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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評論: 地方政府要借錢得先想好怎麽還

國務院辦公廳14日發布《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高風險地區實行分級應急處置,必要時將依法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在反複強調中央不給地方政府舉債兜底的基礎上,這一預案無疑對地方政府舉債發出更為明確的警示信號:今後不管以何種方式舉債,都必須在心中高懸風險利劍,先想好怎麽還債,否則將因債務“亮紅燈”而被追責。

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日前在部署近期經濟工作時強調,要註重抑制資產泡沫和防範經濟金融風險。預案的出臺,意味著我國政府債務管理形成了“閉環”,在此前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實施債務限額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等舉措基礎上,從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加大了剛性約束。

根據預案,一旦啟動財政重整計劃,地方政府必須實施清繳欠稅、壓減支出、處置政府資產等一系列措施,直至債務規模和償債能力相一致,恢複財政收支平衡狀態,這無疑為地方政府收支行為劃出了“紅線”。

更值得關註的是,繼2014年國務院43號文之後,預案再度強調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而且強調地方政府的違規擔保承諾無效。地方政府對此必須有清醒認識,不要再對中央兜底還債抱有幻想,要堅決杜絕違法違規擔保融資行為等。

防控好地方債風險至關重要。從中央到地方人大部門必須加強對政府債務的監管,確保政府債務全部分類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重點加大對違規擔保融資等隱性債務的監管,不讓風險隱患遊離於監管之外。

過去一些地方無序舉債、違規融資現象屢禁不止,重要原因在於追責不到位。預案對如何追責規定得明確而清晰,只要發生四級以上的地方債風險事件,就要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不僅依法追究本屆政府任內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還明確規定政府主要領導同誌不得重用或提拔,對屬於離任領導責任的也要依法追究。落實好這些嚴格規定,無疑會給地方政府違規舉債帶來強大震懾,倒逼地方規範舉債,守牢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對地方政府而言,要把這些剛性約束時刻裝在心里,舉債前務必要想好怎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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