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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項醫保新政出臺:社區可執行大醫院藥品報銷範圍

北京市人社局11月30日發布醫保新政,北京所有大醫院可報銷的藥品都能在社區醫院走醫保報銷。同時,患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腦血管病等四類慢性病患者可開具2個月的長處方,並按醫保報銷。新政從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一是社區可執行大醫院藥品報銷範圍。據介紹,目前,北京市大醫院藥品報銷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品種為2510種,社區藥品報銷品種僅為1435種。12月1日起,社區和大醫院醫保藥品報銷範圍將實現統一。

二是職工在社區就醫時個人負擔減輕。目前,北京市參保職工在大醫院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70%,如果參保人員到社區醫療機構就醫,門診報銷比例可達到90%,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明顯減輕。

三是慢性病患者長期用藥,減少開藥次數,對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腦血管病等四類慢性疾病患者,符合病情穩定、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等條件的,衛生計生部門明確社區醫生可以按照慢性病管理的有關要求,開具不超過2個月量的常用藥品。符合上述要求的長處方藥品費用,醫保均按規定予以報銷。

四是醫療機構上門服務醫療費納入醫保報銷。通過巡診等方式開展居家上門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醫保規定的,由醫保基金予以報銷。

五是家庭病床醫療費納入醫保報銷。醫保政策積極鼓勵和支持社區為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社區衛生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治療性家庭病床的,按照住院的規定報銷,報銷起付線降低50%,由1300元降低至650元。另外,治療性家庭病床可以轉往社區衛生機構或大醫院,大醫院也可下轉到家庭病床,實現雙向轉診,並視為連續住院,不再另收取家庭病床起付線。

六是醫療機構轉診轉院報銷更加便利。參保人員因病情要求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之間轉診轉院的,發生的有關醫療費用,醫保均按規定予以報銷。而且轉院不受個人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的限制,只要是本市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都可以報銷。

全文如下:

關於發揮醫保調節作用推進本市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醫發〔2016〕21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相關部署,充分發揮醫保政策的調節作用,實行“三醫聯動”,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本市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構建“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現結合本市醫保工作實際,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社區等基層定點醫療機構藥品報銷範圍,加強不同層級醫療機構用藥報銷對接,支持醫聯體建設。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社區衛生機構等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均可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的藥品報銷範圍。

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病情需要使用《藥品目錄》內有關藥品,符合醫療衛生管理有關規定的,在報銷時不受《藥品目錄》內醫院級別限制,保障患者在不同層級醫療機構用藥報銷對接。

(二)城鎮職工參保人員在定點社區衛生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90%。

二、完善醫保管理,促進社區衛生機構發展,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

(一)總額指標加大向社區衛生機構傾斜力度。進一步加強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在醫保基金總額控制管理工作中,門診總額指標加大向社區衛生機構傾斜力度,增幅要明顯高於大醫院,促進社區衛生機構發展。同時,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根據醫聯體內醫療服務數量、質量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醫聯體內定點醫療機構總額指標,促進醫聯體分級診療。

(二)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3號)等法律、法規精神以及本市衛生計生部門有關藥品開藥量的規定發生的醫保藥品目錄內藥品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範圍。

三、在“醫藥分開”改革中,提高基層衛生機構醫事服務費報銷水平,引導患者到基層就醫。

在本市公立醫療機構擴大“醫藥分開”改革試點時,充分發揮醫保政策的調節作用,對基層衛生機構和大醫院實行“差異化”的醫事服務費報銷政策,提高基層衛生機構醫事服務費報銷水平,使患者在基層衛生機構的個人負擔明顯低於大醫院,引導患者到基層就醫。

四、進一步采取措施,落實好轉診、轉院醫保報銷政策,促進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

(一)參保人員在門診就醫時,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之間轉診的,由醫師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轉診(院)單》,經定點醫療機構核準並將轉診信息寫入社保卡內後,在轉診期限內轉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按規定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二)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之間轉院治療的,由主管醫師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轉診(院)單》,經定點醫療機構核準,轉出後24小時內在轉往的定點醫療機構按“轉入院”辦理入院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連續住院計算,在一個結算周期內只收取一次起付線。

(三)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機構建立的治療性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按規定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起付線減半,進一步降低參保人員的個人醫藥費負擔。因病情需要,由治療性家庭病床轉往社區衛生機構或大醫院住院,以及由大醫院轉往社區衛生機構建立治療性家庭病床的,可執行住院轉院相關規定。

(四)為進一步方便百姓就醫,對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轉發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開展居家上門醫療服務有關問題的批複的通知》(京衛醫字〔2016〕126號)等文件要求,通過巡診等方式開展居家上門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由醫保基金予以支付。定點醫療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做好醫療費用結算服務。

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是本市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於促進醫藥衛生事業長遠健康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在推進本市分級診療制度建設中,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知責明責,守責盡責,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同時,在工作中要註意總結經驗、及時研究發現和解決問題;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註重加強管理,按照功能定位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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