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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錢掛鉤” 國務院10條舉措力推農民工市民化

面對中國2億多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常住人口未享受當地市民同等待遇的現狀,國務院發文改革財政支出結構以達到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即“人錢掛鉤”,以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讓農業轉移人口享受同城市居民完全平等公共服務和市民權利。

這份文件全名《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幹財政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8月8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通過答記者問的方式詳細解讀《通知》出臺的前因後果。

教育、醫療、社保等公共服務跟隨人走

中國正在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而這一關鍵正是讓農業轉移人口平等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

不過,“當前2億多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常住人口還沒有享受與當地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和市民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與財政支持保障不健全有關。”上述財政部負責人稱。

7月27日,國務院印發了《通知》,給出十條硬舉措,以建立財政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政策體系。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提出的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十條具體政策措施,不是幾項財政補助政策的簡單疊加,而是財政政策的系統重構,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政策支持體系,涵蓋了教育、醫療、社保、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領域,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支出結構的重大調整。

此次新政的一大特點,是優先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範圍,做到公共服務提供隨人走,為人的自由流動創造良好制度環境。

在農民工十分關心的子女教育方面,《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逐步完善並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雜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

另外,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按在校學生人數及相關標準分配資金,實現“兩免一補”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本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

在醫療衛生保障方面,《通知》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當地醫療救助範圍;對於農業轉移人口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各級財政按照參保城鎮居民同樣的標準給予補助。

此外,《通知》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就業的支持力度,支持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

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

上述負責人稱,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有利於促進流入地政府經濟社會發展,但要在短期內使得大量農業轉移人口實現市民化,成本較高,財政壓力很大。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通知》提出,中央和省級財政要通過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

具體來看,中央的獎勵資金將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並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等因素進行測算分配,向吸納跨省(區、市)流動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地區和中西部中小城鎮傾斜。

同時,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建立省(區、市)對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縣級財政部門要將上級獎勵資金統籌用於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該負責人表示,這是引導地方政府推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市民化、確保到2020年使1億左右已進城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定居落戶的重大舉措,也是財政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機制創新。

平衡發達和欠發達地區財力

中央財政為支持農業人口市民化而改革的財政轉移支付,必然觸及人口流出地的欠發達地區和人口流入地的發達地區間的財力,而這次新政在財政支出向人口流入地的東部發達地區傾斜的同時,確保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財力不因政策調整而減少。

上述負責人稱,確保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財力不因“人錢掛鉤”政策而減少,是此次改革必須堅守的一項基本原則。

目前在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轉移支付政策主要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兩部分。

根據《通知》,對享受均衡性轉移支付的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中央財政仍以戶籍人口而不以常住人口為基礎進行測算分配,並充分考慮各地區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支出需求。

上述負責人表示,這基本可以實現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存量規模不會減少,同時隨著轉移支付規模的增加,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規模也將保持平穩增長。

該負責人稱,對與農業轉移人口相關的專項轉移支付,雖然有的以常住人口為基礎、有的直接按人頭進行測算分配,相應減少人口流出地主要是中西部困難地區的義務教育等專項轉移支付數額,但考慮到人口流出地已經不提供戶籍在本地但持有外地居住證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務,這部分專項轉移支付的減少並不會影響當地實際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人均財力,相反還會因與人頭有關的配套資金減少使地方財力得到改善,如城鄉居民養老和醫療保險,人口流出地財政負擔的部分配套資金將轉由人口流入地財政負擔。

《通知》還維護了進城落戶農民相關權益。

該負責人強調,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不能采取硬性措施或“一刀切”要求,不是要進城落戶農民放棄在農村的相關權益。必須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和自主定居權利,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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