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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華富嘉洛證券前董事涉嫌詐騙六十萬元分包銷佣金-華富國際(0952)、中國數碼版權(8157,前看漢科技)

1 : GS(14)@2011-03-06 11:47:13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44.html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證券公司前董事兼負責人員,控告他涉嫌就三間公司分別供股、發售股份及配售股份,詐騙分包銷佣金共約六十萬元。
董瑞麟,四十四歲,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華富嘉洛」)前董事兼負責人員,被控共四項罪名,即三項欺詐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華富嘉洛」是上市公司華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華富國際」)的全資附屬公司,專為客戶提供證券及期貨服務。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廉署早前接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轉介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其中一項欺詐控罪指被告涉嫌虛假地向「華富嘉洛」表示,一名人士真的接受了「華富嘉洛」的分包銷代理的邀請,收取認購價百分之二的佣金,以促致認購人認購看漢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二千萬股供股股份。
被告涉嫌意圖詐騙而誘使「華富嘉洛」發放二萬二千八百元的分包銷佣金至該名人士在「華富嘉洛」的證券戶口,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
另一項欺詐控罪指被告涉嫌虛假地向「華富嘉洛」表示,另一名人士真的接受了「華富嘉洛」的分包銷代理的邀請,收取認購價百分之二的佣金,以促致認購人認購華夏醫療集團有限公司三千零一十六萬股發售股份。
被告涉嫌意圖詐騙而誘使「華富嘉洛」發放四萬八千二百五十六元的分包銷佣金至該名人士在「華富嘉洛」的證券戶口,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
餘下一項欺詐控罪指被告涉嫌虛假地向「華富嘉洛」表示,上述兩名人士真的接受了「華富嘉洛」的分包銷代理的邀請,收取配售價百分之二的佣金,以分別促致認購人認購嘉利福控股有限公司四千七百三十萬股配售股份。
被告涉嫌意圖詐騙而誘使「華富嘉洛」分別發放兩筆各為二十六萬零一百五十元的包銷佣金至該兩名人士在「華富嘉洛」的證券戶口,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
此外,被告又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誘使並指示上述兩名人士其中一人向「證監會」人員作出虛假陳述。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六年一月至二○○七年十一月期間發生。
「證監會」及「華富國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明日出庭應訊。
2 : SYSTEM(-101)@2011-11-29 11: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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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SYSTEM(-101)@2011-11-29 11: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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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251

證監會譴責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130萬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華富國際(0952)

1 : GS(14)@2011-05-22 12:57:5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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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5月 19日

證監會譴責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130萬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華富嘉洛證券)及其負責人員趙進傑(趙)作出譴責,並分別罰款1,000,000元及300,000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華富嘉洛證券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間,處理於內地的代理人所轉介的279名內地客戶的證券帳戶時,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有不足之處。

以下是證監會調查發現的事項:
華富嘉洛證券的職員為若干內地客戶簽署開戶文件,但事實上他們從未見過有關客戶;
華富嘉洛證券未有偵察到,有11名內地客戶以一名未領有牌照的內地代理人的辦事處地址作為通訊地址;及
華富嘉洛證券准許內地客戶將款項存入華富嘉洛證券一名僱員在內地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內,以便將款項從內地轉帳至有關客戶在香港於華富嘉洛證券開立的帳戶。

因此,華富嘉洛證券不僅沒有遵從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訂明的"認識你的客戶"程序,而且沒有訂立《操守準則》所規定的適當措施保障客戶資產(註3)。

由於趙在關鍵時間是華富嘉洛證券內地業務運作的負責人,並且負責執行相關程序,趙須為證監會調查所發現的上述內部監控不足,承擔主要的責任。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華富嘉洛證券及趙表現合作,願意就上述違規事項承擔責任;
並無證據顯示華富嘉洛證券或其高級管理層在業務活動中有不誠實行為;
華富嘉洛證券同意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內部監控制度及開戶程序;
華富嘉洛證券亦承諾不再接受有關內地客戶的帳戶操作指示,只接受有關客戶的沽盤指示及╱或華富嘉洛證券只可將證券和帳戶餘額轉撥予有關客戶;及
華富嘉洛證券及趙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證監會已清楚表明,不論客戶居於何地,香港持牌人為客戶開戶時,必須全面遵從香港在這方面的規定。"



備註:
1.  華富嘉洛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  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趙是華富嘉洛證券的董事及隸屬華富嘉洛證券的負責人員。
3.  請同時參閱證監會在2010年4月1日發出的通函。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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