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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加強虛擬貨幣監管 牢牢維護國家貨幣發行權

信息化、數字化革命對經濟社會產生深遠影響,也對貨幣發行和流通等環節帶來較大沖擊。近年來,各類虛擬貨幣在全世界引發高度關註,它們吸納民間資本,遊離於金融監管之外,投機成風,其中的洗錢、支持非法經濟活動等問題不容小覷,蘊藏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對此,相關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強化社會上各類虛擬貨幣的監測監管,牢牢把握住人民幣發行權,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一、虛擬貨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目前,世界上對於虛擬貨幣的定義並不完全一致。普遍認為,虛擬貨幣是價值的數字化表現,由私人機構發行,不被中央銀行或公共機構背書,可能使用自有的記賬單位,主要包括去中心化的加密代幣和互聯網積分兩類。加密代幣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采用區塊鏈等特定加密技術發行的虛擬商品,包括比特幣等去中心化數字貨幣、首次代幣融資(ICO)形成的中心化數字貨幣,以及數字貨幣分叉等行為產生的代幣等。互聯網積分表現為商家返利積分、折扣券、消費紅包等多種形態,隨著互聯網平臺、大型電商的出現而快速發展,已出現與實體經濟高度融合、深度滲透的趨勢,一部分互聯網積分已具有交易跨界、應用隱蔽、普遍接受、集中清算等特征。此外,還存在網絡遊戲類虛擬貨幣,其主要在封閉環境中運行,使用範圍及屬性與互聯網積分類似。

從貨幣職能角度看,虛擬貨幣在一些特定場景作為交換媒介,但無國家信用支撐,無商品生產和交易作為保證,不具有價值基礎,流通範圍有限且不穩定,難以履行貨幣相關職能。目前,虛擬貨幣受交易速度、交易成本等各方面因素所限,難以成為廣泛接受的支付手段。其中,互聯網積分通常在互聯網社區等線上封閉平臺使用,線下使用範圍極為有限,尚無大規模兌換和支付業務發生;加密代幣具有支付功能,但交易規模、到賬時長等都難以超越現有電子支付工具和現金。虛擬貨幣不具備稀缺性和獨特性,也沒有法律賦予的排他性、獨特性,很容易被替代,很難固定地充當社會普遍接受的一般等價物。現階段,加密代幣幣值大幅波動,很難用於衡量商品和服務的價值;互聯網積分幣值盡管穩定,但容易出現多種積分同時對一種商品標價的問題,標價混亂將導致交易成本上升。加密貨幣的商品求償能力和購買力均存在較大不確定性,互聯網積分通常具有時效限制,兩類虛擬貨幣均不適宜作為儲藏手段。

從貨幣發展史的角度看,世界各國均經歷了從民間分散發行,到國家集中統一發行貨幣的過程。許多國家在中央銀行制度出現以前,多經歷了自由銀行制度,各家私人銀行發行銀行券並形成競爭,最後大都導致市場紊亂,交易成本大幅上升,經濟活動受到極大制約。為維護金融穩定,正常的貨幣流通秩序,各國先後建立了中央銀行體系。我國自秦朝統一後兩千多年間,在官定貨幣流通的同時,私鑄貨幣、外來貨幣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民間貨幣發行和使用者自定錢幣重量、成色標準,加大了社會交易成本,容易造成通貨膨脹。為此,歷朝歷代為統一貨幣、限制非官定貨幣而強化貨幣管理、開展幣制改革,希望由政府掌控貨幣發行權。只是由於種種原因,政府意圖不總是能夠實現。可見,國家集中發行貨幣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在當前信用經濟條件下,國家集中發行貨幣尤為重要,它有利於憑借國家信用,增加法定貨幣的可信度,降低市場主體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利於央行發揮最後貸款人作用,維護經濟金融的穩定運行;有利於央行開展貨幣調控,促進經濟發展。因此,各類民間虛擬貨幣在可見的將來很難替代法定貨幣。

二、虛擬貨幣帶來的風險和危害

某些跨平臺運作、在局部範圍內被普遍接受的互聯網積分,以及比特幣等去中心化加密代幣,脫離實體經濟獨立產生,借數字經濟、區塊鏈技術等名義,為洗錢、恐怖融資、規避外匯管制提供便利,甚至以“幣”之名、行非法集資及金融詐騙之實。如果放任自流,將對國家貨幣流通秩序、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乃至金融穩定造成較大危害。

如果虛擬貨幣越來越多地發揮貨幣職能,將沖擊人民幣流通秩序,損害央行貨幣發行權。虛擬貨幣獨立於中央銀行發放,獨立於法定貨幣自行清算,與互聯網平臺和技術相結合,在線上社區流通,在一定範圍內充當一般等價物。如果形成較大規模,更多用於商品和服務交易,將在法定貨幣體系之外,形成獨立的民間貨幣系統,將實質性擴大社會貨幣流通量,不利於國家準確把握和精準調控貨幣供應量,可能影響宏觀政策實施。

虛擬貨幣被用於非法集資、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將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經濟金融穩定。首先,比特幣等加密代幣模糊的交易鏈使得不法分子易於掩蓋其資金來源和投向,為洗錢、恐怖融資及逃避制裁提供了便利。IMF報告指出,虛擬貨幣很可能作為逃避資本管控的渠道,非法資金可通過虛擬貨幣體系實現跨國流動,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帶來挑戰。有學者估計,近四分之一到一半的比特幣使用與非法活動有關。去年爆發的病毒勒索就要求支付比特幣。其次,加密代幣和互聯網積分成為非法集資、傳銷和詐騙的工具,已爆發案件的有萬福幣、克拉幣、五行幣等,涉案金額從數億元到數十億元不等。還有一些社會人員打著虛擬貨幣、區塊鏈等旗號,故意混淆、以假亂真、招搖撞騙,侵害消費者權益,影響社會穩定。

如果虛擬貨幣大量用於支付,將可能引發支付風險甚至系統性風險。虛擬貨幣缺乏發行和使用約束機制。互聯網積分由大型零售企業或互聯網平臺發行,如果發行規模始終遵守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以法定貨幣為“錨”不超發,並且不跨企業行業進行補貼,商戶與發行方進行單向結算,那麽作為局部範圍內的支付手段仍較為安全。但發行方一旦突破財務制度的限定,或者允許積分商戶之間流轉結算,其對積分的管控能力將大幅降低,導致虛發、超發的可能性極大。當互聯網積分流通存量達到一定規模,對實體經濟能夠產生重大影響時,一旦出現支付風險事件,積分兌換商很容易遭到擠兌,對金融穩定造成較大沖擊。目前,市場上已經出現利用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發行的跨平臺互聯網積分,發行方調節和財務約束機制進一步弱化,產生風險並向其他平臺傳染的可能性進一步提高。

虛擬貨幣投機泡沫破裂,可能引起經濟金融動蕩。比特幣等加密代幣的炒作和泡沫的形成過程,可能存在杠桿資金的介入。加密代幣如果將其自身風險植入銀行等金融機構業務當中,一旦價格大起大落、泡沫破裂,金融機構將被迅速傳染,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將受到影響。基於此,已有一些國家嚴禁金融機構與加密代幣發生業務融合和交叉。同理,如果允許互聯網積分在客戶間大規模轉讓進而產生二級交易市場,互聯網積分也將出現與比特幣等加密代幣相似的炒作過程,可能出現泡沫並對企業和銀行經營產生較大影響,甚至引起金融動蕩。加密代幣易被用作投機炒作工具,不法分子自建交易場所或自稱代理境外交易場所投資、自創發行虛擬貨幣,通過ICO、IFO(首次分叉發行)以及IMO(以礦機為核心發行代幣)、IEO(以交易所為核心發行代幣)、BCH(比特幣現金)等等缺乏實際應用場景的代幣募集,大搞虛擬貨幣融資和狂熱炒作。

三、虛擬貨幣監管的國際動向

虛擬貨幣特別是加密代幣的使用和投資行為,已引起許多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監管當局的重視,尤其是最近半年來,主要國家和國際組織紛紛表態要強化虛擬貨幣監管,防範風險,一些國家明令禁止相關行為,或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監管體系。

明令禁止。相關國家認為虛擬貨幣及ICO行為負面作用顯著,交易行為涉嫌詐騙,需嚴格管控。如,我國認定比特幣等加密代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允許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加密貨幣提供服務,將ICO等行為定性為涉嫌非法發行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予以禁止。韓國禁止各種形式的ICO,禁止金融機構持有虛擬貨幣和進行虛擬貨幣投資,阻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進行加密代幣交易。立陶宛、泰國禁止銀行等金融機構處理或者參與加密代幣。越南和印尼確認比特幣和其他加密代幣不是合法有效的支付工具。

納入正規監管。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認為加密代幣應納入監管並開展國際協調合作,監管工作通常從代幣發行和交易管控、牌照管理以及反洗錢等領域入手。金融穩定理事會主席卡尼認為加密貨幣目前對全球金融穩定還不構成風險,但隨著市場快速發展,如與金融體系核心發生關聯,情況將會變化,此外相關消費者保護、反洗錢、恐怖融資等問題,也需要加強國際協調。上述觀點得到國際支付和市場基礎委員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和國際證監會組織等的支持。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定比特幣等數字資產屬於證券範疇,交易所必須註冊或獲取牌照;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認定比特幣符合“商品”的定義,已對在美交易的某些加密代幣進行監管和執法。歐央行將反洗錢覆蓋範圍擴大到加密代幣交易所和錢包提供商,以防止加密代幣匿名轉換為法定貨幣。日本金融廳對加密代幣交易所進行牌照管理並已發放多張牌照,對交易所提出較為嚴格的反洗錢要求,責令交易所調整管理結構,完善內部審計與業務運營機制。

還有少數國家認為,加密代幣是一種創新,采取措施完善加密代幣發行制度。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在全球率先發布ICO指引,為ICO提供法律保障。新加坡金管局也發布ICO指引,便於投資者了解其管理政策。

四、強化虛擬貨幣監管

為維護國家貨幣發行權,保障市場交易秩序和金融穩定,我國貨幣當局應結合加密貨幣領域亂象頻發、投機盛行,互聯網積分支付手段屬性日益顯著等實際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強化對各類虛擬貨幣的監測監管。

(一)進一步強化加密代幣監督管理

繼續按照《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相關要求,對於以“幣”為名進行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堅決禁止並提交公安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對其予以嚴厲打擊;對於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去中心化加密代幣,保持持續高度關註,嚴防ICO和場內交易行為死灰複燃,深入研判變相發幣行為,一旦發現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

目前,市場中出現不法人員在境外發行加密代幣,吸引境內人員參與集資和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繞過境內監管開展離岸交易和非法集資,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應采取措施及時予以遏制。一是應在明確加密代幣管理相關法律適用性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加密代幣管理法律法規,提高處罰標準和懲戒力度,強化震懾作用。二是借助技術手段,加強信息監測,組織大型社交軟件提供商開展監測工作,排查、發現、清理和解散加密代幣交易群組和公眾號等,並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置。三是加強跨境支付監測,排查、發現可疑商戶、可疑交易、可疑虛擬貨幣交易場所,一旦發現可疑行為,有針對性地進行清退商戶、攔截交易、停止轉賬服務。四是強化風險提示和公眾教育,將正確看待虛擬貨幣、理性投資、控制風險等觀念納入反假貨幣宣傳中,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五是推動加強國際政策協調。加密貨幣的運營主體可以快速地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轉移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各國監管政策的較大差異,只會使虛擬貨幣的運營主體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針對加密代幣的跨境使用和ICO等跨境違法行為,應積極推動國際社會加強國際政策協調,評估采取多邊應對措施。

(二)抓緊建立互聯網積分管理框架

互聯網積分有商家增強客戶粘性的合理因素,但管理仍存在較大空白,社會上出現了個別跨平臺、跨行業、普遍認同、廣泛使用的互聯網積分產品,如果任其發展,將對人民幣流通秩序造成較大影響。鑒於此,應積極研究建立管理框架,開展監測監管工作。

第一,明確互聯網積分管理的“三條底線”。一是禁止掛鉤人民幣,絕不能和人民幣進行雙向兌換;二是控制使用範圍,互聯網積分的使用範圍須在平臺內部,一些平臺上參與交易的不同法人主體之間不能通用,消費者之間不能相互轉讓;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虛擬貨幣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第二,建立持續監測框架。對於互聯網積分產品,相關部門應以“嚴密監測、鑒定屬性、分類指導、穿透監管”為原則,密切跟蹤發展態勢,對互聯網積分運行進行有效監控。應在摸底調研基礎上,合理設計監測指標,制定動態監測方案,建立監測管理體系。

第三,探索制定管理規範。相關部門應結合互聯網積分發放企業所屬行業特點,建立監管指標,對積分規模和使用範圍進行合理限定。應明確互聯網積分的價值基礎和資金來源,杜絕相關企業和互聯網平臺不以實有營銷費用為錨,虛發、超發互聯網積分,杜絕同一集團以跨企業補貼為手段發放互聯網積分。應明確互聯網積分的交易對象,將其限定在客戶、商戶與平臺的單向交易當中,避免商戶以互聯網積分結算,限制客戶之間的互聯網積分轉讓行為。相關部門應盡快研究建立互聯網積分管理制度並嚴格落實,對存在個別違規行為的,應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其業務,責成盡快整改;對於突破底線、違規發行的,要堅決禁止。(作者系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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