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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費爭議:收多少才算合理?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4/4769600.html

排汙費爭議:收多少才算合理?

一財網 章軻 2016-04-01 12:49:00

3月份,環保部先後給江蘇省環保廳、陜西省環保廳發文,要求說清楚江蘇高郵603元罰單的事,還特別解釋了排汙費核算等有關問題。

一個看似無可爭議的排汙費征收問題,讓環境保護部感到頭痛。

3月份,環保部先後給江蘇省環保廳、陜西省環保廳發文,要求說清楚江蘇高郵603元罰單的事,還特別解釋了排汙費核算等有關問題。

“這說明,在排汙費征收問題上,各地的認識不一,征收標準不一,存在思維和手段混亂。”一位環保專家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江蘇高郵603元罰單爭議

今年2月24日江蘇省環保廳網站公布了4起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其中高郵市光明化工廠因超標排放廢水被處以停工整改、罰款603元等處罰。消息公布後遭到網友質疑,大部分網友認為“603元罰得太低”。

2月28日,江蘇省環保廳在官網發布通報,對罰款進行說明,認為“603元處罰金額確實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計算得出”。

據江蘇省環保廳解釋,2015年10月,高郵市環保局根據環保廳要求,對光明化工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光明化工排放的廢水PH值為5.53,不符合6至9的標準值。

《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同時,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根據《高郵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對該單位排水PH值超標應處以應繳排汙費的三倍的罰款。

603元具體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江蘇省環保廳解釋,高郵市環保局在調查中發現,光明化工日排水量約30噸,因此一個月的排水量達到約900噸。根據排汙費計算方法,按照汙染當量數最高的三項(最多不超過三項)指標測算。

某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汙水排放量(噸)/該汙染物的汙染當量值(噸)。三種汙染物及當量數分別為PH為180、氟化物為3.348、COD為40.5。應繳排汙費計算公式為:三種汙染物當量數之和×當量值。這里的當量值是0.9。

計算結果顯示:(180+3.348+40.5)×0.9≈201元,罰款金額為排汙費的三倍:201×3=603元。

在罰款的同時,江蘇省環保廳責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整改環境問題,限期完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取得環保審批及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前,不得擅自恢複生產。

事後,江蘇省法學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河海大學法學院博導李義松教授表示,從環保法律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分析,地方環保部門的處罰數額是經科學計算的,做到了依法行政。對於一個化工廠來說,停止生產、接受整改的震懾力,比罰款更大。但李義松同時表示,這一“處罰對企業沒有什麽震懾作用”,國家應當提高處罰標準,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迫使企業嚴格守法,不敢違法。

對於江蘇高郵603元罰單事件,環保部近日表示,已責成江蘇省環保廳立即調查,調查結果及時公開,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將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在《水汙染防治法》修訂過程中,提高超標排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切實加大對違法排汙的懲處力度。”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說。

2014年排汙費入庫186.8億

3月25日,環保部就明確排汙費核算有關問題給陜西省環保廳的複函稱,《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汙費。”《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六條規定:“排汙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複函說,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排汙者申報的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相關資料核算排放量、征收排汙費;排汙者對其申報的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排汙收費制度是我國環保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我國自2003年7月1日起,開始按新的《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征收排汙費。排汙收費制度是對於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排汙者,按所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其特點是運用價值規律給排汙者造成一定的經濟壓力,促使其減少或消除汙染物的排放。

據本報記者了解,排汙費征收體制為屬地征收。排汙者按環保部門所發“排汙費繳費通知單”,將排汙費繳納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代收專戶,當天由商業銀行劃入國庫,國庫部門即按當天收入額的下述比例分別劃繳:10%繳入中央國庫;5%繳入省國庫;85%繳入地方國庫,作為本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而為了防止權力濫用,《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還規定:“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汙費的排汙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註明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汙費的主要理由。”

本報記者從環保部查詢得到的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排汙費征收開單216.05億元,比2012年增長10.73億元,增幅5.2%;征收戶數43.11萬戶,比2012年增加7.8萬戶,增幅22.2%。2014年,全國排汙費解繳入庫單位共31.8萬戶,入庫金額186.8億元。

2014年,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汙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將汙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汙染物排汙費征收標準由不低於每汙染當量0.7元提高到1.4元,並鼓勵汙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更高標準征收排汙費;同時要求各地加強對企業排放汙染物種類、數量的監測,切實提高收繳率。

2015年,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於制定和調整汙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汙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訂和調整各類汙水處理費用,設市城市汙水處理收費標準由原則上每噸不低於0.8元提高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對於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準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要求結合汙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汙水處理收費標準;同時,明確未征收汙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於2015年底前開始征收。

大量企業“政策性免征”排汙費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此前在查詢各省排汙費征收情況後竟吃驚地發現,每個省區市都有大量重點汙染企業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繳納排汙費。這其中,不乏長期汙染大戶。

依據環保部公布的“2013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確認國家重點監控廢水企業4944家、廢氣企業4189家、汙水處理廠3581家、重金屬企業2834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249家(試行)。

記者首先查詢了《2013河北省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第一、二季度排汙費征收公告》。被列為河北省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共有713家。仔細清點後,發現“政策性免征”的有148家,占企業總數的20.76%。

此外,被列為山西省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共有426家,“政策性免征”的有90家,占企業總數的21.13%。被列為內蒙古自治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共有419家,“政策性免征”的有94家,占企業總數的22.43%。

處在經濟發達地區的重點監控企業,“政策性免征”的數量會不會減少呢?記者又查詢了經濟發達地區江蘇、浙江兩省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汙費征收情況(2013年第一、二季度)。

結果顯示,被列為江蘇省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共有973家,“政策性免征”的有331家,占企業總數的34.02%;被列為浙江省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共有909家,“政策性免征”的有236家,占企業總數的25.96%。

相比來看,經濟發達地區不用繳納排汙費的重點監控企業比例更高。

而對於排汙費的減征、免征和緩征,《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有明文規定,排汙者遇臺風、火山爆發、洪水、幹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以及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火災、他人破壞等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排汙費。

那麽,那些不繳排汙費的企業,環境表現又是如何呢?“中國水汙染地圖”顯示,僅以河北省為例,713家重點監控企業汙染記錄與該中心數據庫12萬個汙染記錄進行比對,竟有4000多條結果相匹配,有些結果與這些重點監控企業直接對應。

有環保人員對記者說,近年來,排汙費減免成了一些地方“地方政策優惠”、“減輕企業負擔”的借口,甚至成了個別人權錢交易的“籌碼”。

《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排汙者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繳納汙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汙費。排汙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汙費。”

但2011年9月,環保部公布的“2011年上半年國家重點監控汙水處理廠監督性監測結果超標名單”中,超標排放的國家重點監控汙水處理廠多達334家,約占總數的五分之一。

環保部表示,針對排汙費存在收費標準偏低、征收面較窄、征管力度不夠等問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正在積極推進環境保護稅收立法。據悉,今年環保部將對各級政府開展環境保護綜合督查,持續開展環境監察稽查和排汙費稽查。

排汙收費制度是我國環保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攝影/章軻

編輯:李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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