助,但他有酌情權決定以甚麼形式發放及金額多寡。
羅定邦於 96年 4月 23日簽訂意願書,當日在生的羅氏後人都是遺產受益人, 28個受益人橫跨至第四代的曾孫。由於羅定邦沒有訂下子孫的受益期限,法官按《財產恆繼及收益累積條例》計算,待他們死後 21年即期滿,有餘額便歸羅定邦這份意願書以外的遺產所有。
原告羅蜀凱為羅定邦次子;被告包括長子羅樂風等六兄弟妹、孫女羅穎怡與外曾孫 Ryan Orr。羅穎怡於 07年入稟要求二伯父羅蜀凱交代遺產賬目,但訴訟因本案而暫緩。
案件編號: HCMP1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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