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部分投資者是在廣發銀行購買的“融鑫源4號”,因此向廣發銀行申訴維權。對此,廣發銀行昨日晚間緊急澄清,稱“融鑫源4號”由華鑫信托發起並主動管理,該行僅為代銷渠道之一。
華鑫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簡稱“華鑫信托”)近日被曝出旗下資金規模約2億元的信托計劃“融鑫源4號”無法如期兌付,引發投資者抗議。參與“融鑫源4號”代銷的廣發銀行昨日晚間緊急澄清,稱上述產品由華鑫信托發起並主動管理,該行僅為代銷渠道之一。
據近日媒體報道,華鑫信托旗下產品“華鑫信托融鑫源4號能源投資集合(查詢信托產品)”,因融資方無法正常還本付息,在延期三個月至今年11月6日到期後,仍未能正常兌付,投資者認為其已構成單方面違約。華鑫信托官網資料顯示,該信托計劃於2013年8月6日成立,期限為24個月,募集信托資金共計人民幣2億元。
上述報道還稱,由於部分投資者是在廣發銀行購買的“融鑫源4號”,因此向廣發銀行申訴維權。對此,廣發銀行昨日晚間緊急澄清,稱“融鑫源4號”由華鑫信托發起並主動管理,該行僅為代銷渠道之一。
廣發銀行表示,“該信托產品由華鑫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發起並主動管理,我行系此產品的代銷渠道之一,作為產品代銷方,我行銷售客戶經理均為符合資質的營銷人員,銷售過程合法合規。
獲知該信托產品不能如期兌付後,我行迅速成立了應急工作小組,積極督促華鑫信托履行主動管理職責,敦促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對融資方進行催收。我行高度關註投資人權益,正全力協助投資人,通過合法渠道向相關機構主張自身正當權益。”
據了解,針對理財產品、信托產品,部分商業銀行內部存在“剛性兌付”的“潛規則”,即如果其代銷的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率,或是信托產品逾期未能兌付,則由銀行通過聯合第三方機構、用自有資金墊款、給予價值補償等方式向投資者支付本息,俗稱“兜底”。
然而,銀行“剛性兌付”並沒有法律法規支持。銀監會印發的《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不得提供含有剛性兌付內容的理財產品介紹。2008年下發的《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第十六條則明確規定,“銀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為推介信托計劃,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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