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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賣淫嫖娼合法化有利解決性需求,但有違民意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22280.html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北京藍皮書課題組1日發表的最新研究成果稱,現行的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不少的問題,亟待改革,但將賣淫嫖娼合法化有違民意。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當日共同發布北京藍皮書《北京社會治理發展報告(2015~2016)》。

藍皮書中《對賣淫嫖娼人員處置方式的思考》報告介紹,以北京為代表的部分城市對於賣淫嫖娼人員的處置方式為在治安處罰、行政拘留之後,再進行收容教育。

“現行的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不少的問題,亟待改革。”報告認為,在現階段社會現實下,應當將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司法化,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不受隨意侵犯。

2014年5月15日,出演了多部膾炙人口的電視劇,受不少民眾喜愛的著名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抓獲,在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後,北京警方決定對其進行收容教育6個月。該案中的女主角劉馨予也同樣在行政拘留結束後,轉為收容教育6個月。

報告作者、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講師王爍介紹了目前我國對賣淫嫖娼人員的處置現狀。除特殊情形外,單純的賣淫嫖娼行為在我國並非作為犯罪處理,只是行政違法行為。

對賣淫嫖娼人員的行政性處置措施包括兩種形式:一是行政拘留,二是收容教育。

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該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收容教育的依據則為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根據該辦法,公安機關可以在行政拘留以外,對除年齡不滿14周歲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歲以內嬰兒的、被拐騙、強迫賣淫的以外的賣淫嫖娼人員處以6個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

王爍介紹,在實踐中,對賣淫嫖娼人員的上述兩種行政性處置措施的適用存在三種不同的情形。第一種適用方式是對賣淫嫖娼人員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行政拘留,而一律不適用收容教育。第二種適用方式是對賣淫嫖娼人員適用行政拘留,並視情況對部分賣淫嫖娼人員適用收容教育。第三種適用方式是既對賣淫嫖娼人員適用行政拘留,又在行政拘留適用完畢後對其適用收容教育,北京市公安機關即采用此種方式。

公安機關認為,北京作為首都、首善之區,對於有損社會風尚管理的賣淫嫖娼現象應當進行更為嚴厲的處置,以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維護北京良好的社會秩序,所以對賣淫嫖娼人員幾乎一律適用收容教育。

“不可否認,收容教育制度曾對賣淫嫖娼現象的禁止、賣淫嫖娼人員的教育改造起到過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收容教育制度在實踐操作中存在不少的問題。”王爍說,一是收容教育制度的性質不明確。二是收容教育制度操作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導致嚴重的執法不一的現象。此外,執行方式和安置措施等亦不合理。

收容教育結束之後,並無專門的針對性的安置措施,這些生活困難的賣淫人員回歸社會後,仍然無法找到能夠讓其獲得足夠生活收入的工作。收容教育不僅使其經濟上遭到損失,而且無法使其在收容教育結束後獲得足夠的收入,這可能導致賣淫人員在收容教育結束後迫於生計又重新實施賣淫活動,導致其再次接受收容教育,從而出現越收容教育越導致賣淫的惡性循環。

對於對賣淫嫖娼人員處置方式的未來選擇問題,藍皮書認為,應將收容教育制度司法化,將賣淫嫖娼行為與普通的治安違法行為同等對待,僅適用行政拘留即可。

藍皮書說,雖然不少司法工作人員、理論研究者都表示賣淫嫖娼應當合法化,沒有必要作為違法行為進行處置,“合法化也確實能夠產生不少有利的效果,如對北京而言,大量外來務工人員常年離家,性需求無法得到正常滿足,合法化後能夠有效解決該需求,緩解社會矛盾。”

但藍皮書同時表示,必須考慮除司法工作人員、理論研究者以外的其他民眾的態度,在大多數民眾還受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影響的情形下,斷然合法化有違民意,難以實現。既然不能合法化,就仍然需要將其作為違法行為進行處置。藍皮書認為,將收容教育制度司法化更為妥當,更符合法治國家的發展方向。只有將收容教育制度司法化,將對賣淫嫖娼人員是否進行收容教育的決定權交至居中裁判的法院,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才能夠最大限度地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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