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量低於25%的情況(2)-環科國際(657)
(1)
今日有位網友iniesta問環科國際(657,前潮州城),為何公眾持股量少於25%,仍可繼續交易。
經查,現時大股東持有75.02%股權,部分是認股權,所以導致數字有少許出入,但流通量確是不足25%是事實,故此為甚麼仍可繼續交易?
名稱 | 持有權益的股份數目(請參閱上述*註解) | 佔巳發行股本之百分比(%) (請參閱上述*註解) | 最後申報有關通知之日期 (日/月/年) |
鄭合輝 | 1,461,786,376(L) | 75.37(L) | 19/01/2010 |
鄭郭君玉 | 1,461,786,376(L) | 75.37(L) | 19/01/2010 |
鄭白明 | 1,454,886,376(L) | 75.02(L) | 19/01/2010 |
鄭白敏 | 1,454,886,376(L) | 75.02(L) | 19/01/2010 |
(2)
關於這個問題,我早期答過一部分:
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12609
根據上市規則8.08(1)條稱,關於上市流通量的條例如下:
(a) 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b) 對於那些擁有一類或以上證券(除了正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外也擁有其他類別的證券)的發行人,其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在所有受監管市場(包括本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總數,必須佔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然而,正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則不得少於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5%,而其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於5,000 萬港元。
附註: (1) 發行人應注意,無論何時,證券均須有某一指定的最低百分比由公眾人士持有。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百分比跌至低於最低限額,則本交易所有權將該證券停牌,直至發行人已採取適當的步驟,以恢復須由公眾人士持有的最低百分比為止。
就此而言,如公眾持股量降至15%以下(如發行人已獲得《上市規則》第8.08(1)(d) 條下的公眾持股量豁免,則有關百分比為10%),則本交易所一般會要求發行人的證券停牌。
....
(d) 如發行人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億港元,另外本交易所亦確信該等證券的數量,以及其持有權的分佈情況,仍能使有關市場正常運作,則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條件是發行人須於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適當披露其獲準遵守的較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並於上市後的每份年報中連續確認其公眾持股量符合規定(參閱《上市規則》第13.35條)。此外,任何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市場同時推出的證券,一般須有充份數量(事前須與本交易所議定)在香港發售;
附註: 經修訂的介乎15%及25%之間的較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沒有追溯效力;2004 年3 月31 日之前已有的安排不會藉此作出修訂。
即是說,在一般情況下,流通股數一般都要超過股本的25%。但是,如果你的股票在其他地方已經上市,在香港流通市值不得少於5,000萬,但流通股數佔股本低至15%。
另外,如果市值超過100億,交易所可以接納流通股數佔總股本低於25%,最低可至15%。
(3)
至於今日,我會談談另一情況,在上市規則13.32(4)條,有以下的描述:
http://www.hkex.com.hk/rule/listrules/Chapter_13_tc.pdf
(4) 如有關百分比已跌至低於指定的最低水平,但本交易所信納有關證券仍有一個公開市場,以及有下列其中一種情況,則本交易所可不用將發行人的證券停牌:
(a) 有關百分比達不到指定的水平,純粹是由於一名人士增持或新收購有關的上市證券所致,而此名人士本身原是(或由於該收購而成為)關連人士;
此名人士之所以是或成為關連人士,只是由於他是發行人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主要股東而已。
這主要股東不得是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單一最大股東,亦必須獨立於發行人、發行人的董事及其他主要股東,也不得是發行人的董事。
如此主要股東在發行人董事會中有任何代表,其必須證明有關代表屬於非執行性質。一般而言,本交易所會預期這條文只適用於那些持有廣泛投資項目(除有關的上市證券之外)的機構投資者所持有的其他上市證券;
那些曾於發行人上市前及╱或上市後參與其管理的風險資本基金,其所持有的上市證券則不符合資格。
發行人有責任向本交易所提供足夠資料,以證明該主要股東的獨立性,並在獲悉任何會影響其獨立性的變化情況時,盡快通知本交易所;或
(b) 由發行人及控股股東或單一最大股東向本交易所作出承諾,表示將於本交易所可以接受的期間內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保可恢復須由公眾人士持有的最低百分比。
即是說,如果市值少於100億的話,如果有一位小股東增持股權,導致流通量少於 25%,或是因大股東使有確當步驟把股權減持,導致流通量最終高於25%的話,也可以不用停牌,至於環科國際的情況,則因為大股東供股1供3,並包銷的關 係,使持股量多於75%,但公陸在供股公告表明: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090812/LTN20090812422_C.pdf
根據包銷協議,金旭證券已經向本公司承諾:
(i) 其將於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前盡合理的努力去安排獨立第三者分包銷金旭證券所包銷數目之發售股份,以致於緊隨公開發售完成後,金旭證券將不會成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及(ii) 倘若金旭證券於緊隨公開發售完成後成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以致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13.32(1)條之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則金旭證券將於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合理的努力去安排向獨立第三者配售有關數目之股份,以使本公司能符合上市規則第13.32(1)條之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
所以符合(b)條規定,故此仍可繼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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