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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內幕交易案向內地律師發出逮捕手令-世大控股(8003)

1 : GS(14)@2011-06-25 16:35:1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74

法院就內幕交易案向內地律師發出逮捕手令
內地律師潘彩虹(女)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控告九項內幕交易罪,今早未有到東區裁判法院出庭應訊,法院已向潘發出逮捕手令。

證監會指稱,潘獲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的上市公司世大控股有限公司(世大)委任,負責處理世大擬配售8,000萬股份的公布事宜。世大在2009年7月27日公布該配售計劃,潘在翌日舉行的記者會上擔任世大的發言人。

證監會指,該宗擬進行的配售涉及該公司大約16%的已發行股本總額,而股份配售價較當時市價折讓大約14.5%,這項資料以及該配售計劃的其他詳情均屬機密的股價敏感資料;在世大向市場公布這宗配售前,潘是掌握這些機密資料的內幕人士。潘除處理有關配售公布及記者招待會外,亦是世大的股東。

證監會指,潘在2009年7月23日,即作出配售公布前數天,沽售了1,652,000股世大股份,藉此避免承受約87,000元的潛在虧損。

證監會向法院表示,潘是內地居民,經常往來香港,但自證監會開始調查本案後不久至今一直未有再來香港。

東區裁判法院杜大衛署任主任裁判官(Mr David Dufton)接納證監會的申請,向潘發出逮捕手令。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048

法院頒令繼續凍結中國森林(0930)前行政總裁的資產

1 : GS(14)@2011-03-06 12:02:0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26
法院頒令繼續凍結中國森林前行政總裁的資產
等法院今天發出命令,有關凍結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前行政總裁李寒春(男)及李名下的Top Wisdom Overseas
Holdings Limited (Top Wisdom)所持有資產的臨時強制令將繼續生效,涉及金額達398,219,458元(註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法院指稱李及Top Wisdom從事內幕交易,當中Top Wisdom透過2011年1月12日的配售,沽售119,000,000股中國森林股份(註2)。
法院今天頒令上述臨時強制令繼續生效,直至進行審訊或法院另行頒令為止。
法院亦批准證監會修訂已展開的法律程序,以尋求法院作出最終命令,包括永久強制令,以及(如法院認為適合)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狀況的命令。
法院同時准許證監會向身處內地的李及位於英屬處女群島的Top Wisdom送達有關法律程序文件。
證監會將繼續就本案進行調查。

備註:
1.  中國森林於2009年12月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李曾經出任行政總裁職位,現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李全資擁有並控制Top Wisdom。
2.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於2011年2月2日向法院單方面申請並取得臨時強制令。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1年2月11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253

冷氣技工串謀行賄以獲聘於機場工程被判刑

1 : GS(14)@2010-07-03 14:03:03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5.html


五名冷氣技工串謀行賄以獲受聘於一項香港國際機場2號客運大樓「翔天廊」建築工程,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緩刑。



孫志強,五十四歲;梁偉青,五十六歲;朱臻祥,四十五歲,及夏華傑,四十七歲;各被判入獄九個月,緩刑一年。他們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同案另一被告,危偉忠,三十五歲,早前承認一項相類控罪,今日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一年。



控罪指被告分別與周少明串謀向周提供利益,以獲受聘於一間為「翔天廊」進行建築工程的合營公司的冷氣技工。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宣判時指出,貪污罪行嚴重,故須判處被告監禁刑期,但考慮到五名被告在案件中的角色較為被動及其他求情理由,遂判處緩刑。



周少明,五十九歲,於本月十一日被裁定十九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控罪成立,被判入獄三年。法官今日令周向前僱主賠償七萬六千三百五十元。



案情指,在二○○四年十二月,俊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俊和」)與藤田株式會社合作成立一間聯營公司,以進行「翔天廊」的建築工程。



聯營公司在二○○六年中開始以日薪七百元招聘工人,負責安裝及維修「翔天廊」的冷氣系統。



但由於機場較為偏遠,聯營公司在招聘時遇上困難,遂要求當時已受聘的周少明協助招聘技工。在周的介紹下,五名被告以日薪七百元受聘。



案情透露,在二○○六年六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間,周少明分別與各被告串謀向周少明提供每個工作日一百至二百元的賄款,作為工作介紹費。有關的賄款共七萬六千三百五十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Liza Yip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王曉強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10

資料庫 廉署拘六人疑涉貸款申請貪污案其中三人被起訴 07.10.10

1 : GS(14)@2010-10-08 10:25:46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74.html
廉政公署展開一項行動,先後拘捕六名人士,懷疑他們就貸款申請行賄受賄。其中三名被捕人士於今日(星期四)被控以貪污及處理犯罪收益罪名,並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被告為陳寶奎,五十歲,上市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公司業務部主管;陳翊耀,四十三歲,「工銀亞洲」房地產及融資部前主管;及曾偉,四十七歲,裕匯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兼董事。
三名被告被控共九項罪名,即四項代理人收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四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各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將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八日提堂,以待廉署進一步調查。
其中一項貪污控罪指,陳寶奎涉嫌從曾偉收受一百萬元賄款,作為協助延遲曾偉及/或其公司尚欠「工銀亞洲」的貸款的還款到期日的報酬。
另一項貪污控罪指,陳寶奎涉嫌以相同理由向曾偉收受另一筆二百三十萬元賄款。曾偉涉嫌向陳寶奎提供該筆二百三十萬元賄款。
陳寶奎另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明知上述一百萬元賄款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但仍串謀曾偉及其他人士處理該筆款項。
另一項控罪指,陳寶奎及曾偉涉嫌明知上述二百三十萬元賄款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但他們仍一起串謀其他人士處理該筆款項。
陳翊耀被控兩項貪污罪名,指他涉嫌從曾偉先後收受五十萬元及二百萬元,作為就曾偉及/或其公司向「工銀亞洲」提出貸款申請時協助擬備放款建議書的報酬。
餘下兩項控罪指,陳翊耀涉嫌明知上述兩筆分別為五十萬元及二百萬元的賄款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但他仍串謀曾偉及其他人士處理該等款項。
上述涉嫌控罪於去年上半年至今年十月期間發生。
陳寶奎及陳翊耀各獲准以五十萬元現金保釋,而曾偉則以八十萬元現金保釋。各被告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遂展開調查,並於星期二展開代號「轟天雷」行動。除上述三名被告外,餘下三人亦涉嫌與案件有關而被捕。
「工銀亞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淑文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謝旭昇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046

洋酒分銷商前經理收受三十八萬元賄款罪成候判

1 : GS(14)@2010-10-24 15:20:15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80.html

一間洋酒分銷商的一名前高級市務經理,收受逾三十八萬元賄款,以判授翻新工程予一名承判商,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張得成,四十二歲,曾受僱於浤豐洋酒有限公司(現稱酩悅軒尼詩帝亞吉歐洋酒香港有限公司(「酩悅」)),被裁定十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法官葉佐文將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推廣「酩悅」代理的多個品牌的洋酒。

被告負責與不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包括「卡拉OK」、酒吧及展覽場地,商討讓「酩悅」在有關地點的指定範圍進行翻新工程,以推廣有關品牌的洋酒。

有關地點的指定地方需要進行翻新工程,「酩悅」遂委派被告負責挑選承判商。

案情又指, Stardust Design & Contracting Company Limited 東主潘成德於二○○二年認識被告。自二○○四年開始,潘成為「酩悅」的承判商。

二○○四年七月至二○○七年八月期間,被告判授共逾二十項總值二百一十多萬元的翻新工程予潘。

潘按被告的建議,在其中十一項工程的單據上誇大工程費用,並將差額作為給予被告的賄款。

案情指,被告收受的賄款共三十八萬八千元。

潘成德,四十四歲,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起訴。潘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罪名,指他向張得成提供共十六萬元賄款,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潘另外三項相類控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他獲准保釋,以待十月二十九日判刑。

「酩悅」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姜亦禮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273

法庭維持衍生權證交易者操縱市場的定罪裁決

1 : GS(14)@2010-12-25 13:13:1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5
上訴法庭今天駁回傅果權(男)及李樹源(男)就衍生權證的操縱市場定罪裁決所提出的上訴。

兩人就判刑而提出的上訴得直,分別獲減刑至20個月及21個月。

2010年5月7日,傅及李在區域法院被裁定20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進行由Macquarie Bank Ltd(Macquarie Bank)發行的衍生權證的交易,造成這批衍生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及具誤導性表象。傅及李其後分別被判監禁33個月及36個月。這是首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衍生權證市場操縱個案(註1)。

區域法院裁定,傅及李以預先約定的方法,多次重覆以大致相同的價格,互相買賣數量相若的由Macquarie Bank發行的同一批衍生權證。

然而,兩人實際上只是透過"來回交易"賺取更多Macquarie Bank就買賣其發行的權證而設的佣金回贈,並非進行真正的交易。這做法造成了有關權證交投活躍的表象,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此,當時有可能買賣這批權證的投資者或已被誤導,以為這批權證的市場流通性較高並可以較容易沽貨離場。

上訴法庭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操縱市場的條文旨在避免市場遭人操縱,即使缺乏證據證明有投資者因操縱市場活動招致損失,任何違反這些條文的情況均屬嚴重罪行(註2)。然而,上訴法庭認為兩人的刑期明顯過長,因此作出減刑決定。



備註:1.  有關定罪及判刑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10年5月7日2010年5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
2.  上訴法庭的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226

王瑞云 v. GEM GLOBAL YIELD FUND LIMITED-百威國際(718)

1 : GS(14)@2010-06-17 22:55:07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1443&currpage=T
2 : GS(14)@2010-10-30 09:27:56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3521&currpage=T
新發展


http://sdinotice.hkex.com.hk/di/ ... aa&src=MAIN&lang=ZH
王瑞云

經濟日報
..

  據資料顯示,有王瑞雲同名的投資者,曾於07年與美資基金GEM Global Yield Fund Ltd打官司,就該基金違反配售協議對簿公堂,涉及百威國際(00718)股份的場外交易,最後王氏勝訴,並成功獲法庭判該基金向他賠償1.28億元。
...
3 : GS(14)@2011-02-04 12:12:23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023&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9908

證監會撤銷秦炳輝的牌照並禁止其重投業界五年

1 : GS(14)@2010-10-24 15:20:52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撤銷秦炳輝(男)(註1)的牌照,並禁止秦重投業界,為期五年,直至2015年10月18日為止,原因是秦所進行的衍生權證交易,具有使這些衍生權證的市場成交額遭人為推高的作用。

證監會對Macquarie Bank Ltd(麥格理銀行)發行的衍生權證(麥格理權證)在2004年及2005年的交易活動進行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在該等交易進行期間,發行商麥格理銀行為減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提供了佣金回贈安排(註2)。

秦經當時的僱主秦志遠證券有限公司(秦志遠證券)(註3)進行麥格理權證的交易。秦志遠證券實際上向秦收取低至0.05%的經紀佣金,而麥格理銀行就麥格理權證交易提供的佣金回贈,則可高達交易額的0.25%(註4)。

秦在短時間內多次以相同或相若的價格買賣同一衍生權證。這些交易得以帶來利潤,純粹是由於麥格理銀行的佣金回贈與秦志遠證券提供的經紀佣金折扣之間的差額所致。

證監會認為秦的交易有可能誤導其他投資者,因為該等交易使有關麥格理權證的成交額遭人為推高,造成了麥格理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這是證監會就有關事件所採取的最後一項執法行動(註5)。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274

澳門博彩(0880) :何家的爭產問題是外部問題

1 : GS(14)@2011-01-29 18:10:1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125337_C.pdf
謹此提述澳門博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1年1月24日發出有關Lanceford股權架構變動之公告(「該公告」)以及南華早報於今天刊發之一則報導,內容關於本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何博士於Lanceford股權架構變動之情況(「該報導」)。除於本公告另有定義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澄清,澳娛透過其99.99%附屬公司STDM – 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於2011年1月21日持有55.702%權益。於Lanceford安排後,Lanceford仍然為澳娛單一最大股東並擁有31.655%澳娛股份,而餘下68.345%澳娛股份由澳娛多位其他股東持有。鑒於Lanceford僅為澳娛(即本公司控股股東)其中一位股東,以及事實上不論是Lanceford安排或於該報導所述之事宜,Lanceford最終擁有權歸屬於何博士及何博士家庭成員,本公司仍然認為Lanceford股份架構於何博士及其家庭成員間之變動對於本公司之整體擁有權並無重大影響,而本公司管理或策略性方向亦將無重大變動。

董事會知悉該報導之內容及亦已獲通知何博士對Lanceford 安排有所爭議,而何博士現正尋求方法以解決該等事宜。於Lanceford 安排前,Lanceford 由何博士實益擁有及何博士以其名義持有澳娛4.839%股份。本公司會於適當時候就此事宜作進一步公佈,儘管Lanceford 安排乃何博士家庭各成員所需解決之事宜,董事會認為並不會直接影響本公司。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796

證監會對中國森林(0930)行政總裁的法庭傳票

1 : GS(14)@2011-02-12 17:20:45

http://webb-site.com/codocs/summons110207.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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