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2日記-Kate
信璞上海
來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3453d220102v36l.html
今天繼續協議的修改,基於協議屬於委托合同的性質,對委托和信托的區別做了一個小小的總結。
一、概念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我國《信托法》第2條規定)
委托的概念: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行為。委托關系的建立通常以簽訂委托合同為表現形式。(參照我國《合同法》396條)
二、聯系
從概念上看,委托與信托有許多共同點,即都是基於彼此的信任而產生,都是一方受托為他方辦理事務,由他方承擔委托事務法律後果的行為。
三、區別
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區別的,可以說信托是一種特殊的委托,歸納起來兩者區別有以下幾方面:
1. 法律對合同主體及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同。
1)
委托合同的當事人是兩方當事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體十分廣泛,法律對受托人沒有特別要求;
2)
信托合同的當事人是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營業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準專門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
2. 委托事務的性質和範圍不同。
1)
委托是一般合同關系,其所涉及的事務沒有特別限定,除了財產委托事務之外,還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務;
2)
而信托的實質是財產管理關系,信托事務僅限於與財產管理有關的特定事務。
3. 合同是否有償不同。
1)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2) 信托合同是有償的、從事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
4.
辦理受托事務的名義不同。
1)
委托既可以以受托人的名義,又可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受托事務,在後一種情況下,委托人直接與第三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即民法上的代理);
2)
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義辦理信托事務,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5.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1)
在委托關系中,受托人需嚴格在授權範圍內處理委托事務;
2)
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將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受托人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自主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
6.
財產的獨立性不同(信托與委托最核心的區別)
1)
委托關系中的財產不具有獨立性,委托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屬與委托人,且所有權與收益權不發生分離;
2)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財產所有權在信托期限內轉移給受托人,以受托人名義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