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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官員受賄68萬掏9萬扶貧 被從輕處罰

記者29日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東縣人民檢察院獲悉,經該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的巴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稅世春,一審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稅世春在受賄後,支付部分錢款用於扶貧,以及存在立功、悔罪、退繳非法所得等表現,因此獲得從輕處罰。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稅世春在擔任巴東縣委黨校常務副校長、巴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譚某、陳某、鄔某人民幣共計68萬多元(其中10萬元已上繳所在單位),為譚某、陳某、鄔某承建的相關工程在施工現場協調、工程建設監管、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

稅世春在收受上述賄賂款後,於2012年至2014年期間給巴東縣沿渡河鎮楓木村、天池村、大支坪鎮茅茸河村、野三關鎮水田壩村支付扶貧幫扶資金9.5萬元;2014年10月21日給其所在單位工會成立的羽楊俱樂部支付4萬元活動經費。偵查過程中,稅世春揭發檢舉巴東縣原副縣長薛某(另案處理)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2015年7月20日稅世春主動向巴東縣紀委退繳贓款47萬多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稅世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稅世春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歸案後,稅世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稅世春在案發後主動退繳了大部分違 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稅世春收受的賄賂款中有部分用於公務支出和社會捐贈,可酌定從輕處罰。對稅世春已及時上交到所在單位的10萬元,不屬於受賄,不應計算在受賄數額內。

綜上,巴東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稅世春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58萬多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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