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城市空氣質量排名永遠靠前,另一批城市空氣質量排名永遠靠後,這種局面將得到改變。
第一財經記者從環境保護部獲悉,根據最新出臺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變化程度排名方案》,今後的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將按照客觀、公平的原則,以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變化率作為指標進行排名。
環保部介紹,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計算,將首先利用各參與排名城市納入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所有評價點位數據,計算排名時段(半年、年)及上年同期內各項汙染物濃度(其中,SO2、NO2、PM10、PM2.5為24小時平均濃度,CO為24小時平均第95百分位濃度,O3為日最大8小時平均第90百分位濃度),再根據汙染物濃度計算單項指數,最後計算得出各城市排名時段及上年同期空氣質量綜合指數。
根據上述方案,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同比變化率,以百分數計,保留1位小數。以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變化率作為變化程度排名指標進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綜合指數變化率相同以並列計;若城市當前評價年各項汙染物濃度在排名時段均已經達到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則不參與城市空氣質量惡化程度排名。
環保部介紹,國家公布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變化程度排名情況內容包括: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程度相對較大的前10個城市名單和惡化程度相對較大的前10個城市名單,當改善或惡化城市數量不足10個時,列出全部改善或惡化城市名單。在公布城市名單時,同時公布各城市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及變化率。
對於數據量不滿足數據統計有效性規定的城市,公布其數據缺失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