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對擬開發利用的土地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汙染地塊用地,重點開展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以保障汙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
去年發生的常州外國語學校土壤汙染事件,讓人們再次將目光關註到腳下這塊土地。
23日,第一財經記者從環境保護部了解到,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對記者表示,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不斷深入、城鎮化建設不斷加快,大量工礦企業關閉搬遷,原有企業用地再次開發利用前,未經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直接開發建設居民住宅或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房,將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安全隱患。
《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要求,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範人居環境風險,明確管理要求,落實監管責任,嚴格用地準入,在2016年底前發布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缺少專門的汙染地塊相關規定,已有的相關規定尚不能滿足對疑似汙染地塊和汙染地塊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需要。
邱啟文說,由於汙染地塊類型複雜和底數不清,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任務重,基礎薄弱,必須突出重點,抓住當前環境風險高的汙染地塊進行優先管理,以便積累經驗。
2014年4月全國汙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總超標率16.1%,汙染以無機型為主,占超標點位的82.8%,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部分地區土壤汙染比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廢氣地突出一些,南方土壤汙染重於北方地區。有調查報告稱,中國目前清潔土壤為60%,次清潔土壤近30%,汙染土壤2.6%。中國土壤環境修複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此前公布的測算結果顯示,目前全國汙染場地數量在100萬至200萬塊。
在我國一些地區,由於長期工業汙染、大量粉塵堆積,耕地表層灰化沙化嚴重,造成糧食連年減產。攝影/章軻
邱啟文告訴記者,按照《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辦法》將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用地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按照《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具體要求,在土壤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對擬開發利用的土地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汙染地塊用地,重點開展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對暫不開發的汙染地塊,開展以防治汙染擴散為目的的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
依據《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和《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要求,《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汙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邱啟文說,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汙染地塊管理流程,規定了全過程各個環節的主要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包括疑似汙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汙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結果、風險管控方案、治理與修複方案、效果評估結果等。
邱啟文介紹,汙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環境風險高,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汙染地塊大多屬於在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中關閉搬遷的重汙染行業企業用地;另一方面,在城市化過程中,急需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用地。
對於汙染地塊如何定義的問題,邱啟文介紹,《辦法》從操作性角度進行了定義,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稱疑似汙染地塊。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調查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汙染地塊,稱為汙染地塊。這個定義易於公眾理解和實際操作。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根據《辦法》,相關部門將對疑似汙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判別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汙染;對汙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確定汙染物種類和汙染程度、範圍和深度。對經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確定的汙染地塊,開展汙染地塊風險等級劃分;在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基礎上,結合土地具體用途,開展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水平,為風險管控、治理與修複提供科學依據。
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對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汙染地塊,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實行針對性的風險管控措施。如防止汙染地塊土壤或地下水中汙染物擴散,保護地塊周邊環境保護敏感目標,降低危害風險。
在此基礎上,對於需要采取治理與修複措施的汙染地塊,實施治理與修複。強化治理與修複工程監管,加強治理與修複過程中二次汙染防治。開展治理與修複效果評估。明確規定汙染地塊治理與修複工程完工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複效果進行評估。
對於汙染地塊相關責任的規定,邱啟文介紹,《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汙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負責開展疑似汙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和汙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複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並對上述活動的結果負責。
按照“誰汙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汙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複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汙染承擔相關責任。實行土壤汙染治理與修複終身責任制。
受委托從事疑似汙染地塊和汙染地塊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或者受委托從事治理與修複效果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並對相關活動的調查報告、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受委托從事風險管控、治理與修複的專業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對風險管控、治理與修複的效果承擔相應責任。
受委托從事風險管控、治理與修複的專業機構,在風險管控、治理與修複等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辦法》規定,環境保護部對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汙染地塊和汙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部制定疑似汙染地塊和汙染地塊相關活動方面的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建立全國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部的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建設和應用汙染地塊信息系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汙染地塊信息系統,與同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