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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怎麽算繳費年限?人社部發文明確

2日從人社部官網獲悉,人社部近日印發了《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了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等問題。

《通知》稱,關於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通知》還指出,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據了解,該《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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