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業內冷眼看債轉股:無法從根本上消除風險 大範圍推廣難

隨著渤鋼集團近2000億元債轉股方案的流出,有關債轉股推行的多元市場聲音充斥耳邊。

8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提出“支持有發展潛力的實體經濟企業之間債權轉股權”,再次敲動了本輪市場化債轉股的敏感神經。

對此,業內觀點認為,本輪市場化債轉股並不能有效消除風險,政府推行債轉股的真實目的可能僅在於降低銀行系統內累計的金融風險,而不是降低全社會總體風險。通過債轉股延緩企業的債務償還周期,在時間軸上能夠把資產泡沫化後,以此降低還貸成本。

當前,產能過剩和杠桿率高企是經濟運行中較為突出的矛盾,因此實體企業具有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必要性。但預計債轉股不可能大範圍推廣,一方面本輪債轉股屬於純市場化行為,各方利益訴求不同;另一方面,大範圍開展債轉股可能滋生一些企業以逃債、廢債為目的的道德風險。

延緩還款風險 貨幣泡沫化沖銷債務實質價值

“撥改貸、貸轉債、債轉股、股票上市,這是原來拯救國有企業的一個老套路,80年代就玩過的東西。債轉股無非是為了延長還款風險,以時間換空間。”知名財經作家吳曉波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對於本輪債轉股表達了如是態度。

“通過債轉股延緩企業的債務償還周期,在時間軸上能夠把資產泡沫化以後,把還貸成本下降。”吳曉波指出。     

不過,眼下中國經濟走到了實體信用風險上升、銀行不良率飆升、亟需債轉股延緩債務危機的節點。銀監會數據顯示,截止到二季度末,銀行業不良貸款余額14373億元,較上季末增加452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75%。

國信證券認為,債轉股並不能有效消除風險,因此政府推行債轉股的真實目的可能僅在於降低銀行系統內累計的金融風險,而不是降低全社會的總體風險。在全社會總體風險不變的情況下,要降低銀行體系累積的金融風險,唯一的辦法是在恰當的時間點把銀行體系累積的金融風險通過資本市場發散給社會,而債轉股無疑給銀行提供了很長一段時間來尋找這一時間點。

“在體制不轉型、產業結構未完善情況下,只有用貨幣泡沫化沖銷債的實質價值,就是不斷的貨幣泡沫問題,這肯定不是一個良性改革的方式,其實是一個救命的方式。”吳曉波說。

對於本輪債轉股的迫切性,中國信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後薩日娜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當前我國經濟處於重化工業向高加工度業過度階段,因此產能過剩和杠桿率高企是當前經濟運行中的較為突出的矛盾,這也是導致實體經濟發展乏力、金融風險不斷攀升的主要因素。因此,實體企業具有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必要性。

盡管存在債轉股的現實迫切性,但是預計債轉股不可能大範圍推廣。華夏銀行發展研究部戰略研究室負責人楊馳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上輪國家債轉股屬於政策性行為,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將經營困難的企業債務轉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而這輪債轉股屬於純市場化行為,債務人、債權人、其他股東采取平等協商的方式,由於各方利益訴求不同,不可能大範圍推開。少數企業暫時有經營性困難,通過債轉股的方式降低資產負債率,降低利息支出,改善財務結構,為企業恢複正常生產創造條件,因此統一的債轉股方案很難成型。

大範圍開展債轉股不僅無法消除全社會體系內的風險,而且可能滋生助長道德風險。薩日娜強調,大範圍的債轉股中勢必會出現一些企業以逃債、廢債為目的。

企業債轉股並不普遍 

從《通知》來看,這類“債權轉股權”是按照《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執行的。

對於企業之間的債轉股的可行性,楊馳表示,相較於銀行債轉股資本消耗嚴重,企業受到的資本約束小,且與現有的政策法律沖突小,企業之間可采取平等協商的方式。

在薩日娜看來,實體債權企業可以通過“企業間債轉股”調整產業結構、補充產業鏈上下遊、參股控股債務企業,實現核心主業的重組整合、行業並購重組,提升市場競爭力。債務企業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將原來還本付息的壓力轉化成企業生產的動力。

但是,目前尚未出現普遍範圍的企業間債轉股。《通知》中鼓勵的債轉股是“有發展潛力”的實體企業,這就意味著首先在篩選債轉股標的時就要關註該企業所處的行業是否為產能過剩行業,所處的產業鏈位置是否有不可替代性,以及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是否為暫時性困難。

楊馳也表示,企業債務主體主要是對金融機構的貸款,企業資金鏈多存在於上下遊之間的關系,表現為對上遊供應商的欠款和下遊經銷商的欠款,上下遊產業鏈之間的資金流轉緊張,需要盤活資金量,一般企業沒有多余資金將債權資金轉為股權投資。企業需要保持充裕的資金面,希望盡快回籠資金,因此,企業之間的債轉股不是本輪債轉股的關註焦點。

薩日娜表示,債轉股會稀釋債務企業的股權,真正有“有發展潛力”的實體企業會非常慎重地選擇債轉股,即使陷入流動性危機的企業,也會將未來經營、回購股權等細則考慮到債轉股合同中。

對於無法償還債務的企業而言,即使企業有意向介入股權投資,債務企業本身的估值和定價也是一個現實難題。薩日娜表示,非上市企業的公允價值很難界定,需通過對接資本市場來定價。企業債轉股後,隨著盈利能力的提升,應積極創造條件公開發行上市,實現債轉股與資本市場的成功對接。但是,在債轉股實施過程中,若債轉股標準未能嚴格執行,盈利能力未能真正體現,導致整體估值下降,無法整體上市。

接盤者何在:銀行囿於政策瓶頸 AMC具備專業優勢

由於當前銀行不良資產急劇膨脹,表現在負債端主要是企業償債“壓力山大”;而在當前融資結構中,主要是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貸款。既然本輪債轉股旨在轉移銀行體系內的風險,那麽債轉股的接盤方應該由誰來充當呢?

國信證券認為,由於債轉股的目的是轉移銀行體系內的金融風險,因此債轉股的主體應該是銀行。但是,由於《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經營範圍沒有股權投資,明確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而且債轉股對資本的影響較為複雜。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轉股後的股權資產在法定處置期內(兩年以內)風險權重為400%,超過法定處置期風險權重為1250%,而一般貸款的風險權重僅100%。

因此,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如果是正常類債轉股,資本占用將明顯增加。但如果是不良債權轉股,由於轉股後不良貸款減少,撥備回調能增加未分配利潤,進而補充合格資本。由此觀之,商業銀行由於政策瓶頸和資本金消耗本身對於參與債轉股的積極性有限。

“商業銀行不能直接債轉股,根據上一輪的處置經驗,應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債轉股主體,從事專業化債轉股。”薩日娜表示,與銀行相比,資產公司實施債轉股具有一定的制度和專業優勢。

具體而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明確資產公司開展債轉股業務的法律地位,而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是上一輪政策性債轉股的主要實施主體。在多年的轉股企業股權經營管理過程中,形成了一套成熟、規範、高效的債轉股操作流程,培養了一批具有豐富的債轉股實施經驗和轉股後企業經營管理的高素質人才隊伍,可以在新一輪的債轉股中發揮這些專業優勢。

而且,資產管理公司實施不良債權轉股具有一定的資本優勢。新修訂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規定,資產公司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為200%,其中,因實質性重組而形成的表內資產風險權重為50%,這意味著因不良資產處置形成的股權資產,可以節約一半的資本。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2396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