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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法加強境外追逃力度,外逃貪官或將“缺席審判”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近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為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修正草案擬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介紹,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及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2014年,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精神,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任務。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關於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規定缺席審判具體程序

官方信息顯示,1月24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下,外逃16年的“百名紅通人員”胡玉興回國投案自首。至此,全國“百名紅通人員”已有52名歸案。

自“天網”行動啟動到2018年3月底,我國共從9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4058人,其中,追回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800人,追贓近百億元人民幣。在強大震懾效應下,1300余人主動回國投案自首或被勸返回國,新增外逃人數從2014年101人降至2015年31人,再將至2016年19人,2017年4人,從2014年開始,新增外逃人員實現逐年下降,涉嫌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外逃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適應發展變化,及時滿足社會發展需要。以往,外逃貪官只有被追逃回國才能對其審判,如今,通過修改刑訴法,建立缺席審判程序,外逃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將受到法律應有的裁判。”

據沈春耀介紹,本次修改,擬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程序。

修正草案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修正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序:一是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訴法的規定指定管轄)。二是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三是規定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對於缺席審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修正草案規定,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於外逃貪官能否適用法律援助,目前尚存在一些爭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中,信春鷹委員說,追逃追贓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和一般的缺席審判對象相比有特殊性, 比如潛逃境外的人不是沒有能力,而是拒不回來。修正草案第 293 條規定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近親屬也可以代為委托 辯護人,這是辯護權的通行規則。但下面說如果他沒有委托,應該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我認為不妥。

“法律援助的對象是法律有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條例專門規定,哪些人、哪些案件可以申請國家法律援助,可以申請國家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都是以國家或者政府機關為義務方的, 比如請求國家賠償,或因主張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等。涉及到追逃追贓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他不出席審判不是因為沒錢、沒有能力,而是為了逃避管轄。無論如何不是法律援助的對象,這是社會公平的底線。”信春鷹說。

“概念還需斟酌”

修正草案同時規定,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對此,信春鷹表示,第 295 條規定罪犯提出異議就得重新審理,這個也要再研究,要有條件。缺席審判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提出異議,因為他拒不到庭,甚至不接受管轄,他能接受判決嗎?提出異議就重新審理,應該有嚴格程序規定。

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也有常委會委員認為,缺席審判程序的適應對象還應進一步界定。

李飛委員說, 關於缺席審判程序,這里面有幾個概念建議還要進一步斟酌。一是確實逃往國外又能查明他在國外還存活,這是一種情況。二是草案現在修改以後,形成的第 296 條,由於被告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我覺得這是兩個概念。到底缺席審判怎麽來確定,有關條文內在邏輯關系還需要再梳理一下。

信春鷹委員也表示, 這次修正草案有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創設任務,即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一個直接動因就是國際追逃追贓,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不限於此。建議有關部門能夠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做通盤研究,不僅僅針對追逃追贓,還包括因刑事犯罪人死亡、重病等不能出庭多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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