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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社會撕裂的「赦」藥

今天明報的A1版頭條: 泛民拋大和解 倡赦佔中者「七警」 葉劉提議加簽守法約章 周浩鼎反對﹕損法治, 我看了心有戚戚焉。何解? 把政治和法治作貿易, 這買賣的思維荒誕。新聞首段:

【明報專訊】候任特首林鄭月娥強調首要修補社會撕裂。泛民領導人物就拋出大和解方案,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建議特首運用權力,特赦佔領行動中所有參與者,同時赦免「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公民黨認同特赦建議,認為是反映新政府最大誠意的行動。

甚麼叫特赦? 除了《基本法》第48(12)條外, 恐怕在香港的法例裏找不到在制度上賦予行政長官這權力。《基本法》第48(12)條這樣講: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 十二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基本法》所講的特赦, 只適用於已被定罪的被告, 減刑或免除刑罰, 定罪本身卻無權干涉。以7警案而言, 行政長官可以干預的程度只限於那兩年的刑期, 而並非定罪本身。如果有關曾健超的情況, 特赦也毫無意義, 他本月20日都刑滿出獄了。7警被判監兩年, 最短坐16個月, 他們在排期上訴, 現階段不能用行政手段干預, 否則在司法制度上多了太上皇。實際而言, 他們會申請保釋等待上訴和對定罪和刑罰的上訴, 保釋等候上訴我看不到合乎法律原則的成功理由, 所以應會被拒。假設(雖然可能性低)7警上訴得直, 撤銷控罪, 監又坐過了, 佔中被檢控而未審及未被檢控的人, 憑甚麼去交換特赦。又假設7警上訴失敗, 到時才去特赦刑罰, 還會留下定罪, 到其時監也坐完, 減刑免刑也沒意思了。

刑事檢控的決定, 是刑事檢控專員的責任。刑事檢控專員一向都可以對違法的人, 因應個人因素及案件的性質, 不提出檢控或者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這些不予檢控的決定, 一向與政治無關。在檢控參與社會運動滋生出來的案件時, 不少人責罵是政治檢控, 現在卻提倡為了政治而不檢控, 我敢問一句, 政治檢控和政治不檢控在本質上有分別嗎? 本質上都是政治干擾法治, 完全不值得提倡。是否一旦泛民自己面臨檢控, 為了保障自身利益, 政治干擾就變得高尚? 參與佔領人數眾多, 被檢控的只佔小部份, 這明顯行使了酌情權不去檢控所有參與人仕, 不論他們有沒有被拘捕或去自首, 嚴格講這不是特赦, 但在某情度上造成特赦的效果。嚴格講, 除了《基本法》第48(12)條, 還有甚麼法律權力來講特赦, 講到底只是不予檢控, 或者已開展了檢控程序, 就撤銷檢控等(不論是ONE, withdraw charge or enter nolle prosequi)。行政長官應該責成刑事檢控專員這樣做嗎?

撤銷控罪或不提出檢控的特赦, 其實並不是修補撕裂的唯一途徑, 你班友認罪都得架。當初講公民抗命, 會負上法律責任, 把這承諾付諸實行囉。現在講修補和和解, 就是因為自己面對檢控, 恐怕付不起這代價, 所以借其美名來搪塞責任? 我呸! 我最看不起這種人。我也看不起曾健超, 他否認潑液襲警, 定罪後提出上訴, 在7警案作供時在被辯方盤問下才承認潑液, 等到7警被定罪後才放棄上訴。如果講這是一個被告人的憲法權利, 我無話講。如果視此為承擔, 我呸! 無恥。主張不檢控朱經緯作為交換條件, 可笑, 有資格講都只會是被打那個, 或者是律政司獨立的考慮, 以此作交易, 也確實可恥。

可能有人會講1977年也試過因警察衝擊廉政公署而特赦了貪污的警察。當時屬於逼不得已, 面對維持治安的部隊會叛變失控的風險的權宜之策。如果用當年的情況來作類比, 以此作可援先例, 那就不如鼓勵警察去衝擊政府總部、法院、懲教署, 讓7警回復自由去復職好了。

這不是皇權時代, 不能因皇上登基而大赦天下, 開一貼治撕裂「赦」藥的人, 想卸甲而逃, 一瀉就責任全消, 沉疴頓癒? 到底這是個人利益抑或公眾利益的考慮。被煽惑了、背負了刑事案底的人, 連《罪犯自新條例》3年後也不能洗底的人, 誰去治他們這污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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