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IZ Archives


藍皮書:中方在印投資面臨諸多潛在風險

缺乏政治互信、投資限制頗多、尋租現象比比皆是……最新研究報告認為,中方在印投資面臨諸多潛在風險,中國企業在做出投資時應註意規避。

7月12日,雲南財經大學印度洋地區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與全球戰略研究院《南亞研究》編輯部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布“《印度洋地區藍皮書:印度洋地區發展報告(2016)》。

藍皮書介紹,2014年9月習近平主席訪印和2015年5月印度總理莫迪訪華,中方承諾對印投資,印方承諾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並給予中方更多投資優惠條件。

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資,印度政府已經制定了一項有利於投資者的政策,即在多數部門領域,允許外商直接投資自動路徑的投資上限為100%。在一些鼓勵投資的行業(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具有出口潛力的項目、能大量雇用勞動力的項目等),印度政府給予投資者相應關稅和稅收的優惠政策。

經濟特區也針對印度國內和國外的投資實施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如公司成立後前5年100%免征出口收益所得稅,之後5年免除50%的出口收益所得稅以及50%再投資後的出口收益所得稅;對不超過5億美元的外部商業借款不設限;免除中央營業稅、替代最小賦稅和服務稅。

“但是,中方在印度仍然存在各種潛在的投資風險。”藍皮書稱,這些投資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由於中印兩國缺乏政治互信,印度對來自中國的投資限制頗多。《2000年外匯管理(在印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或其他商業機構)規則》第四條規定,巴基斯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阿富汗、伊朗、中國六國居民如在印設立任何商業機構,必須首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預先許可。如簽證問題,很多國家公民受限無法申請印度長期簽證和工作簽證,簽證延期也必須返回本國辦理,嚴重阻礙了對印度的投資。

印度國內官員腐敗尋租現象比比皆是,腐敗和行政效率低下被公認為印度政府的兩大痼疾。外國公司在印度申請註冊公司或申請項目審批,常常是半年多沒有回音。印度法律體系雖較完善,但執行情況不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投資或合作爭端非常煩瑣,許多糾紛長期懸而未決。

印度國內各種法律名目繁多,對外商投資有諸多限制。2013年印度新土地法案規定,征地方必須向農村、城市地區的土地所有者分別支付最高達土地市價4倍、2倍的價格,且當公私合營項目、私營企業進行征地時,必須事先分別取得70%和80%的土地所有者的同意。與其他國家相比,印度的勞動法規規定嚴格、內容複雜,《1947年產業爭議法》要求雇用100名員工以上的企業在裁員或停業之前必須獲得政府批準。印度針對外商投資的稅種繁多,稅率波動較大。

除了以上投資風險之外,印度基礎設施落後,鐵路、公路、機場和港口等領域基礎設施嚴重不足且效率低下。與此同時,印度能源也嚴重短缺,尤其是石油和電力。藍皮書稱,這些因素大大增加了外國投資的成本,中國企業在做出投資時應規避此類風險。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4493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