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涉貪污詐騙二千七百萬歐元信用狀貸款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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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7-30 21:09:44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38.html
一間紡織機代理公司的一名董事及一名經理,串謀詐騙一間銀行的信用狀貸款共二千七百多萬歐元,而有關董事亦涉及貪污。兩人被廉政公署拘控,並於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奚凱旋,六十四歲,動力工業有限公司(「動力」)董事兼股東,及余文照,四十六歲,「動力」經理,同被裁定共十三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
奚另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暫委法官祁士偉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十二日,以待辯方求情及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動力」是意大利紡織機製造廠 Promatech S.p.A.(「Promatech」)的代理,專責在廣東省銷售紡織機。
「動力」亦是一間銀行的授權代理,轉介內地廠家向有關銀行申請信用狀貸款。
案情透露,奚及余於二○○四年五月至二○○七年六月期間,與其他人士一起串謀詐騙該銀行,即不誠實地致使十三間內地公司向有關銀行申請開出以「動力」為受益人的信用狀,並偽稱「動力」同意出售六百九十台紡織機予該等公司,
為了有關信用狀申請,奚及余亦致使向該銀行提交誇大了紡織機售價的文件。
他們藉著上述欺詐手法,致使有關銀行發放該等信用狀列出的總金額共二千七百多萬歐元予「動力」。
案情又透露,奚於二○○六年四月至二○○七年一月期間,向「Promatech」技術地區經理 Lucio Berbenni 提供二萬二千九百歐元,作為協助「動力」在廣東省銷售紡織機的報酬。
Berbenni,五十二歲,亦被廉署控以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他須於二○○八年九月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但他未有到庭,裁判官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Neil Mitchell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志華協助。
法院命令洪良兩周內回應證監會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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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9-11 16:01:03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05
高等法院命令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四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統稱洪良),最遲須於2010年9月17日,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所展開的法律程序提交誓章證據,並將之送達法院存檔。
上述法院命令於2010年9月2日作出,實際上給予洪良額外兩周時間回應證監會的指控。
洪良早前要求延長提交證據的期限,而證監會已表示同意。自證監會於2010年3月30日展開有關法律程序以來,這已是洪良第五次要求延長提交證據的期限。
法院上述頒令同時指明,除非洪良遵守2010年9月17日的期限,否則洪良將不能提交任何證據,從而就證監會目前已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作出回應。因此,就證監會已提交法院的資料而言,2010年9月17日將會是洪良提交證據的最後期限。
證監會早前指洪良在2009年12月14日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投資者可能基於這些資料而認購洪良的股份。此外,證監會指洪良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公司財政狀況(註1)。
此外,法院早前批出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金額達997,400,000元的資產,這項強制令目前仍然有效,直至法院另行頒令為止。
完
物流公司東主涉貪污及瞞稅判囚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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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10 14:12:43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14.html
一名物流公司東主,提供逾二十萬元賄款,以獲取另外兩間物流公司的生意,另向核數師作出虛假陳述以瞞稅,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三個月。
胡志文,四十五歲,福榮物流有限公司(「福榮」)董事兼股東,昨日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被告另外兩項相類罪名則紀錄在案。
被告亦承認三項罪名,即公司高級人員向核數師作出明知虛假的陳述,違反《公司條例》第134條。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表示,鑑於被告犯了嚴重的貪污罪行,法庭須判處他入獄。
案情透露,自二○○三年五月,「福榮」開始與東方空運有限公司(「東方空運」)做生意。
二○○三年八月至二○○六年十二月期間,被告向「東方空運」助理總經理姜成志每月提供五千元賄款,合共約十九萬五千元,作為姜就「東方空運」的業務對「福榮」曾經已予優待的報酬。
此外,被告於二○○九年一月,向安時企業有限公司(「安時企業」)營運經理陳德臻提供約六千五百元,作為建議「安時企業」經營的雅得美航運向「福榮」租用倉庫和聘用其他物流服務的報酬。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六年四月至二○○八年五月期間,分別向三名核數師作出明知虛假的陳述,即看似由多間公司發出共一百二十八張虛假收據,目的是降低「福榮」的應課稅盈利。
被告透過上述虛假收據,協助「福榮」隱瞞利得稅共逾十五萬元。
姜成志,五十九歲,及陳德臻,三十九歲,因與上述案件有關亦被廉署拘控。
姜較早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他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
陳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相類罪名,並被判入獄兩個月。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劉理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志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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