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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合作方租賃費 易到用車被告上法庭

11月29日消息,海澱法院今日發布案件快報,山西某公司將易到用車訴至法院,因其拖延支付合作收益款。要求法院判令易到用車支付2016年6月至9月的租賃費41045.87元,並退還保證金2萬元。

與易到用車簽訂合作合同約定一年的合作期限,在履行半年後,易到用車便拖延支付合作收益款。原告山西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易到用車支付2016年6月至9月的租賃費41045.87元,並退還保證金2萬元。日前,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2015年12月27日,其與易到用車簽訂汽車租賃服務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易到用車負責通過其租車信息服系統接受確認租車訂單,收取租車費和代訂服務費,並將訂單發送給原告。原告負責提供符合租車服務標準的車輛。雙方每月對上月的收益進行對賬結算,原告向易到用車開具發票後,易到用車支付結算款項。但自2016年6月開始,易到用車未再與原告結算,並要求原告交納合作保證金,並稱如不繳納將解除合作。原告在交納2萬元保證金後,易到用車亦未按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因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易到用車支付拖欠的合作收益費用並退還保證金。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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