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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新增 “收市競價交易時段” 四個註意事項需留心

2016年6月27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聯交所”)發布了《有關在證券市場實施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之修訂》,擬自2016年7月25日起,在持續交易時段結束後增設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並適用於規定範圍內的證券。

為配合聯交所這一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證所”)近日配套修改了內地滬港通的業務規則,對《滬港通試點辦法》的四個相應條款進行了修訂。

據了解,此次聯交所推出的收市競價交易,主要調整了現有收市交易制度,在持續交易時段後新增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並采用集合競價交易方式。收市競價交易時段還設置了申報價格限制,即不符合價格限制的申報會被取消或拒絕。推出初期,收市競價交易僅適用於規定範圍的證券,後續擬分階段逐步推廣。

本次聯交所交易規則的調整,主要涉及港股通交易的申報、競價和成交規則。上證所方面對《滬港通試點辦法》的修改內容對應地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在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中相應增加收市競價交易時段。

其次,明確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港股通投資者所能采用的訂單類型為競價限價盤委托。

第三,明確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當日額度控制機制,規定當日額度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用盡的,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入申報且當日不再恢複。

根據聯交所的最新修訂,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包括了如下四個時段:

值得註意的是,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港股通投資者輸入交易系統的競價限價買賣盤,除不得偏離上個交易日收市價九倍及以上和九分之一及以下以外,還受一套報價規則監管。

第一,在參考定價時段,不接受投資者的買賣盤輸入。

第二,在輸入買賣盤時段,投資者可以輸入或取消競價限價盤的買賣申報。不過,競價限價買賣盤的價格限制為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的±5%。不超過價格上限的買盤,或不低於價格下限的賣盤會自動由持續交易時段轉至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而在價格限制範圍外的已申報訂單會被自動取消或拒絕。

第三,在不可取消時段,投資者僅可以輸入競價限價盤買賣申報,但不可更改或取消。

第四,在隨機收市時段,買賣盤輸入及價格限制規則與“不可取消時段”相同,所有適用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證券在此時段內隨機結束收市競價交易,並以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收市價。

上述修訂於7月25日生效後,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時間以及訂單申報類型可見下表:

除此之外,收市競價交易也會受到臺風警報的影響。

按照聯交所規定,如果八號(或以上)臺風警報在午市持續交易時段的15:45前(或半日市11:45)以前發出,那麽,交易將在15分鐘後停止;如果在午市持續交易時段的15:45(或半日市11:45)尚未恢複交易,那麽,該交易日將不設收市競價交易時段。

如果八號(或以上)臺風警報在交易日的15:45(或半日市11:45)以後發出,那麽交易將會繼續,直至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結束。

另外,如果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當日港股通額度使用完畢,那麽投資者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買入交易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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