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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保障基金辦法出臺 否認默許強化“剛性兌付”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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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與財政部近日正式發布《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但對於此前市場認為的該機制推出是在默認並強化行業內的剛性兌付潛規則,《辦法》予以了否認。

《辦法》第五條明確指出,“信托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而在信托公司履職盡責的前提下,信托產品發生的價值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那麽如何衡量信托公司是否“盡職”?據21世紀經濟報道,監管部門目前也已開始擬定《信托公司盡職指引》,或將在明年上半年對外發布。

何為信托保障基金?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以答記者問的形式透露

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托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由信托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人認購,基金權益也歸信托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人享有。

目的是建立信托業的市場化風險化解方案,維護穩健運行的長效機制。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時間窗口”,將單體項目和單體機構的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是逐步釋放存量風險、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負外部沖擊的關鍵手段。

他還介紹了保障基金的市場化運作:

針對信托公司的風險,原則上按照“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複與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保障基金作為最後的手段參與對信托公司的有償救助,而不是損失賠付。保障基金作為構建信托業的“安全網”,可將行業風險與政府有效隔離。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時間窗口”,將單體項目和單體機構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是逐步釋放存量風險、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負外部沖擊的關鍵手段,是信托行業的一項重要基礎設施建設。

考慮到保障基金公司專司信托業風險處置的現實需要,賦予其市場化運營機制,日常運營基金公司的自有資金,更便於對信托公司進行流動性救助以及化解信托產品的流動性風險,更好地協同保障基金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 

保障基金可在五種情形下進行救助:

一是信托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複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四是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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