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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特刊】中企走出去: 要預判風險 更要管控風險

目前,“承包工程建設”業務和“海外並購”業務成為“一帶一路”戰略下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兩種主要業態形式。
不過,鑒於“一帶一路”規劃涉及國家眾多、資金巨大,不僅有必要對目的國的風險挑戰進行正確評估,還需要在評估之後進行有效的風險管控。
鑒於工程項目不可轉移、前期投入資金較多,一旦遭遇風險致使項目中斷,會給承包商帶來巨大的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損失。“以利比亞內戰為例,政局動蕩造成中資企業十多人受傷,企業工地、營地遭到襲擊搶劫,直接經濟損失達15億元人民幣。再加上中國企業在利比亞的項目暫停,給中國造成的損失估計超過200億元。”中債資信國家風險部高級分析師樊少華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對於政治、經濟和匯率等宏觀層面的風險,企業需要密切關註東道國相關領域的形勢變化,提前做好風險預判。”

標誌性政府項目易受風險沖擊
據商務部介紹,今年前三季度,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相關國家新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4191份,新簽合同額745.6億美元,同比增長26.1%,占同期我國對外承包工程新簽合同額的50.4%。
其中,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承攬的埃及新首都建設項目合同額達27億美元,是前三季度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相關國家中標的最大承包工程項目。
目前,中國已和30多個國家簽署了合作協議,未來5年將與相關國家共同推進中蒙俄等六大經濟走廊建設。最顯著的是基礎設施項目方面的合作,比如印尼的雅萬高鐵、匈牙利-塞爾維亞鐵路、中國-俄羅斯東線天然氣管道、巴基斯坦瓜達爾港、中國-哈薩克斯坦(連雲港)物流合作基地等。
不過,正如樊少華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指出的,由於海外工程承包項目投資規模較大,往往由政府部門組織建設或由國際社會援建,具有鮮明的政府背景和政治色彩,一旦東道國發生政治動蕩、出現政權更叠或者經濟形勢惡化等風險事件,這些標誌性的政府項目極易受到風險的沖擊。
美亞保險(AIG)責任險部和特殊金融險部負責人詹銘輝則告訴本報記者,承包工程建設業務作為中國對外直接投資中的重大發展領域之一,常見的風險來源包括建工風險、人員安全和自然災害。
在建工風險方面,樊少華指出,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周期長,項目結款日期和方式一般事前約定,使得項目結匯自由度受限,而且承包項目部分人工、采購成本支付國際化,因此,與制造業、能源礦產等直接投資項目相比,工程承包更易受匯率波動風險的影響。
其次,“如果合同條款設計複雜、參與主體多元化,合同管理難度較大,容易產生風險。”樊少華表示,“國際上各種技術標準存在差異,中國標準未獲國際認可,也會給中國承包商海外施工帶來不便。”
在人員安全方面,詹銘輝則指出,鐵路交通、能源開發等基礎設施援建是目前中國海外工程拓展的重點項目,多位於政治、經濟相對不穩定的地區。企業除要考慮項目本身的風險,更需要考慮其員工在境外的人身財產安全問題,特別是在敘利亞、伊拉克、也門、阿富汗等高風險區域。

並購潛在政治風險
對於海外並購業務,詹銘輝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一帶一路”的支持下,未來幾年中國企業跨境並購的數量、覆蓋範圍、交易金額都會持續增長,並購交易的激增也會使優質資產的競爭變得更為激烈。
樊少華指出,中國企業在走出去進行並購交易的過程中,首當其沖的是面臨政府部門嚴格審查的風險。
比如,被並購企業所在國的監管部門可能會在既有的審批要求中附加更加嚴格的審核條件,從而延緩並購的交易流程。樊少華指出,最近,中國化工收購先正達的交易,就因歐盟監管機構要求並購雙方提供更多的附加資料,導致並購完成時間被推遲至2017年。
更有甚者,監管部門迫於政治壓力,可能否決並購交易。樊少華表示,中國企業在澳大利亞的並購項目多次碰壁,其中就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比如2016年,澳大利亞以國家安全為由否決了中國國家電網公司和香港長江基建集團收購澳洲電網。
通常,企業在並購交易過程或並購後整合中所面臨的風險來自兩個方面:買賣雙方有可能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導致損失,以及一樁並購交易往往需要通過長時間的交涉去確定潛在的風險和未知因素。詹銘輝指出,這不僅需要耗費巨大的人力及財力,也有可能導致企業錯失並購的最佳時機。

管控“走出去”風險
那麽,要如何管控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風險呢?
樊少華表示,為防止政府違約風險,企業需充分了解當地政府的經濟和財政狀況,當政府不能按時支付階段性工程款時,需要及時對政府信用進行評估判斷,切忌持續墊付資金推進項目,而某企業在承建非洲某國機場新航站樓工程時就出現過類似情況。
對於合同風險,樊少華認為,中國企業應該高度重視合同談判,認真審核合同條款,合理利用合同中的關鍵條款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充分履行總承包商的職責增強對合同的把控力和執行力。“對於技術標準差異導致的施工障礙,中國企業應該與業主方深入溝通,在征得對方技術認可的情況下可以采用中國標準。”樊少華說道。詹銘輝則表示,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中國承包商通過購買綜合責任保險來轉移海外業務經營的風險。
在“海外並購”方面的風險,樊少華指出,外國政府的外資審查制度並不一定是專門針對中國企業的,但要想規避風險,中國企業還得不斷完善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在選取並購目標之前,要做好盡職調查,不僅要從經營業務的角度考察並購項目自身的發展前景,還要挖掘並購項目的外在風險,比如項目的政治敏感度問題,充分評估外在風險對並購項目的負面影響。
詹銘輝則表示,利用並購保證保險作為買賣保證,為買賣雙方規避交易完成後的利益損失,也是一種轉移風險的途徑。實際上,合理運用並購保證保險可提高其在競標過程中的競爭力,這樣的戰略使用也逐漸成為並購交易中的策略和剛需。
這樣一來,如果同時面對有多個資質相當的買家競標的話,賣家會傾向於選擇有保險的買家交易,原因在於賣家在交易完成後就可以得到資金並撤出,不用擔心長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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