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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萬以上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為稅改鋪路

11月16日,第一財經就曾報道官方考慮對豪華小汽車加征10%消費稅,這一政策正式落地。

11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關於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零售價超13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征10%的消費稅,購買一輛超豪華汽車將比之前至少多付13萬元。

根據《通知》,為了引導合理消費,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

征收範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

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消費稅征收環節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作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目前除了黃金飾品等少數消費品的消費稅征收環節為零售環節,大部分的消費稅稅目征收範圍為生產和進口環節。而此次消費稅改革一大目的使得消費稅征收環節改為零售批發環節,而此次對超豪華小汽車征收消費稅的環節定為零售環節,正是為這一改革鋪路。

此前接受本報采訪的專家認為,消費稅征稅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好處是可以對商品最終售價征稅,稅基明顯擴大,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合理引導消費,但弊端是征收管理難度大。這次相關部門可能以豪車為突破口,在零售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因為中國4S零售店相對煙酒等零售店來說並不多,容易管控。這將為下一階段其他稅目征收環節後移提供經驗。

根據《通知》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通知》稱,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對於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自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按規定備案的不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

消費稅目中小汽車其他稅目維持不變。乘用車稅目氣缸容量越大,征收消費稅的稅率越高,稅率範圍為1%~40%。氣缸容量在4升以上的乘用車,將適用最高40%消費稅稅率。中輕型商用客車適用5%的消費稅稅率。征稅環節在生產和進口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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