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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大戰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2-17/100357864_all.html

網名為「一毛不拔大師」的貝志誠,計劃在2012年2月底擴大戰線,向蘋果公司提出幾起新的盜版侵權訴訟。

  就在一個月之前,包括韓寒、李承鵬、慕容雪村等十位作家,在「作家維權聯盟」的協助下起訴蘋果公司,指蘋果商店的應用程序中包含侵權作品。這一 起訴已經由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理。而在2011年10月,「作家維權聯盟」還曾協助這些作家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起訴了百度公司。

  這場網絡著作權大戰,源自去年的百度文庫侵權糾紛。(相關報導參見本刊2011年第13期「『避風港』救不了百度文庫」)

  2011年3月,50位作家聯名聲討百度文庫無果。隨後,出版界宣佈與百度談判破裂,原軟件公司企業主貝志誠捐出了100萬元人民幣,噹噹網總 裁李國慶、京東商城總裁劉強東也各自捐出100萬元,於2011年7月成立了「作家維權聯盟」,為首批30位簽約的作家維護著作權。貝志誠被推舉為這個維 權聯盟的執行人。他聯繫律師,啟動了上述的訴訟戰。

  這些爭訟不過是互聯網時代著作權爭議的冰山一角。中國的《著作權法》自1990年頒行以來,雖經2001年和2010年兩次修訂,仍不符日新月異的網絡時代需要。第三輪修法已在2011年7月由國家版權局啟動。此番修法,意在重新構建互聯網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體制。

  2012年1月13日,國家版權局舉行的修法工作會議上傳出消息:三家高校的知識產權研究機構受託分別起草的修法專家意見稿已經完成,下一步即是彙總三部專家意見稿,形成《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稿,報送國務院。

「打」出幾個經典案例

  2011年3月24日下午,由中國文學著作權協會常務副總幹事張洪波、出版人沈浩波、路金波、華楠以及作家慕容雪村、香港導演彭浩翔組成的出版業、作家代表,在北京與百度公司代表進行談判。四個半小時之後,談判破裂。

  隨後,上述六名出版業、作家代表公開發布的《3·24談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書》稱,在中國,幾乎任何一本暢銷書或原創小說,都會在百度文庫中出現,任用戶瀏覽、下載、存儲在電子閱讀器中。

  百度方面則辯解稱,百度文庫只是一個「在線文檔分享平台」,其對侵權問題並不知情。「上傳者是用戶而非百度」、「免費分享」是百度認為自己未參與侵權的主要理由。

  這正是注重用戶共享的Web2.0時代互聯網著作權保護的困境所在。在網絡環境下,網絡內容提供商可以自行採集和上傳作品內容,網絡服務提供商則為網絡用戶提供接入、傳輸、存儲、搜索等服務。

  若內容提供商直接上傳侵權作品,即直接構成侵權;而網絡服務提供商如果只是提供了網絡空間或者上傳服務,一般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中國在內的 許多國家,對網絡服務提供商都設立了「避風港」原則。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 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簡單來說,這就是「通知+移除」規則。

  但如今,網絡服務商從事的內容日益多樣化,已經不能簡單地給他們貼上「內容」或者「服務」的標籤。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國斌認為,在具體案件中,需要對其行為進行仔細分析,才能確定是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

  在貝志誠看來,按百度文庫原來的運作模式,一個用戶上傳的東西,下載的人多,就能獲得相應積分,用這個積分又可以去買更多其他的文檔。這就是鼓勵盜版的模式。貝志誠還認為,除了百度文庫,百度提供的手機小說搜索、百度貼吧等的盜版情況也很嚴重。

  為此,「作家維權聯盟」希望通過訴訟使百度做到幾點:首先是切實改正錯誤,「過去說的很好聽,但多次說話不算數」;第二,要為過去的違法付出相應的代價;第三,要斷開鏈接,如果接到了相應的網站鏈接盜版的通知,百度的搜索中不應搜出這些網站的鏈接。

  貝志誠認為,專業的搜索網站應屏蔽一些盜版網站的關鍵詞,這樣才能保證搜出來都是正版的網站。

  但這一點,成為雙方之間最大的分歧。百度公司向財新記者表示,從網頁搜索的技術層面上,無法判斷一個頁面提供的內容是否是盜版,這屬於法律層面的問題。

  比如,兩個設計相同的視頻網站都提供同一個電影在線播放服務,但其中一個是有版權的,另外一個沒有的。這種法律關係不會在網站設計中體現出來,搜索引擎自然無法識別。

  對於蘋果公司而言,情況還要更加複雜一些。「作家維權聯盟」委託的律師發出侵權通知後,蘋果公司回覆,除了要求提供涉嫌侵權作品的名稱,還需提 供相應的鏈接。此外,還有一些必須的格式要求,比如被應用程序侵犯的授權權利人,對受侵權權利以及相關應用程序如何造成侵權給予描述等等。蘋果公司還要求 直接與應用程序的開發者聯繫。直至今天,大部分的盜版作品都還未從蘋果商店撤下。

  對於蘋果商店出現的盜版作品,「作家維權聯盟」認為,蘋果公司沒有理由聲稱自己不知情。蘋果商店中的作品除了蘋果自行上傳的以外,很多是其合作開發者上傳的。

  而要成為蘋果的合作者,必須滿足三項條件:一是個人開發者向蘋果每年支付99美元,單位開發者每年支付299美元;二是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是提供信用卡號等信息。只有經審核通過,才可以成為蘋果的合作開發者。同時,開發者還必須使用蘋果軟件開發工具包(SDK)開發相應應用軟件,經審核通 過後才能上傳到蘋果商店。

  貝志誠表示,起訴蘋果公司目的就在於促使其在上傳審查中,增加著作權權屬證明的內容。

  不過,貝志誠說,現在「作家維權聯盟」還不能擴大維權作家的範圍,從精力和財力上都有困難。但只要這幾個案子打下來,創造出一些規則和模式,他們願意將訴訟中的各種注意事項都公佈出來,供其他的著作權人參考。

  貝志誠還稱,如果精力允許,今年下半年還將追究淘寶、新浪等網站中存在的盜版情況。他們希望找出一條既能保證網站的創新和運營,又能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新路子。

《著作權法》怎麼改

  儘管以上訴訟目前還沒有結果,但影響已經顯現。

  現在,點開百度文庫,網頁的上方會出現兩行醒目的紅色文字:「我們不允許任何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將其作品進行上傳和公開分享的行為。一旦您發現了此類文檔,希望您能前往投訴區進行投訴,我們非常感謝您為維護百度文庫無盜版環境作出的貢獻。」

  在去年作家針對百度文庫集體維權以後,百度CEO李彥宏曾經公開表示,「(百度文庫)如果管不好,就關掉。」

  百度文庫負責人對財新記者表示,百度進一步加大了對文庫內容的排查力度。從2011年3月至今,下線涉及版權爭議的文檔數百萬份。2011年4 月,上線了「反盜版DNA對比系統」,不僅可以系統清除文庫中網友已經上傳的侵權作品,也使得將來侵權作品在上傳時能被系統自動拒絕,從源頭上控制侵權作 品的傳播。

  2012年1月,百度文庫升級「反盜版DNA比對系統」,提升盜版比對技術,嚴格對網友上傳的文檔進行過濾,凡上傳盜版文檔三次以上的用戶,其ID將被封禁處理。

  此外,百度文庫設立了「綠色舉報通道」。在已有版權投訴通道的基礎上,向全國近400家出版社、文著協、作協等相關機構發放了快速處理賬號。這 些賬號向「文庫投訴中心」投訴後,不再需要舉報人單獨提供版權證明,文庫將先對投訴進行處理,後向版權方抽樣索取版權證明。同時,百度文庫還發動用戶的力 量,成立「綠色行動團」,設立文檔版權檢舉功能。

  百度文庫的負責人表示,百度文庫目前已經與87家機構進行合作,收錄授權的各類專業文檔30萬份。後續的措施中,還將推出用戶認證計劃,讓著作 權人能夠更便捷地分享版權文檔,增加更多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渠道與方式。同時,百度專門推出百度閱讀,向網友提供正版數字閱讀資源,採用HTML播放器, 不提供下載服務,從而實現版權保護。

  目前,百度與「作家維權聯盟」間的這起訴訟還在進行中,未來會走向何方,還有待司法的判決。

  實際上,互聯網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其邊界如何釐清,是個世界性課題。就在2011年底,美國兩個關於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案就引起軒然大波。

  美國眾議員Lamar Smaith提出一個名為《停止在線盜版》(Stop Online Piracy Act,簡稱SOPA)的法案,參議員Patrick Leahy則提出《制止對經濟創新力的在線威脅以及對知識產權的侵犯》(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reats to Economic Creativity and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11, 簡稱PIPA)。

  兩個提案的主要目的,在於打擊美國境外網站的盜版。擬議中的一個措施是,美國司法部可以請求法院頒發令狀,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切斷盜版網站的域 名鏈接;另外一個措施是,權利人可以請求法院頒發令狀,要求網絡支付服務提供商、廣告商以及搜索引擎停止與侵權網站的商業合作。

  這兩項法案雖然得到了眾多音樂出版商聯盟、電影、電視製作聯合會以及劇院經營者聯合會等著作權人的支持,但互聯網公司的反對聲音顯然大大超過了前者。

  維基百科的英文網站在美國東部時間1月18日暫停服務24個小時,以示抗議。由於涉及到對網站內容進行事先審查,很多人擔心這會影響到言論自由。Google、Facebook、Twitter、Yahoo、eBay 等九家互聯網公司也聯合在《紐約時報》上發佈整版廣告,以《我們站在一起,為了保護創新》為題,反對SOPA和PIPA法案。

  抗議聲中,2012年1月20日,眾議員Lamar Smaith撤回了SOPA法案。

  崔國斌對財新記者表示,儘管SOPA和PIPA的相關規定過於極端,但也反映出美國社會要求加大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訴求。盜版情況比美國嚴重得多的中國,應當適用更加嚴格的保護機制。

  中國現行的互聯網著作權保護已經有了一個體系。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時,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2006年5月國務院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條例的第22條和第23條即規定了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紅旗原則」則強調,網絡服務商必須「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盜版的存在,才能獲得「避風港原則」的庇護。

  在2011年4月的一次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孔祥俊表示,最高院將啟動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司法解釋工作。其中涉及「避風港原則」 如何適用、「紅旗原則」標準如何把握的問題,這兩者是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從業自由與公眾享受信息自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界限的關鍵。

  崔國斌認為,雖然《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鑑了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關於避風港和紅旗原則的規定,但並沒有像DMCA一樣為網絡服務商設定最低限度的積極審查的注意義務,使得網絡服務商無需採取任何積極措施避免第三方侵權。

  因此,當美國的網絡服務商被要求安裝技術過濾措施、懲罰反覆侵權者時,中國的網絡服務商卻並不需要這麼做。中國的做法實際上將利益的天平進一步向網絡服務商傾斜,過度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

賠償標準亟待提高

  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損害賠償標準亦成為著作權人維權的障礙之一。

  按照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如果實際損失 和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可以由法院根據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即所謂的法定賠償。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按照「合理稿酬」的2到5倍來確定 「法定賠償」。這個合理稿酬依據的是1999年國家版權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原創文字的稿酬是每千字30元到100元。

  貝志誠算了一筆賬,按照最高上限,100元每千字,5倍的賠償,最高的法定賠償標準就是500元每千字。而像「作家維權聯盟」代理的作家,出版 社要取得版權一般會預付版稅,這個版稅的標準平均是2000元到5000元每千字。像韓寒這樣的作家,預付的版稅可以高達兩萬元每千字。「即使法院按照最 高標準來判,違法的成本還是太低了」。

  賠償或補償標準的差異,在音樂製作領域爭議更大。2011年7月,環球、華納、索尼三大國際唱片公司和百度在北京市高院的調解下,簽訂了和解協議。根據該協議,今後網絡用戶可以直接從百度服務器上免費在線播放或下載大量的正版歌曲。

  但是一些音樂創作者和一些小型的音樂製作公司對這種模式並不認可。北京太合麥田音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詹華對財新記者表示,當互聯網在技 術、市場佔有率都具備優勢的情況下,唱片公司根本沒有辦法和互聯網公司進行博弈。當互聯網公司搞定幾家大唱片公司以後,小公司就更沒有話語權了。而在訴訟 實踐中,一首歌曲的賠償金額通常只有幾百塊錢,「連請律師的費用都不夠」。他提議,音樂行業也應當像電影行業一樣,製作方應該拿到40%的收益,至少要有 20%的收益,才能使這個產業順利存活。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李順德教授認為,目前的賠償標準遵循的是「填平」原則,但是這個原則對互聯網環境下的侵權問題,「貌似公平,實則不公平」。

  由李順德領銜起草的《著作權法》修訂專家建議稿提出了一些解決思路。首先,將最高的法定賠償限額從50萬元以下,提高到100萬元以下,並增加了一萬元的賠償下限。「只要你去打官司,法院確認侵權,至少能獲得一萬元的賠償。」

  第二,針對反覆侵權、惡意侵權的情況,規定了在一年之內,如果連續兩次以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可以處以2倍或者3倍的懲罰性賠償。

  相關知識產權專家認為,明確網絡服務商最低限度的積極審查義務,以及提高侵權賠償標準,是《著作權法》修訂可以預期的兩大關鍵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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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著作權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4-13/100379454_all.html

幾乎從來沒有一部法律草案,讓藝人們覺得法律離他們的生活原來是如此之近。

  這就是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該法律草案中部分條款備受爭議,被認為「漠視創作者權利」。

  視詞曲創作為生命的音樂家們,很多都停下了筆;幾乎所有唱片公司的老闆,都從財報中抬起了頭。大家一起諮詢律師和法學專家,學習研讀這部枯燥的法律草案。

  在已經逐漸淡出音樂製作領域的宋柯眼裡,3月31日之後中國音樂圈,主題不再是音樂,而是法律——開會,呼籲,發聲明,痛心疾首——宋柯是麥田 音樂製作公司的創始人,曾任華納唱片中國區常務副總經理和音樂總監,先後推出過老狼、朴樹等歌手,被媒體和業界尊為內地唱片工業的頂尖操盤手。

  4月9日、10日,中國音協唱片工作委員會(下稱唱工委)、中國音協流行音樂協會各自召開了四個小時的閉門會議,討論如何應對這一法律草案。

  4月11日下午,上述兩組織在北京舉行聯合媒體通氣會,就修改草案中的相關條款予以批評,擔憂作為私權的著作權,將可能被帶回「統供統銷時代」,扭曲市場原則,傷害原創精神。

  截至財新記者發稿,廣東、河北、河南、四川等地的音樂協會,也都發表了類似聲明,或者直接致函國家版權局,呼籲修改草案中有關條款。

  中國的《著作權法》於1990年頒佈,分別於2001年和2010年進行過兩次修訂。前一次修法主要是為了滿足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後一次 則是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關於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裁決的需要。本次修訂則主要源於內部動力——為適應本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現實需要而作出主動、全面調整。

  在歷時八個半月、召集了30位專家委員、廣泛聽取了近200家單位和個人的意見之後,國家版權局完成並公佈了本次修改草案。該草案的基礎,是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提交的三部專家意見稿。

  修改草案長達88條,涵蓋了版權領域被長期關注的幾乎所有問題。一經公佈,便遭遇兩種截然不同的評價——就總體而言,草案頗多進步和完善之處,體現了較高的立法水平;幾處個別條款,則激起廣泛爭議。

  除了音樂界對草案中法定許可的強烈反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網絡著作權保護等問題,都引起廣泛爭議。

「但書」保衛戰

現行法律中的「(錄音製品)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的「但書」被取消了

  修改草案遭到強烈質疑的一個條款,是在錄音製品法定許可方面,取消了著作權人做出權利保留的但書條款。

  所謂「但書」,是指法律條文中「但」或「但是」以後的部分,內容一般都是法律條文規定的一般原則的例外或限制。現行《著作權法》第39條規定: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 用。」

  本次修改草案的46條和48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 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相關條件包括:「使用前向國家版權局申請備案;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家版權局的標準, 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由此,現行法律中的「(錄音製品)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的「但書」被取消了。這意味著,針對任何一部錄音作品,發行三個月後,任何 人都可以重新錄製唱片,而不需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只要向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繳納費用即可。費用的計算標準,也 和著作權人無關,由國家版權局決定。

  上述條款一經公佈,立即引發軒然大波。數名唱片公司老總都向財新記者抱怨,三個月太短。「根據行業規律,每張唱片的推廣期大概在半年左右。發行 一年後基本才可能估計出銷量和盈虧狀況。如果三個月後大家都能翻錄,唱片公司根本收不回成本,結果誰都不會再去製作新歌,不再推藝人。所帶來的,只能是山 寨的氾濫。」宋柯表示。

  音著協副總幹事劉平則回應稱,錄音作品的法定許可制度是個舶來品,該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唱片公司壟斷,保障權利人能夠獲得更多權益。同時,也有利於滿足公眾的需求。

  劉平解釋說,在唱片公司面前,絕大多數的權利人都處於弱勢地位。唱片公司很容易以一個極低的價格,逼迫權利人簽署專有許可協議,然後,權利人便再無其他收益。有了新的條款,就同一首歌,不同公司可以錄製不同的唱片。錄得越多,權利人獲利也就越多。

  但在唱工委秘書長盧建看來,這一說法非常荒謬:「現在內地的唱片行業,連一家上市公司都沒有。最大的一家,還不到100人。能達到二三十人規模的公司,也不過三四十家。這樣的規模,怎麼壟斷?」

  而且,即便壟斷真的存在,取消前述「但書」也無法達到預期效果。不少業內人士指出,實踐中,大一些的唱片公司,更多的是向權利人直接購買版權,然後自己成為作品的權利人。這種情況下,就算其他公司重新錄製了唱片,也不能使原作者的收入有增加。

  對於這一條的修改,權利人們也並不買賬。因為付費問題上,主要通過音著協,這等於剝奪了他們處分自己作品的權利,而將其降低為一項單純的獲酬權——而且是喪失了議價權的獲酬權。

  《北京歡迎你》的曲作者小柯表示,看到草案之後,他一夜未眠。「我寫的歌大家喜歡,我很高興;甚至被大家拿去免費傳播,我也很高興。但是今天有個白紙黑字的法律,堂而皇之地告訴你,這是應該的,甚至活該!你會高興嗎?」

  當然,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並沒有涵蓋表演者權。比如,依據草案規定,汪峰的《春天裡》發佈唱片三個月後,旭日陽剛可不經作為詞曲作者汪峰允許,將其翻錄成唱片銷售。但是,汪峰依然可以禁止旭日陽剛在演唱會中演唱這一作品。

  這意味著,在當前唱片業普遍衰落、藝人多靠演出盈利的情況下,這一法定許可規定,對歌手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對唱片公司來說是雪上加霜。根據唱工委公佈的數據,2003年-2009年,中國傳統唱片市場的銷售額下滑95%,從12.2億元降到1.3億元。

  本次修法的專家委員會成員、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汪湧律師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今認為,為保障權利人的意思自治,應當保留「但書」條款,允許權利人禁止他人翻錄。同時,將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聯繫到一起,也並不合適。

  「這哪裡是要打破唱片公司的壟斷,根本是要建立音著協對音樂的壟斷!」唱工委法律事務負責人、北京鳥人藝術推廣責任有限公司(下稱鳥人公司)CEO周亞平的這一總結,說出了眾多音樂人的心聲。

  談及草案中爭議巨大的第46條,汪湧告訴財新記者,在一次有關修法的研討會上,有學者介紹,音著協曾做過一個調研,發現在實踐中因現行《著作權法》第39條「但書」而引發的訴訟案件幾乎為零,實在沒有保留的必要。

  但實際上,前述「但書」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其實並不少見。周亞平所屬的鳥人公司曾提起的訴訟中,就包括了數十起憑藉這一「但書」條款勝訴的 案件。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2006)二中民終字第12665號」判決書中提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雖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代為收取了涉案《兩隻 蝴蝶》詞曲作品的錄音法定許可使用費,但因鳥人公司在2004年首次使用涉案歌曲錄製《龐龍·兩隻蝴蝶》CD音樂專輯時,已在多處明確做出了的包括《兩隻 蝴蝶》在內的全部音樂作品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的聲明,所以任何人如使用《兩隻蝴蝶》錄製錄音製品,不能再適用錄音法定許可的有關規定」。鳥人公司因此勝訴, 獲賠5.5萬元。

  音樂人劉歡更是告訴財新記者,「我幾乎從沒見過,有哪張唱片會不做出這樣的聲明。」

「只能被代表」

自行維權的所得不能超過集體管理組織的定價,純屬本次修法的創造,無論中外,都未有先例

  相比起草案新確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管理制度,上述法定許可條款引發的爭議,只能算是小巫見大巫。從中獲益的,不單是音著協,還包括其他四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所謂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這一制度的本意,是為瞭解決在某些著作權領域,海量著作權人面對海量著作權使用者,逐一授權成本過高的問題。

  目前,中國目前已經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除音著協,還包括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下稱文著協)和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他們的區別,主要在於所管理的權利不同。

  所謂的延伸性管理,是指根據此次《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60條的規定,經過國家版權局批准的、能在全國範圍內代表權利人利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突破會員的範圍,對非會員的相應權利進行管理。不過,仍不得對未經會員授權的其他權利進行管理。

  該條雖然也包括了一個「但書」條款——「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但是由於草案第70條同時規定,「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 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並按照相應的集體 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這就使得第60條的「但書」條款的作用非常有限。

  本來,著作權人有權選擇是否加入相應的集體管理組織。如果對該組織並不信任,或對其服務不滿意,可以選擇通過其他途徑來管理自己的權利。在很多國家,同樣類型的集體管理組織不止一家,某些版權代理公司或律師事務所也可加入市場,參與競爭。

  但按照目前修改草案的規定,即便權利人未加入國家指定集體管理組織,且聲明拒絕延伸性管理,但如果使用人和集體管理組織簽署了授權合同,權利人即使通過訴訟維權,也只能要求使用人停止侵權,而不可能取得超過集體管理組織收費標準的侵權賠償。

  業界普遍認為,這無疑使得相關權利的實際控制者從著作權人變成了集體管理組織,鞏固了後者的壟斷地位。

  「如果真這樣執行,所有的權利人都將被它們綁架。」宋柯說。不少音樂人都反映,自己去維權,雖然麻煩一些,仍比從集體管理組織那裡獲得的多。但 如果根據現行草案規定,自行維權的所得不能超過集體管理組織的定價,「無論是否加入它,效果都是一樣的。我們只能被代表」。周亞平表示,更令他憤怒的是, 這一條款純屬本次修法的創造,無論中外,都未有先例。

  據瞭解,該項條款乃是由文著協、音著協、音集協等幾家機構提出。廣東省流行音樂協會在給全國音樂人的公開信中說,「現在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無論組織的代表性、非營利性、授權性等方面均難言成熟。」「著作權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如果著作權人隨意以集體的名義被代表,就是對著作權人財產的一種掠 奪。」

  「說到底著作權是私權,權利人應該自己來決定如何處分。這是私法上意思自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清華大學副教授崔國斌說。

互聯網侵權法無作為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著作權審查義務

  某種意義上,本次法律修改也是中國著作權人維權艱難的一次徹底展示,互聯網領域的侵權問題尤為典型。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饒亞東告訴財新記者,2011年該庭收案1211件,其中著作權763件,佔63%;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452件,佔著作權案件的59.23%。

  可惜的是,大多數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都以權利人的失敗而告終——或者直接敗訴,或者賠償金額很少,甚至不夠支付律師費。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遊云庭律師解釋稱,根據現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企業對於用戶上傳的內容,並不承擔版權審查義務,而 只需對自己上傳的內容負責。只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侵權,且接到權利人通知後仍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企業才需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而在音樂和文字領 域,認定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實非常困難,所以那些起訴百度mp3侵權的案件,幾乎全部敗訴。

  之後,百度文庫侵權糾紛也引起了法律大戰(參見本刊2011年第13期「『避風港』救不了百度文庫」、2012年第7期「網絡著作權大戰」)。 從2012年開始,掀起這場大戰的「作家維權聯盟」,繼續擴大戰線,起訴蘋果公司的應用程序商店侵權,同時還準備針對百度手機小說搜索提起新的訴訟。

  這些爭訟,不過是互聯網時代著作權爭議的冰山一角。此次《著作權法》修訂,本是重新構建互聯網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體制的一個良好契機。

  然而,令業界失望的是,草案中涉及網絡著作權保護問題的第69條,其內容幾乎是對現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的全盤照搬,沒有什麼實質突破。

  作為法律層級比《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更高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著作權審查義務,對互聯網企業是一個重大利好。

  幾位參與修法的專家委員都告訴財新記者,該條主要考慮到要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相一致,對於互聯網企業的版權審查義務,沒有提更高的要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標準確實有待細化。這一問題,可能要靠相關的法規或司法解釋來解決。

  不過,相比實力雄厚的互聯網公司,力量分散的著作權權利人方面,不僅在實際司法過程中維權困難,對立法或司法解釋的影響也要弱很多。

  顯然,在由行政部門主導的法律草案起草過程中,具有濃厚官辦色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具有龐大財力的互聯網大企業,話語權比分散而廣泛的創作者隊伍要大很多。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4月30日,博弈還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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