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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案頻發需要明確網絡出行平臺安保責任

繼5月鄭州空姐被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後,8月24日溫州女乘客又被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在這里面滴滴平臺負有怎樣的責任引起熱議。輿論認為滴滴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司機並不是滴滴的員工,憑什麽要求網絡平臺承擔責任?

從警方披露的這次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溫州女乘客的細節來看,滴滴承諾的整改措施未能有效預防和及時制止兇案發生,已經公布的整改措施在實踐中也未實施到位。兇案頻發,不是偶然,血的代價表明,網絡出行平臺的法律性質與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到了必須予以明確的時候了。

網絡出行平臺的法律性質是什麽?有哪些法律責任?

這個問題在其創業之初,各企業就有專業的複雜法律設計,基本都是通過用戶協議的格式合同條款宣稱,在司機與乘客之間的民事糾紛中處於居間法律地位,其自身均不承擔直接法律責任。很多法律人在認真研究分析專車、快車、順風車等不同的法律關系,殊不知這些在企業角度看來都是產品而已。固然不同產品都有不同細節需要專業研究,但在網絡出行平臺的性質與法律責任這個問題上,產品形態不影響網絡平臺的安全保障責任共性。

我建議我國應當通過專門立法明確網絡出行平臺承擔對乘客、對司機和第三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立法之前,法院可以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經營者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進行解釋,來解決這個問題。監管機構應當研究實施的專業規則,明確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動作有哪些。法院則應通過民事訴訟重大案件的判決,引導企業把日常的合規作為投資,而不是沈默的沈澱成本。

在我國目前仍在進行的電子商務立法中,關於電商平臺的性質與法律責任,一直到三審稿才寫入電商平臺的合理註意的義務,不幸還受到不少專家和來自企業非常強大的反對甚至攻擊。主要的理由是網絡平臺中立,不應當對賣家的違法行為“連坐”(承擔的連帶責任)。但我仍然認為電商平臺企業與任何企業一樣,應當承擔合理謹慎義務。

任何企業、任何公民個人,在其所在的行業、工作崗位和社會角色中,都要承擔合理註意義務,社會是大家的社會,平安和諧要靠大家來共同維護,這一點難道不是不言而喻的嗎?再說連政府對自己的行為都要擔責,一旦犯錯還要國家賠償,網絡平臺企業憑什麽不承擔責任呢?所謂平臺免責的說法沒有理論和事實根據。

必須說明的是,所謂合理註意義務,並不是說平臺要對商品服務的銷售商的銷售法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在網絡出行的場景下,也不是說只要司機殺了人就要平臺“連坐”。而是網絡出行平臺要審核服務提供者的身份和資質、保險情況,從技術、管理等各種現有技術可行的層面進行防範管理,要進行軟硬件管理等安全投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對於可能發生的風險要進行有效防控、救助,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與舊社會所謂的“株連”“連坐”是完全不同的。從制度建設的科學合理層面來說,犯罪分子如何發起犯罪在眼下科技條件下是無法防控的,只能從制度層面約束企業,采取措施防止發生犯罪;而在發生犯罪時,能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及時得到救助,啟動現有的公安系統和衛生急救系統。

我個人認為網絡出行平臺與電商平臺雖然都是網絡信息平臺,但因行業場景特性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直接適用電子商務法,應當專門通過法律明確網絡出行平臺的合理註意義務。而且相對於貨物電商平臺來說,網絡出行平臺的安全問題至關重要,應當專門確立網絡出行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

1998年上海虹橋賓館殺人案發生後,長寧區人民法院在當時並無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判決賓館對於住宿履行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雖然只有8萬元賠償,但由此案開始確立了經營者對於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先寫入司法解釋,以後陸續寫入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今天大家住宿的賓館普遍安裝了拉鏈防止從門外強行進入,走廊普遍安裝監控錄像裝置,與賓館行業從此案吸取教訓後的大幅改進、提升安保措施密切相關。

也許這個案件能在推動網絡出行平臺安全保障義務這個問題上做出特別的貢獻。從國際經驗來看,如果法院對於案件處理得好,可以引導督促企業重視自己的責任,不再讓悲劇重現。

1972年,13歲的理查德·格林蕭乘坐鄰居駕駛的一輛福特 Pinto汽車回家時發生追尾事故,油箱爆炸汽油外溢引起起火、爆炸。司機當場死亡,小格林蕭嚴重受傷。審理過程中發現,在工程設計階段已有兩名工程師明確指出了這個潛在安全缺陷,並提出了成本11美元的改進方案,但福特的管理層為了讓Pinto具備有競爭力的低廉價格並盡快上市,並未予以重視和采納。換句話說,明知有缺陷,但卻在成本收益計算面前選擇了無視。福特為何不願增加這個成本?純會計的成本效益分析大概是這樣計算的:為Pinto增加這個特殊的安全性裝置,每輛車需11美元,但作為量產1250萬輛的Pinto,增加成本就是1.37億美元。而收益的計算方式是:在這1250萬輛Pinto中可能只有180人因為設計問題死亡,按照當時司法實踐,死亡賠償為20萬美元,那麽共3600萬美元;180人因此而受傷,受傷賠償為6.7萬美元,那就是共1206萬美元;2000輛撞壞的車需要修理,每輛車花費700美元,共140萬美元,因此總共才4946萬美元。很顯然,不增加這套裝置的收益是要大大高於賠償金額的。

在純商業的角度下,福特選擇了利潤最大的方案。審理中福特的這一計算方法激怒了陪審團,他們裁決要求在福特汽車節省的總額1.37億美元的基礎上再加上25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雖然最終法庭並沒有采納陪審團的建議,法官將懲罰性賠償金額鎖定在了350萬美元,這在當時也仍然是天價賠償。由此福特Pinto案震動商界,成為了商學院和法學院中的經典案例。今天美國企業如此重視法律和合規,與成熟法治的剛性約束密切相關。

中國目前看不到企業違法的重大法律責任,也就看不到合規所需長期持續重大投入的價值。只有通過法院的判決、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案例,確立了合規的成本與違法的法律後果成正比,那麽企業是最敏感的,它們自然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去生存。

關於滴滴的客服為什麽沒有第一時間配合警方,這里面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等專業問題,但只要加以重視,這樣的操作性問題是完全可以解決的。電信詐騙案件在過去很多年都面臨類似問題,銀行需要兩個警察持立案證明才能辦理凍結,而黑社會的犯罪分子都是高度分工、行動迅速,等警察完成這些複雜手續,黃花菜都涼了。徐玉玉案件發生後,由於黨中央重視,過去十多年呼籲解決不了的問題迅速通過幾部委的公告就解決了。在此我們要反思,職能部門能不能把問題在平時就加以解決?法院能不能在每個個案後註重引導制度建設?

從滴滴的產品和管理來看,互聯網的套路都是用低端松散管理聚集人氣,用高端收費業務賺錢。順風車數量大、人員廣,受到的約束和管理卻最弱。如果沒有法律關於網絡出行平臺的適當定位與責任,很難想象這麽大的盤子誰會願意做長期持續重資產投入。

(作者系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律師)

責編:黃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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