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幾晚,陽明(化名)都夜不能寐。他想不通,就因為自己在QQ群里轉發了兩張圖片和一句還有點幫碧桂園“站臺”“辟謠”的話,卻被蘭州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向他索賠1000萬。
2017年11月,一段關於“蘭州碧桂園樓房轟然倒塌”的短視頻在多個微信群、QQ群以及各視頻平臺熱傳。陽明看到後,便隨手向他所在的蘭州碧桂園某樓盤業主群里轉發了兩張疑似造謠碧桂園樓塌的圖片,並加上一句“唯恐天下不亂的人很多”。沒想到,就是這樣的三條消息讓他背上了案涉千萬的官司。
業主初衷
“唯恐天下不亂的人很多”?
去年11月11日,陽明看到很多聊天群和朋友圈里都在轉發一段8秒的“蘭州碧桂園上熱門了”的視頻,其內容為一棟大樓轟然倒塌。很多網友看後將其對號入座,認為是蘭州碧桂園的樓房倒塌,紛紛轉發並評論。陽明看了後,立即質疑視頻的真實性。“我作為蘭州地區碧桂園房子的業主,算是很熟悉碧桂園的房子了,視頻中的樓房樣式一看就不是碧桂園的盤。”但隨著視頻的熱傳,陽明的親戚朋友還專門給他打來電話詢問他房子的狀況。
▲被告陽明(化名)看到朋友圈有人發視頻源頭的相關照片 受訪者供圖
後來,陽明看到他朋友圈里有人發了視頻源頭的照片(系2017年11月8日河北省保定執法部門爆破違章建築的視頻),還附文道“不知道造謠者是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這樣一來,便證實了陽明的懷疑。陽明隨後將一張其他群討論樓房倒塌視頻的聊天截圖,一張該視頻內的截圖發到他所在的業主群內,並說道“唯恐天下不亂的人很多”。
▲陽明發在QQ群里的兩張圖和一句話 受訪者供圖
公司起訴
“有心傳播以及蓄意挑唆”
然而幾天後,陽明接到了當地公安局經偵大隊的電話,稱蘭州碧桂園報了案,認為他散布謠言,請求公安局進行刑事立案,最後經調查核實,公安局不予立案。又過了幾天,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系到陽明,稱蘭州碧桂園對他進行了民事起訴,並向他送達了原告的起訴書。
原告蘭州碧桂園在起訴狀中寫道,“被告陽明系原告的業主,在2017年11月11日15時許,被告在蘭州碧桂園某業主群中發布了一段視頻,名稱為‘蘭州碧桂園上熱門了’,其中顯示內容為一棟轟然倒塌。該視頻在被告的有心傳播以及蓄意挑唆之下,被多地業主轉發,且快速在公眾媒體中發酵,給碧桂園的銷售和商譽帶來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而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在多家媒體平臺上發布澄清信息,向原告賠禮道歉,並向原告支付因侵權造成的原告經濟及商業損失共計1000萬元整。
除了陽明之外,蘭州碧桂園還同時起訴了另外一位陳姓業主,也是因為疑似在微信群中轉發該樓房倒塌視頻的相關消息。
“我真是沒想到,一個無心之舉居然讓自己陷入了千萬的官司當中。我住碧桂園的房子住了這麽久,一直還挺相信、也挺喜歡這個房產公司,現在它居然要把一個業主逼到傾家蕩產的地步。”陽明計算了一下,本案訴請金額1000萬,按照一般的律師收費比例,他至少要出20多萬的代理律師費用。於是從11月接到法院通知開始,陽明便自行學習法律。2018年1月18日,開庭當天,陽明和妻子一同坐在被告席上,妻子在旁邊幫忙理順材料。
陽明向法院出示了多個證據,首先證明他沒有傳播造謠視頻,其次證明他只發了兩張圖片和一句話,立場並非散布謠言,而且他只在一個群里發了相關消息,並不存在“惡意煽動和挑唆”。
對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的1千萬損失,原告蘭州碧桂園認為,其銷售額在被告發布視頻後大幅下滑,甚至不足之前銷售額的30%,甚至有人以此要求退房。“這個相關證據是原告出示的,而非第三方,真假性有待驗證。此外,這個跟我有直接關系嗎?法官在庭審中也問了原告,能否就其受到的損失與被告行為之間的關系舉出直接證據,但原告的代理律師表示,他們認為兩者之間有關系,但因其手段有限,暫時沒有拿到十分詳細的證據,希望法庭能夠授權他們調查。”陽明說。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1月19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聯系上蘭州碧桂園公司的客戶關系部工作人員王某,他表示,已經與公司的公關部門對接此事,但公關部門表示由於本案尚在審理之中,還沒結束,判決結果未出,不便於接受媒體采訪,等到案件結束後,會跟媒體聯系。
此外,記者還與碧桂園總部及碧桂園四川區域的工作人員取得聯系,對方表示嘗試幫記者聯系對接蘭州碧桂園的公關部門,但截至發稿前,未獲得對方的聯系與回應。
法律視線: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尹曉東:
轉發也可能承擔嚴重的傳謠責任
在各種網絡平臺上,如果我們不是信息首發者,看到別人發的視頻或圖片要謹慎對待。就當前我國的法律而言,造謠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對傳謠者的處罰力度要低於制造謠言的人,但對於嚴重的傳謠者也可能另當別論,比如造謠始發者只把假消息發給某一個人,而這個人卻在網絡上大肆傳播,極力地擴大假消息散布的範圍,在假消息引起網絡恐慌的過程中起到了更大作用,那麽這樣的傳謠者最後也可能承擔嚴重的傳謠責任。具體承擔多少責任,受到多大處罰應當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調查事實來判定。
另外,當我們得知一個無法驗證真實性的消息時,不必要第一時間湊熱鬧與人分享討論,可以靜待有關部門公布調查結果。如果你與此消息具有利益攸關的聯系,很想知道事情的真相,那不妨去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或者投訴,而不是在網絡上大肆傳播,進而造成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引起社會恐慌的不良後果,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四川有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柄堯:
一千萬元索賠金額和侵權行為不相稱
傳播虛假信息,可能會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其中,刑事責任這塊,主要是誹謗罪。誹謗罪指的是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鑒於很多誹謗行為往往發生在網絡上,兩高在2013年專門針對這一行為制定過司法解釋,即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不過,值得註意的是,誹謗罪屬自訴案件,民不告官不理。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才可能成為公訴案件。以碧桂園一案來看,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一方面是因為該案顯然不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公安機關不能直接介入。其次,陽明僅僅是轉發,過失行為不可能構成誹謗罪。要確定陽明存在主觀故意,則需證明陽明明知為虛假信息然後再轉發,這一點是非常困難的。因此,行為人不明知而轉發一般不構成誹謗罪。
民事責任方面,主要是名譽侵權。和誹謗罪不同,即使傳播的是真實的東西,也有可能構成名譽侵權,比如傳播他人隱私。另外,過失行為也可能名譽侵權。名譽侵權責任承擔包括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物質賠償等等。物質賠償上,需結合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等予以考量。碧桂園一案中,陽明在qq群中的轉發行為,確實可能對碧桂園構成名譽侵權,但碧桂園1000萬元的索賠金額,顯然和侵權行為不相稱。
來源:成都商報 記者 趙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