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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樹清上任首對外資行“松綁”:在華外資法人銀行投資境內銀行放開

出任銀監會主席不到半月,郭樹清迅速推進外資行監管松綁,延續“郭旋風”速度。

3月17日,銀監會網站消息,於3月10日下發了《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松綁外資行在國內的相關業務,被認為對行業帶來較大影響,而這份《通知》僅600字。

《通知》明確在華外資銀行可以與母行集團開展內部業務協作,為“走出去”的企業在境外發債、上市、並購、融資等活動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可依法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華外資銀行開展國債承銷業務、財務顧問業務、大部分托管業務不需獲得銀監會的行政許可,采取事後報告制。

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外資銀行已在華設立了39家法人機構(下設分行315家)、121家母行直屬分行和166家代表處,機構數量持續增加,營業性機構總數達到1031個,分布在70個城市。

外資法人銀行可投資境內銀行放開

在經歷一輪外資行對境內銀行業投資熱潮之後,近幾年頻現外資行撤離境內銀行機構的消息。《通知》對外資銀行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始松綁。

《通知》第五條,“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據了解,2006年之前,在華外資銀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經營,不具有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體資格。2006年部分在華外資銀行開始轉為以本地法人形式經營,但轉制初期法人銀行規模較小,綜合管理能力處於建設初期,尚不具備投資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能力。

對於為什麽在此時允許在華外資法人銀行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我國市場的經營發展基礎不斷加強,已具備了一定的並表管理能力。

“未來,在符合現行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外資銀行既可以選擇以境外母行為主體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選擇以在華法人銀行為主體進行投資。”該負責人稱。

2015年,銀監會發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設立了八項門檻。

同時,對投資比例也延續了此前的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不過,此次《通知》並未對市場期待的放寬外資銀行投資境內銀行比例進行調整。

鼓勵外資行支持中資企業“走出去”

簡政放權是《通知》的一個重要部分。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展國債承銷,以及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托管業務、財務顧問等咨詢業務,銀監會放開了行政審批,變為事後報告制,即都需要在開展業務後5日內向監管部門報告。

《通知》著墨較多的則是,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與母行集團開展境內外業務協作,發揮全球服務優勢,為客戶在境外發債、上市、並購、融資等活動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銀監會前述相關負責人稱,隨著我國經濟與全球經濟日益融合,特別是“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實施和國際產能合作的不斷推進,中資企業加快了境外發展步伐,在境外上市、發債、投資並購和境內外資源整合等方面,對全面和專業的金融服務需求日益增加。

而外資銀行在全球網絡、服務品種、對當地市場的了解和經驗積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可以在這一領域為“走出去”的企業提供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

“在華外資銀行通過與境外母行或聯行開展集團內跨境協作,為母行集團客戶關系的日常維護、跨境協作、溝通聯絡等提供服務,協助境外母行或聯行為中資企業客戶在境內外提供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這種協作將有助於提升在華外資銀行在連接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中的積極作用。”該負責人稱。

《通知》亦要求,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應明確自身在母行集團內提供業務協作服務的職責、利潤分配機制,並於每年一季度末將上一年度與母行集團業務協作開展情況向監管部門報告。

 “《通知》的出臺,將有助於外資銀行更好地利用自身全球化綜合服務優勢,在參與“一帶一路”國家戰略實施、支持中資企業“走出去”以及我國經濟結構轉型調整中發揮積極作用。”銀監會上述相關負責人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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