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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網店登記仍可保留選擇權 事前、事中監管監管並重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2/4751997.html

專家建議網店登記仍可保留選擇權 事前、事中監管監管並重

一財網 邵海鵬 2016-02-21 15:44:00

一篇官方研究性文章中提出的關於實施自然人網店登記的政策建議,近期仍在電商行業內外被繼續討論。

一篇來自官方研究性文章中提出的關於實施自然人網店登記的政策建議,近期仍在電商行業內外被繼續討論。

作為《電子商務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表示,國家工商部門的訴求也應該得到合理理解。只是在立法上更應該強調平臺對監管的配合義務,強化工商部門執法的效能。

薛軍建議,未來應該強化或完善配套的措施,使得工商總局系統的監管職能實施起來更加順暢有效,這才是解決問題的真正思路。

專家建議可仍保留自然人的登記選擇權

為了鼓勵創業,國家此前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作出了允許自然人網店可以不經工商登記的特別規定。這項規定施行5年多來,對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產生了積極作用。但5年時間過去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形勢和條件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今年1月,國家工商總局主管的《中國工商報》曾發表過一篇名為《自然人網店應辦理工商登記》的研究性文章,提出了當前在電子商務領域出現的三點新情況。一是商事制度改革讓網店註冊更加便利;二是不規範的自然人網店已成為制約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和損害我國國際形象的薄弱環節;三是自然人網店培育市場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

文章提出,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建立公平競爭保障機制,形成全國統一市場,網絡經濟和實體經濟也應公平競爭、規則統一。自然人網店可以不經工商登記,是特定發展階段的特殊規定。面對新形勢,著眼長遠發展,立足於構建公平競爭的網絡市場環境,線上線下規則應當平等,網店無須辦照的特殊規定不宜長期延續。

由於文章當時的署名為國家工商總局網監司,所以這篇文章引起了電商行業的關註。

針對文章中所提到的政策建議,日前,在由《財經》E法論壇和北京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聯合舉辦的第4期E法沙龍上,與會的北京理工大學網絡法研究所執行所長孟兆平認為,自從2013年啟動的電子商務立法有助於解決不同部門基於自身職能出發確立規則所產生的沖突,為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劃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在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事項上,應秉持政府最小幹預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孟兆平建議,為了實現市場治理,完全可以在“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思路基礎上,鼓勵自然人自由合法經營,對其違法經營行為實施事中、事後監管。

為有效支持企業家創業,同期參會的北大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鄧峰也表示,政府在鼓勵和對待這些創業者的時候,應該有一個創業者消費保護的問題。在一個產業新的發展階段,規制機關應當做什麽事,在進入監管的時候,就應該有一個可以解決的方案,以及在動態的過程中,用法律制度去支持企業家的發展和成長。

記者註意到,在《中國工商報》發表了這篇文章後,《中國工商報》還在相同版面刊登了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博士後楊樂討論這一問題的文章。

楊樂認為,如果《電子商務法》不突破現在自然人開設網店不需強制登記的制度設計的話,那麽自然人網店依然面臨兩種選擇:選擇不登記的,在後續的法律權益維護方面就要承擔隨之帶來的風險;而選擇主動登記為商事主體的,對於維護自然人網店、消費者以及交易平臺的權益都有裨益。

楊樂稱,按照現有制度,登記的主動權掌握在經營者手中,這是在引導自然人經營者理性選擇發展路徑、並為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可以事中監管同事前監管並重

另外,有研究曾認為,自然人網店如果不辦理工商登記還有產生一些不便。

一是可能不利於被認為屬於法律認可的訴訟主體,當權利受到損害時無法進行相應的法律救濟,民事自然人網店商事權利受限;二是自然人網店沒有強制公示的配套制度,如果開辦者使用虛假信息在第三方平臺註冊,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找不到店主,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三是第三方交易平臺的連帶責任風險增大。

北京市工商局特殊交易建管處處長陳建平也曾《中華工商時報》的署名文章中稱,違法經營成本低廉是自然人網店亂象的利益支點。在成功隱身的前提下,違法者容易逃避監管。如果放任這種不履行法定責任的行為,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網店就能夠繼續逃避監管。

對於存在的這些不便是否足以支持廣泛推進自然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薛軍認為可能還要仔細討論。

薛軍稱,從原理上來講,在大陸法系國家,進行工商登記後就具有了商主體身份,適用的規則就是商法規則。但是在平臺上的電商,究竟有多少可以被納入商主體的範圍,有嚴格意義上的營業,成為大陸法系理論中活躍的商主體,並未可知。

薛軍說,針對這一情況,國家此前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曾提到,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更多的強調了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責任。

薛軍強調,目前在《電子商務法》立法草案中是參照了這一辦法的思路。歸納起來就是,具備了登記註冊條件的,如果想讓其具有法人外觀,是可以去登記。如果不登記以自然人身份從事商業活動,法律也不禁止,強調的是工商登記的自願原則。而且進行了工商登記,本質上還是事前監管。如果沒有配套措施,不進行事中、事後的持續性過程監管,那麽這個登記也就沒有實質性的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助理教授任啟明也認為,事實上通過登記取得的監管效果是有限的,並不像支持者所想象的那樣。當然,並不是說對於自然人網店不用監管。事實上,盡管現在對自然人網店豁免了登記,也沒有說對這些網店就沒法監管了。

薛軍說,目前《電子商務法》正式草案還沒有對外公布。其實,從各方面妥協融合從而達成的主要觀點來看,工商總局也並沒有非常嚴格的堅持“所有網商都要進行工商登記”的觀點,因為他們也不可能認為所有的網商都構成了商主體。

網絡監管仍是需突破的複雜問題

陳建平在上述撰文中也稱,擺脫自然人網店治理困境是一項長期、複雜和艱巨的任務。單邊主義已被證明無效,雙邊原則尚未證明有效,多邊合作應是發展方向。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薛兆豐認為,“大眾創業”下如何監管,實際上應該摸索出一套符合經濟規律的、成本與收益平衡的監管方式,一種多元化的,利用平臺、多方組織,共同面對問題的解決方案。

關於電商的商事登記,他建議采用分步自願的原則:政府既允許電商以自然人的方式經營,也給予他們進行工商登記的選擇自由,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編輯:汪時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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