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七人涉嫌誇大發票向「必勝客」申領八十六萬元今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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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4-02 14:43:00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3.html
七名人士,包括香港必勝客管理有限公司(「必勝客」)的五名前僱員,涉嫌誇大發票金額,向「必勝客」申領共約八十六萬元,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各被告今日(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五名「必勝客」前僱員為蔡慧嫻,四十五歲,市務董事;陳鎮添,三十七歲,高級市務經理;陳建宗,三十五歲,市務經理;古偉倫,三十一歲,及龔柏楹,三十三歲,同為助理市務經理。
另外兩名被告為劉贊銓,四十四歲,藝域印刷有限公司(「藝域」)董事;及顏冶,二十七歲,一匙廣告有限公司(「一匙」)會計主任。
七名被告被控兩項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以及二十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七名被告暫毋須答辯。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至本年四月十九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藝域」為「必勝客」的指定印刷商,負責印製單張、餐單及其他宣傳品。「一匙」為一間設計公司,負責處理「必勝客」向「藝域」發出的印刷訂單。
兩項串謀控罪指,各被告涉嫌於二○○八年九月一日至去年一月十八日期間,一同與「必勝客」一名高級市務主任串謀,使他們使用虛假的「藝域」發票,意圖欺騙「必勝客」。該等虛假的「藝域」發票上的款額,涉嫌被誇大共約八十六萬元。
餘下二十項交替控罪指,七名被告涉嫌於二○○九年二月至十一月期間,使用上述虛假發票,意圖欺騙「必勝客」。
七名被告各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外出,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必勝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蔡國良代表出庭。
華潤創業(0291): 港口交易需要多些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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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1-29 17:43:39http://webb-site.com/articles/creport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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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6277)@2011-01-29 20:22:27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10129/News/ec_eck1.htm
Webb再轟華創損小股東利益
2011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David Webb再度炮轟華潤創業(0291),就母公司華潤集團向和黃(0013)出售貨櫃碼頭資產一事上損害小股東利益。Webb撰文質疑,華潤集團未有就交易向華創提供詳列每項資產作價的報告,再交由獨立財務顧問評估,華創董事會便確認不用與母公司分紅,做法「值得懷疑」。
事情始末要追溯至2009年10月,華創宣布與華潤集團互換資產,當中包括華創所持的貨櫃碼頭股權,協議訂明倘華潤集團將來以超過33億元作價轉售碼頭權益,則華創可分得當中一半溢價。至今年1月初,和黃宣布以57億元收購華潤集團所持有一成HITIL及一成HPYIL等碼頭及物業權益。
指華潤集團應分紅予華創
證券界估計華創應可就上述交易獲最少10億元分紅,但華創一直未有表示。至本月21日,Webb撰文質疑,就華潤集團與和黃的交易,華潤集團應分紅12億元予華創,並指華創應發通告交代。
Webb昨日的文章則指出,華創終於在本月24日,在關於另一宗交易的澄清通告上,一併宣布已從華潤集團獲取交易細節,「確認華創沒有權利向華潤集團收取任何款項」。Webb批評,華創上述「簡約」的披露並不足夠。華創當年與華潤集團互換資產為關連交易,須提供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並獲小股東投票通過議案,現在不應讓華創一句「母公司沒有虧欠本公司」輕輕帶過。
批評澄清通告披露不足
他又引述華創與母公司互換資產時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指出,財務顧問報告當時認為港口出售作價的市盈率雖然較低,但「與華潤集團建立之營業額及溢利分配機制,可讓華創分佔來自港口權益之任何未來營業額及資本收益,確保股東之權益可獲保障」,Webb遂質疑,華創股東權益是否真的受保障。
Webb認為華潤集團應向華創提供全面而詳列是次交易當中每項資產作價的報告,再交由獨立財務顧問評估,否則華創股東應繼續對「無權分紅」的說法持懷疑態度。
警方拘捕涉洗黑錢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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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7-01 16:23:30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6/29/P201106290390.htm
警方拘捕涉洗黑錢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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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六月二十九日)拘捕一名五十一歲男子,涉嫌與一宗洗黑錢案有關。
警方毒品調查科人員今日分別到港島及九龍共兩處地點進行搜查,並帶走小量文件。
該名男子被落案起訴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現正被警方扣查,並將於明日(六月三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調查仍在進行中。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十五號
完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37分
郭展榮 v. 21控股(1003) 及 陳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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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3-06 11:30:00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463&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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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3-06 11:30:55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10303/00202_044.html
樂家集團(01003,現稱21控股)創辦人兼前主席郭展榮九五至九八年間借出合共8,300萬元予樂家兩附屬公司,但其後只收到3,850萬元還款,郭遂興訟向21控股及樂家另一前主席陳尚偉追還餘額4,450萬元。21控股指借錢的只是附屬公司,而非整個集團,故拒承擔還款。但高院昨認為貸款是借給樂家供整個集團使用,判21控股須還款,至於針對陳尚偉的申索,則被駁回。
針對陳尚偉申索被駁回
郭指,之後接手成為公司主席的陳尚偉曾承諾確保樂家會償還案中貸款,該承諾源於○○年三月的交易,陳當時同意以6,000萬元向郭購入1億股樂家,法官昨指沒有文件證明郭所指交易,最終駁回針對陳的申索。
法官昨指郭展榮開出的首3張借款支票是開給樂家的,之後雖直接開票給附屬公司,但法官相信這只為方便,而貸款亦有在集團的綜合會計帳目入帳,樂家九九年的年報亦顯示貸款利息是由集團支付,事實上樂家亦把○○年三月配股所得2,500萬元還給郭,因此法官認為,款項是借給樂家供整個集團使用,控股公司需要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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