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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靴子落地 慈善與信托聯姻“修成正果”

9月1日《慈善法》終於靴子落地,對於正式被納入《慈善法》的信托機構,不可謂不意義積極而深遠。而這距離慈善信托爭取明確的法律地位已經過去了15年,在過去的15年當中,多家慈善信托機構此前已經在公益信托領域廣泛布局,爭取在獲得合法地位後取得先發優勢。

多位信托業內人士指出,最新頒布的《慈善法》最大的突破是將信托的設立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讓此前設立慈善信托無門申報的信托機構終於有了明確性的目標和指向。慈善信托具有設立簡便,運作靈活,管理專業,財產獨立的特點,是社會各界參與慈善事業的重要載體,慈善法專設慈善信托一章,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開始認識到法律制度和金融工具在慈善事業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標誌著我國慈善事業進入到法制化現代化的新階段。

慈善信托終獲合法地位

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作為公益信托的一種,是指以實現公共利益為信托目的的信托,其核心特點是信托目的的公益性。

200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下稱《信托法》)將公益信托以法規的形式正式頒布,《信托法》規定了公益信托的範圍、設立的要求、信托監察人制度以及公益信托管理的基本要求。

為幫助和支持災區重建工作,2008年6月2日發布的《關於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93號)(下稱“93號文”),鼓勵信托公司開展以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等為目的的公益信托業務。93號文在《信托法》基礎上往前推進了一步,明確了受托人和監察人的收費標準,明確了公益信托可以公開推介宣傳、公益信托項下財產的投資運營範圍和信息披露要求。

但《信托法》頒布之後在實際落實環節存在諸多顯示障礙,同時93號文作為部門規章,在公益信托應當享受的稅收優惠以及公益信托的設立審批兩個核心環節未能取得突破,所以長時間以來公益信托並沒有出現預想中的高速發展。

此後,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閉幕會上表決通過了慈善法草案,中國首部《慈善法》歷經10年之久,終於初露雛形。於9月1日正式實施的《慈善法》開啟了“依法治善”時代。

作為《慈善法》立法前期論證的參與者之一,中國銀監會信托部主任鄧智毅在9月1日出席中航信托愛飛客慈善信托成立暨新聞發布會上作了主旨演講。他指出,我國自古就有“慈心未泯,善舉濟世”的優良傳統,特別是在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已經形成了很大規模的富裕階層,慈善事業發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氛圍已經具備,但法律制度不健全,慈善活動不規範,專業管理能力不足等問題影響制約了人民群眾參與慈善活動的積極性。

據民政部統計,截至2015年底,我國開展公益慈善事業的各類社會組織數量達66.2萬個,年度慈善捐贈額達千億規模,從企業、高凈值人士到普通大眾,社會公眾參與慈善活動的需求大幅提升。但與此同時,我國慈善事業發展中的問題也較為突出,比如慈善機構運行不透明、公信力不足,外部監督失衡等缺陷,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眾的通過慈善機構參與慈善活動熱情。

由此,曾試圖嘗試慈善信托的多家信托公司在行進到民政局審批環節時遇到障礙重重,挫傷了信托公司設立公益信托的積極性,由此信托公司不得不另辟蹊徑,開展準公益信托,達到通過信托實現公益的目的。

鄧智毅表示,慈善法的頒布實施是社會領域立法的重大突破,有利於突出慈善扶貧濟困的作用,有利於創新慈善事業的體制機制,有利於慈善事業立足我國國情,堅持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慈善法由全國人大立法通過,也充分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和期盼。

作為基本法,此前《信托法》規定了信托基本法律關系和公益信托特殊的信托結構,同時規定了信托運行與管理的基本框架。在遵從《信托法》的基礎上,可以發現,《慈善法》的落地在此基礎上也做出了一些實質性的改變。

鄧智毅表示,慈善信托具有設立簡便,運作靈活,管理專業,財產獨立的特點,是社會各界參與慈善事業的重要載體,慈善法專設慈善信托一章,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開始認識到法律制度和金融工具在慈善事業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標誌著我國慈善事業進入到法制化現代化的新階段。

一位信托業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慈善法》的落地一方面讓慈善信托設立由審批制度變為備案制度,同時明確備案時限。“過去審批機關不明確,曾經試圖找過民政部門,但是民政部門認為法律依據不充足,審批動力不強。”

上述信托人士說表示,另一方面,《慈善法》的落地則明確了主管部門。自此,信托公司在受到銀監會監管之外,當信托公司作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時也受到國務院民政部門的監督與管理。同時《慈善法》明確了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為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兩者。

慈善信托先行先試 在發展中完善

“此前開展慈善信托已經有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是會遇到很多細節問題。” 國投泰康信托研究發展部總經理和晉予說。

這些問題主要源於《慈善法》的相關規定還不夠明確,慈善信托備案等操作細則出臺時間較晚,慈善信托稅收優惠問題並未真正解決等。“在目前的條件下,只能摸著石頭過河,先行先試,與北京市民政局一起研究各項備案、操作細節,一定要先做起來,以後再逐步完善。”和晉予表示。

華融信托研究員袁吉偉也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慈善信托法的實施為慈善信托的有效開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增強了信托制度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作用,當然未來在具體執行的稅收優惠等襲擊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一方面可以加強慈善組織的合作,提供專業的慈善信托投資和事務管理等工作,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還可以將慈善信托與家族信托結合,滿足高端客戶參與慈善事業的願望。

對於信托公司如何發揮好慈善信托的作用,鄧智毅指出,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擔任慈善信托受惠人時應當遵守相同的監管要求,通過設立慈善信托專用賬戶,實行慈善信托資金保管制度的威力,充分發揮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中的主導作用,同時要把積極維護慈善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放在突出位置,防範個別單位和個人利用慈善信托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信托業與慈善業有著天然相親的基因和圖譜,信托制度的特有優勢與信托財產獨立性安全性,信托的傳承保障功能,信托公司專業的資產管理能力,完善的賬戶應用經驗和完備的信托業監管制度能夠很好地與慈善事業,慈善活動進行互補,從而拓寬慈善渠道,匯聚慈善資源,提高慈善效益。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信托行業中68家信托公司此前已經有多家公司通過各類形式參與公益慈善事業,並且已經把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當成履行金融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種路徑。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9月1日,也就是《慈善法》落定首日,多家信托公司已經站在起跑線上,力爭搶註首批慈善信托。包含平安信托、中誠信托、中航信托、興業信托、華寶信托、國投泰康信托等在內的多家信托公司已經起航,部分信托公司已經完成相關設立工作並提交材料至民政局或銀監會,等待批複。

信托公司參與慈善信托的積極性可見一斑,但由於其本身公益特性決定了慈善信托的屬性不帶有很大盈利空間。袁吉偉表示,參與慈善信托是體現信托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表現,但是慈善信托業務本身很難成為信托公司盈利增長點。

中國信托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托委員會主任委員(擬任)蔡概也在上述中航信托發布會上表示,慈善與信托的結合有別於慈善捐贈,這是兩種不同的慈善方式,這兩種方式應當相輔相成共同為國家的公益事業服務,基於慈善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安全性,慈善信托在設立以後將不受委托人受托人的終止而終止,慈善信托財產將持續用於慈善事業使慈善更加恒久,對信托公司而言要主動擁抱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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