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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大修 學者稱缺了“生物多樣性”

國家林業局官網消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截至時間為10月25日。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現行《森林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8年進行過一次修改。國家林業局表示,《森林法》對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建立健全,現行《森林法》已不適應現代林業發展的要求。

有關專家對記者表示,林業的發展方式正在由傳統的木材生產向生態保護轉變,林業部門的重要職責就是保護好青山綠水。所以相關的制度就要做出調整,比如林地的保護制度、林木的采伐管理制度、生態保護制度、林業補貼制度等,都要向保護生態的方向做出調整。

8日,中科院動物研究所副研究員、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物種生存委員會執委解焱對本報記者表示,森林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載體,《森林法》作為國家新時期的一部重要法律,應該成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實體法之一,應當把森林的生物多樣性生態服務功能作為第一重要的價值來定位。

“看到《森林法》正在進行修訂的消息,非常高興和興奮,這是關乎到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極其重要的工作。”解焱說,但征求意見稿對於“生物多樣性”的重視不夠。

本報記者的查詢結果,在征求意見稿中,只有一處提及“生物多樣性”,在第三章“森林保護”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國家實行基本林地保護制度。下列林地應當根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劃入基本林地,嚴格保護,可持續經營。”其中包括“國家重要的天然林地及生物多樣性保護地”。

解焱說,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生存和延續具有關鍵性的作用與意義,這在國際社會已經日益得到廣泛的認同,但是全球生物多樣性迅速下降的危機也日益嚴重。根據2015年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發布的《地球生命力報告》,全球陸生脊椎動物的種群在過去40年下降了約50%,淡水生態系統生命力指數下降了76%,這個危機的嚴重性和緊迫性仍然沒有得到全球性的足夠警醒。

她介紹,建國以來,我國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開展了退耕還林、天保工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我國的森林覆蓋率從50年代初8.6%提升到2014年21.36%。但是因過去不同發展階段的局限,“造林綠化”中一直把森林覆蓋率作為最重要指標,無法兼顧生物多樣性的指標和價值。因此在全國森林覆蓋率大幅提升的同時,局部區域存在的森林單一化、外來林種等問題與未來的發展要求極不協調。

“森林作為生物多樣性的載體和最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發揮著巨大的生態服務功能和價值。”解焱說,在過去的理念中,森林的主要作用以木材、林下產品等價值存在和體現,但是隨著整個地球生態系統功能價值日益被重視,森林的其他方面功能價值形式應得到全社會更充分認識和保護。《森林法》的有關條款,應當充分考慮這些價值的保護、改善和提高,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健康生活提供更加重要的服務功能。

8日,解焱發起成立的“保護地友好課題組”聯合提出修法建議,建議將生物多樣性系統要求的理念模式充分引入《森林法》,以生物多樣性價值角度對現有森林進行評估和分類、分階段系統性地予以優化,整體提升我國現有森林的生物多樣性服務功能和價值。

解焱對本報記者表示,具體內容還包括:強化現有自然保護地體系及其連通性建設,明確以生物多樣性為保護目標;避免森林單一化,合理利用當地物種,減少外來物種威脅;充分認識野生動物對於森林健康的價值,避免采用大規模化學性殺蟲等方式;推行碳匯經營、綠色產品、可持續林業管理和認證等友好型的生產發展中要充分兼顧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要求;涉及森林中野生動物保護方面,應當與剛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具體條款融合。

該課題組還建議,在管理體制上也需要引入更科學的管理理念,征求意見稿中林業部門不僅代表國家行使森林所有權、使用權,制定所有經營規則,也是林業經營的主要實施主體,同時是保護、經營狀況的監督者。因此希望在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發揮更積極的推動和監督作用。

森林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載體。攝影/章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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