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從東莞房管局官網獲悉,東莞市多個房地產管理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關於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實行備案制度的通知》,要求該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實行備案制度,經價格備案後,商品住房實際成交價格不得高於備案價格,也不得比備案價格下浮超過15%。
該通知從10月8日起執行。
關於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實行備案制度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切實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監管,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東府辦〔2016〕86號)的規定,決定對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實行備案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價格備案範圍
(一)2016年1月1日後,本市範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實行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制度。
(二)本通知所提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開發資質、依法取得開發資格的開發企業建設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二、價格備案規定
(一)自2016年10月8日起,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前,須到市發展和改革局履行價格備案手續。開發企業在2016年1月1日後已領取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的商品住房項目,應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將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到市發展和改革局申報價格備案,並到市房產管理局網上銷售系統錄入備案價格。逾期未在系統錄入備案價格的,商品房網上銷售系統將自動鎖定交易,其剩余商品住房將無法進行網上簽約程序。
(二)開發企業應充分考慮商品住房項目開發的綜合成本以及產品的市場定位等,合理制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
經價格備案後,商品住房實際成交價格不得高於備案價格,也不得比備案價格下浮超過15%。當實際成交價格高於備案價格或下浮幅度超過15%時,商品房網上銷售系統將自動鎖定交易,無法進行網上簽約程序。
(三)開發企業在價格備案後要求重新調整銷售價格的,應在上次備案2個月後再申請辦理。在未經市發展和改革局重新備案前,原備案的可售房源仍執行原備案價格。
三、價格備案程序
(一)申報。開發企業申報房價備案,須按要求填報《東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表》(附件1)。如屬首次申報備案的,還須填報《東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信息表》(附件2),同時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本企業房價備案的專用電子郵箱及主要業務辦理人員等信息如有變動須及時更新(填報附件2)。相關資料統一發送至市發展和改革局房價備案專用郵箱:[email protected]。
(二)受理。市發展和改革局在收到房價備案申報材料郵件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通知書》(附件3)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4)。對申報資料不齊全的,在《不予受理通知書》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澄清、補充的有關情況或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對申報資料齊全的,在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並通過郵件向申報企業發出《房價備案回執》(附件5)。
(三)告知。經價格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市發展和改革局將備案結果(包括蓋有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子公章的《東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表》、《房價備案回執》)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申報企業,同時提供給市住建、房管部門。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經備案後,在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網站、東莞建設網和東莞市房產管理局公眾信息網房源信息上進行公示。
(四)辦理預(現)售證和建檔。開發企業憑市發展和改革局的價格備案回執,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辦理前如價格有調整的,須重新履行價格備案手續。開發企業領取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後憑市發展和改革局的價格備案回執及時到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房地產項目建檔。
四、價格備案要求
(一)開發企業須按規定和要求提供備案資料(相關表格可登錄市發展和改革局網站“房價備案專欄”下載),並嚴格按相關表格格式要求填報。
(二)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必須以幢(棟)為單位進行申報(已售商品住房不用填報價格信息,但需保留表格內其余數據,並在“銷售狀態”欄中註明“已售”字樣)。申請重新備案時價格調整部分,須在對應房號的“備註”欄中註明“調整”字樣。
五、明碼標價及銷售公示
(一)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後,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統一采用由市發展和改革局監制的《東莞市商品房銷售價目表》(附件6)和《東莞市商品房銷售相關信息公示表》(附件7)式樣,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制作,並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標示方式。
已按規定辦理銷售價格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還須在銷售現場公示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出的《房價備案回執》和蓋有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備案專用章的《東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表》。
(二)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公示的價格應與備案的價格、網上公示的價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六、強化監督檢查
(一)開發企業不得有下列價格行為:
1、不按規定申報價格備案;
2、不按規定實行“一套一標”,在標價(備案價格)和公示的收費之外加價、另行收取未予以標明的費用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3、通過囤積截留房源、捂盤惜售等方式限制銷售數量,操縱價格;
4、捏造、散布漲價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或通過虛高價格申報備案,哄擡價格,推動商品住房價格過快上漲;
5、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二)市發改、住建、房管部門將加強聯動監管,建立信息互通和聯合檢查機制,加大執法監督檢查力度,對商品房開發、經營過程中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開發企業,依法予以查處並責令整改;對於情節嚴重和拒不整改的開發企業,將依法從嚴處理並予以媒體曝光。
七、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8日起執行。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