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證監會例會宣布,為規範港股通下內地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暫行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介紹,隨著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的逐步深化,港股通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內地投資者對港股通標的、相關證券研究報告及投資顧問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香港機構在港股通標的分析師數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優勢,可以與境內證券研究機構互利合作,相互支持。同時,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需要熟悉香港股票市場的投資顧問團隊為其提供專業的投資意見,提升基金產品的業績表現。香港機構也希望擴展客戶資源,積極參與內地資本市場的雙向開放。為深化兩地證券基金行業互利合作,更好的滿足投資者跨境投資的需求,有必要制定《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業務模式、機構資質及監管措施等。
其中,在業務模式方面,允許內地證券公司或者其從事發布研究報告業務的子公司,將香港機構發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的證券研究高報告發給客戶。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托香港機構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參與港股通的證券投資基金提供關於港股通股票的投資建議服務。
在參與機構資質和應當承當責任方面,從業務牌照和從業經驗等方面明確參與機構的資質,相應規定其義務和責任。
監管方面,內地機構違反《暫行規定》的,證監會將依法對有關機構及負有責任的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香港機構違反暫行規定的,證監會將與香港證監會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依法對有關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