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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要治理多頭授信,那些大企業要看一下了

銀行遇到大戶,往往都會一擁而上。由於單家銀行不完全掌握大戶企業在其他家銀行的授信情況,風險極容易集聚。

目前銀保監會出手抑制過度融資的步伐明顯加快。6月1日,銀保監會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部署開展試點工作。第一財經記者采訪多位業內人士,他們認為,該辦法落地對遏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將發揮重要作用。

而在此之前,5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推動商業銀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防控集中度風險,防止搭便車、壘大戶等現象。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授信管理辦法針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大企業。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數量很少,不足全部企業的千分之一,絕大多數企業不受影響。“就單家企業而言,在我們銀行用信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有,但不是很多。”某國有大行風險管理部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防控重大信用風險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目前一家銀行可能會知道企業在另一家銀行的融資情況,但需要商量,不是很準。一旦遇到優質大客戶,往往會有各家銀行蜂擁而上爭取的局面,而對於借款用途不一定搞的清楚。

此《辦法》共42條,分為六章,明確了聯合授信機制目標、適用範圍和基本工作原則;建立了成員銀行協議、銀企協議、聯席會議制度等運作管理框架;明確了信息共享、聯合授信額度管理和融資臺賬管理等風險防控機制;確立了企業進入風險預警狀態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應對和處置機制;明確了對違規企業和違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懲戒措施。

具體而言,總則部分,明確了聯合授信機制目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聯合授信管理架構部分,明確了成員銀行協議、銀企協議、聯席會議制度等運作管理框架。聯合風險防控部分,明確了信息共享、聯合授信額度管理和融資臺賬管理等風險防控機制。聯合風險預警處置部分,明確了企業進入風險預警狀態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應對和處置機制。聯合懲戒及監督管理部分,明確了對違規企業和違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懲戒措施。附則部分明確了《辦法》實施時間和過渡期安排。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該辦法將在防控重大企業信用風險,優化信貸資源配置等方面產生積極作用。一是彌補監管短板。聯合授信機制彌補了銀行業對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監測的監管制度缺陷,有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準確掌握企業實際融資狀況,科學評估其整體風險水平,預先識別和前瞻防控風險;二是防控重大信用風險。聯合授信機制有助於強化銀行間信息共享,抑制銀行之間因信息割裂導致的授信不審慎,壓縮企業多頭融資的制度空間,有效防範企業超出其償債能力的融資;三是優化信貸資源配置。聯合授信機制通過約束少數大型企業過度融資,釋放銀行低效運作的存量信貸資產,將其配置到小微企業、創新企業、“三農”等領域,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經濟整體運行效率。

上述國有大行風險管理部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對於銀行而言,可能未來將增加工作量,遇到大戶將有更多協商,但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

但上述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辦法》還處於試點階段,預計每個銀監局下轄的地方將搞十多家企業試點,但目前還處於探索階段,具體要等地方銀監局的具體方案。

記者了解到,遇到大體量的客戶或者大項目,目前銀行內部也有銀團貸款機制,具體有牽頭行等負責與各家銀行協商,但上述人士指出,聯合授信管理與銀團貸款區別明顯,前者是純商業行為,此次出臺的聯合授信管理辦法則是半官方協會性質,運作起來更能解決多頭融資和過度融資的問題。

銀保監會指出,為穩妥推進聯合授信機制,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各銀監局在轄內選取性質、行業、規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業開展聯合授信試點工作,並對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跟蹤指導、評估總結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適用融資余額50億元以上企業

《辦法》試點後,將有哪些企業受到的影響最大?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聯合授信機制的主要目標是防範企業重大信用風險事件,適用對象為債權人數量多、債務規模大、外部風險影響廣的大中型企業,依據在銀行業的融資余額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兩個指標,《辦法》確定了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範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20億~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對於大行而言,10億-20億,單家銀行是有能力消化的,如果額度不是特別高的情況,一般銀行都會要求客戶保持一定忠誠度。”上述大行風險管理部人士對第一財經指出。但如果客戶很大,各家銀行都會往里擠,所以會造成用信過度的情況。

銀保監會指出,聯合授信機制不會對企業融資行為產生嚴重影響。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數量很少,不足全部企業的千分之一,絕大多數企業不受影響。

據調查,對於達到聯合授信機制建立標準的大型企業,其首要問題往往不是資金緊缺,多頭融資、過度融資會對企業高負債運營、盲目擴張形成不當激勵。在經濟上行期,加劇部分企業、行業以及整個經濟的產能過剩;在經濟下行期,低產能利用率和高杠桿疊加的壓力會導致很多企業陷入債務困境,甚至因資金鏈斷裂產生債務危機。建立聯合授信機制有助於維持企業債務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財務穩健性,更有利於企業長遠發展。

銀保監會指出,聯合授信機制堅持市場導向,註重平等協商,尊重各方合法權益,主要通過以下制度安排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一是協商一致。確定聯合授信額度必須由聯合授信委員會和企業雙方協商一致。聯合授信額度應定期複評,企業因業務經營需要需調整聯合授信額度的,可向聯合授信委員會申請啟動複評程序;二是自由選擇。聯合授信機制采取開放進入的方式,非成員銀行只要認可並承諾遵守成員銀行協議即可自動加入並對企業提供融資。企業在聯合授信額度內可自主選擇融資業務合作對象;三是自主定價。聯合授信委員會不得統一規定對企業的利率、期限、抵(質)押要求等融資條件。

同時,《辦法》明確對於違反銀企協議,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成員銀行,銀行業協會或銀行業監管機構將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或監管措施。

違反《辦法》將被處置

一位銀行業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具體運作起來,有多少銀行會對其他銀行說實話,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此次,銀保監會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企業應依法合規經營,尊重契約,對於違反《辦法》、協議或聯席會議決議的行為,采取以下處置措施:對於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成員銀行,聯合授信委員會可依據成員銀行協議予以處理;對違反《辦法》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協會可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對拒不糾正整改,影響聯合授信機制運行,可能引發重大風險事件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將依據有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於違反銀企協議,提供虛假信息,超出聯合授信額度對外融資,逃廢成員銀行債務的企業,可由牽頭銀行組織成員銀行按銀企協議約定,采取一致行動進行聯合懲戒。情況嚴重的,銀行業協會可將企業列入失信企業名單,並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實現跨領域聯合懲戒。

對於聯合授信機制的運作機制,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一是協商確定聯合授信額度。聯合授信委員會根據企業經營和財務情況測算其承債能力,與企業協商一致後共同確認聯合授信額度,企業在額度內享有自主融資的權利。聯合授信額度包括企業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渠道的債務融資,以及對集團外企業的擔保。二是監測聯合授信額度使用情況。聯合授信委員會建立企業融資臺賬,對已確認的企業實際融資及對集團外企業擔保,在融資臺賬中等額扣減企業剩余融資額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融資前,應查詢剩余融資額度,在剩余融資額度內向該企業提供融資。三是建立預警機制。《辦法》規定了預警狀態觸發、管理和退出的要求。對處於預警狀態企業的新增融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采取更加審慎嚴格的信貸審批標準、風險管控措施和風險緩釋手段。若企業確可能發生償債風險的,可在聯合授信機制的基礎上組建債權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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