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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1007刑事法(三) 犯罪意圖 上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10/07/%E6%B3%95%E5%BE%8B141007%E5%88%91%E4%BA%8B%E6%B3%95%E4%B8%89-%E7%8A%AF%E7%BD%AA%E6%84%8F%E5%9C%96-%E4%B8%8A/

法律141007

刑事法(三) 犯罪意圖

蕭律師執筆

 

〈引子〉

一個「罪行」需要有一個「犯罪意圖mens rea」及一個「犯罪行為actusreus」。***** 即是說,要被告負上刑責,必須在法律上證立他有外在符合該罪行標準的行為;並有適切的、值得譴責的思想。

先講「犯罪意圖」。

刑事法的一個重要原則體現於一句法律格言: “actus non facitreum, nisi mens sit rea”,即「沒有犯罪意圖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然則要達致定罪,究竟需要證明甚麼?

 

〈意圖intention

意圖 與 動機motive必須釐清,後者與刑責無關。 **** 動機可以幫助證明意圖,但與意圖不一樣。

要證明意圖,必須證明被告期望達致某種結果。

 

動機不能決定被告有罪。 善意的動機也不能幫助被告洗脫罪名,例如殺人是為民除害 同理,不良動機而行為合法,不能構成罪行。

 

意圖分為兩類:直接和間接。

「直接意圖direct intent」是希望達到某種後果而決定實行、或致力實行之。

舉例「謀殺」,被告期望由於他的行動而使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這是直接意圖。

 

「間接意圖indirect intent是,被告並不期望某種結果,但意識到由於他的行動實質上會產生某種結果。 ***

如果被告能預見某種結果必然發生, 則陪審團可以下結論,被告確實有意圖想達致此種後果。

究竟怎樣程度的預見才算是間接意圖?這一直是法庭多年來的爭論點。***

起點是DPP v Smith (1961)。 在此案中,上議院認為有一個 不容置疑的法律假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 被告已預期及預計他的行動的任何「自然後果natural consequence」, 而檢訂甚麼是自然後果則是完全客觀的。 即是說,第三者怎樣看待被告行為的「自然後果」。

 

但英國在1967年通過Criminal Justice Act推翻這種假設, 法例言明決定一個人是否犯了罪行的時候,法庭或陪審團不得因為被告的行為有「自然或可能存在natural and probable」的結果,而去推定該結果是可預見的。

 

以下兩件案件解釋這一點:

Moloney (1985)   被告和他的繼父比賽,看誰上膛及瞄準較快。 被告上膛及瞄準比繼父快。 被告的槍對準繼父,此時繼父挑戰被告,要被告向他射擊。被告如言開槍並殺死繼父,因而被控謀殺。

關於意圖這點,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是:如果被告能預見他的行為令死亡是「可能發生的結果」,即使他並不希望有這結果,他就有犯罪意圖。 上議院推翻謀殺的裁決,改判誤殺。

原審法院認為有意圖殺害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就足夠判定謀殺。(上議院) Lord Bridge提議以下指引去引導並幫助陪審團決定意圖的議題:(1)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否被告行為的自然後果?(2)被告是否理解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他的行為的自然後果? 就算陪審團對以上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正面的,那仍不是毫無疑問的意圖,陪審團必須推定:被告預期的是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

 

Hancock and Shankland(1986)在礦工罷工期間,被告與另一人將一些混凝三合土塊(香港人叫「石屎塊」)從天橋上拋向下面的公路,目的是想阻塞道路,並阻止一輛乘載前往礦場開工的礦工的計程車。 其中一塊石屎擊中計程車的擋風玻璃,引致司機死亡。

在謀殺案審訊中,法官引用Lord Bridge在Moloney案中所用的指引。 結果上議院推翻下級法院謀殺的裁決,改判誤殺。 大法官們裁決Moloney案中所用的指引有缺點, 因它沒有引導陪審團考慮事情發生的或然性;陪審團應被引導去問:(1)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否被告行為的自然與可能發生的後果?(2)被告是否意識到死亡與真正嚴重傷害是他的行為的自然與可能發生的後果?陪審團應被提醒:發生的可能性愈大,被告愈能預見其後果,也愈可能是他想達致的後果。這是給與陪審團的指引,有助決定是否去推定被告想達致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目的。

 

上述法律觀點在Nedrick(1986)一案中再被上訴庭澄清。

被告和X有宿怨。 他將一些煤油註入X的信箱,繼而點火。結果屋內兩人被燒死,被告被判定謀殺罪。 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表示如果被告意識到死亡是「高度可能」,被告就是謀殺。上訴庭容許被告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將「預見」等同「意圖」。 原審法官應弄清一點,應由陪審團去決定被告有沒有意圖。

 

正按察司(Chief Justice)Lane給了一個指引模式,此模式增加所需的可預見度,並為「間接意圖」定下清晰的法律先例:

“陪審團應被引導:他們不可以推定infer所需的意圖,除非他們肯定,由於被告的行為,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是「實質的肯定virtual certainty」(除去一些不可預見事件的介入unforeseen intervention),而被告又十分理解正是這樣。”

 

現代最佳的案例是Wollin(1998)。在此案中,上議院保留「實質的肯定」,但將「推定」字眼改為「認為find」,認為陪審團較易理解後者。 下篇將討論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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