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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 Kit v HKSAR

1 : GS(14)@2010-10-30 09:20:59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frame.jsp?DIS=73517
2 : GS(14)@2010-10-30 09:21:12


http://webb-site.com/dbpub/natarts.asp?p=59518&hide=
3 : GS(14)@2010-10-30 09:22:47

http://www.cns.hk:89/ga/shwx/news/2008/06-11/1277741.shtml


  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前主席陸大鏞(圖),10日向律師發短訊,說“籌不到錢,不來了”,沒有出席區院聆訊,法官即發出通緝令。(圖片來源: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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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11日電 據香港明報報道,香港南洋煙草公司高層涉嫌走私“紅雙喜”香煙往內地案件一波三折,案件經多次押後,原于10日在區院開審。但集團前主席、被告陸大鏞于開庭前一小時向律師發短訊,稱“籌不到錢,不來了”,自此下落不明。法官實時發出通緝令,將案押後至11日審理。

  案中3名被告為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前主席陸大鏞(57歲)、恒駿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女董事高潔(36歲)及營業經理陳繼新(37歲),被控收受利益及串謀詐騙。

  據知,陸大鏞10日早上8時許,即開庭前約一小時,向代表律師發短訊,表示:“籌不到錢,不來了”,其律師旋即致電他,但陸的手機已轉駁至留言信箱,律師與他失去聯絡。

  法官10日獲悉陸大鏞不知所終後,即向陸的女友、即女被告高潔了解,高對此大表驚訝,一度哭成淚人,表示對陸的去向茫無頭緒。控方指出,陸剛于上週六向廉政公署報到,故相信他未離港。法官遂發出通緝令,下令將陸大鏞逮捕歸案,並將案件押後至11日,視乎能否找到陸再作決定。

  控罪指出,陸大鏞涉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串謀高潔及陳繼新,隱瞞南洋兄弟向恒駿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供應紅雙喜香煙,並將之售往內地,違反兩家公司的合約,陸另被控告收受利益。

  案中女被告高潔,曾被廉政公署拍下在辦公室內褪下褲子清潔下體,及與律師對話的錄影片段。3名被告去年10月以廉政公署秘密監聽侵犯隱私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法官指廉政公署的偷錄行為並非惡意,且處理錄音帶的手法透明公正,認為採納錄音作為證供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拒絕眾被告的申請。

  被告及後於今年5月入稟高院申請司法復核,指廉署秘密監聽違反《基本法》,要求推翻法官上述決定,高院同月駁回其申請。辯方10日在庭上透露會就司法復核案上訴,表明會申請押後。聆訊11日續。
4 : GS(14)@2010-10-30 09:23:32

http://paper.wenweipo.com/2009/02/25/HK0902250036.htm
走私煙賺750萬 陸大鏞判囚4年半


 【本報訊】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前主席陸大鏞(右圖),於02年串謀女友及男下屬以多間海外註冊空殼公司掩飾,假扮買家購入逾1億港元的「紅雙喜」香煙,輾轉途經菲律賓及越南等地走私返內地,1年間從中非法獲利750萬元。3名涉案被告早前被裁定罪成,於去年棄保潛逃的陸大鏞昨在缺席下被判囚4年半,並被法院發出手令通緝,其女友及其下屬則分別判囚3年半和2年。

 3名被告為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前主席陸大鏞(60歲)、恆駿貿易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高潔(40歲)及營業經理陳繼新(37歲)。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控方就案件提出賠償令等申請,有關申請押後至下月20日進行。

女友及下屬亦判監

 法官邱智立昨判囚時說,本案為嚴重貪污事件,故須判以阻嚇性刑期。陸大鏞是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席,每年收受豐厚的薪金、花紅和福利達200萬至500多萬不等,惟他卻利用職權進行不法勾當,行為嚴重違反誠信,一年間涉及750萬元的賄款。雖然沒實質證據顯示涉案私煙走私回內地的數量,但有數據顯示案發期間廣東省的香煙價格一度爆發減價戰,可見私煙數量為數不少。而案件經過精心策劃,具一定複雜性,被告利用多間空殼公司及迂迴的運送路線作掩飾,為時逾一年,直至廉署揭發事件才終結,令案件罪加一等。考慮到案件由拘捕至審結擾攘達5年,對被告造成不必要的壓力,故酌量減刑。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327

證監會禁止關保傑重投業界並處以罰款

1 : GS(14)@2010-07-06 23:02:1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證券)前負責人員關保傑(男)重投業界,為期五年,由2010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並罰款228,000元(註1及2)。

工商東亞證券於2004年進行了多宗買賣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證監會調查該等交易後,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註3)。

證監會發現,關在工商東亞證券擔任自營交易員期間,操作於工商東亞證券以其妹夫名義開立的秘密帳戶,但沒有向工商東亞證券作出適當的披露。此外,他亦通過上述秘密帳戶,向工商東亞證券買入股份,為自己賺取利潤。關的行為構成嚴重的利益衝突,違反《操守準則》第6項一般原則(利益衝突)(註4)。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關坦白承認過失,接納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從而解決事件;[/li][li]關通過繳付罰款,交出所賺取的不法利潤;[/li][li]本案的紀律處分程序已歷時甚久;[/li][li]關自2005年起已非證監會持牌人;及[/li][li]關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備註:
[ol][li]關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曾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於2000年8月至2005年12月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證券,自離開工商東亞證券後,並無持有牌照,亦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li][li]工商東亞證券現稱東盛證券(經紀)有限公司。[/li][li]有關證監會對工商東亞證券的紀律處分,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6月6日的新聞稿。[/li][li]《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2003年4月版)第6項一般原則訂明,持牌人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而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其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li][/o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39

澳博(0880)系列: 何鴻燊的入稟狀

1 : GS(14)@2011-01-29 18:14:23

http://webb-site.com/codocs/writ110126.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799

港交所批評合俊集團(2700)及執董違反上市規則

1 : GS(14)@2011-02-20 12:10:11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217390_C.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053

Sun Legend Investments Ltd v. 何玉華 - 新世界中國(0917)

1 : GS(14)@2011-06-05 17:58:08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6658&currpage=T
2 : GS(14)@2011-06-05 17:58:45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090919/00202_031.html
新世界判付賣樓律師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639

廉署起訴前速遞員涉嫌詐騙「聯邦快遞」

1 : GS(14)@2010-07-24 13:08:00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34.html

廉政公署分兩宗案件落案起訴聯邦快遞(香港)有限公司(「聯邦快遞」)三名前僱員,控告他們涉嫌串謀使用虛假文件,詐騙該公司速遞費共逾五十五萬六千元。
在首宗案件,馮慶威,四十歲,「聯邦快遞」前操作統籌員,及盧英傑,三十二歲,「聯邦快遞」前速遞員,同被控兩項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欺騙其主事人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盧另被控一項類似罪名。
其中兩項控罪指馮及盧涉嫌於二○○八年一月至去年一月期間,一同串謀在「聯邦快遞」多張空運提單上少報包裹重量,意圖向「聯邦快遞」詐騙速遞費。
餘下一項控罪指盧涉嫌於二○○七年六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以相同手法與馮串謀詐騙「聯邦快遞」。
馮及盧涉嫌使用上述虛假的空運提單,致使「聯邦快遞」損失速遞費共逾五十四萬元。
在另一宗案件,劉松安,三十三歲,「聯邦快遞」前速遞員,被控兩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控罪指劉涉嫌於二○○八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與盧使用五份少報包裹重量的「聯邦快遞」空運提單,意圖詐騙「聯邦快遞」,致使該公司損失速遞費共逾一萬六千元。
上述兩宗案件的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他們將於明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138

資料庫 「聯邦快遞」前僱員詐騙四十七萬元速遞費被判囚

1 : GS(14)@2010-12-17 11:56:03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19.html
兩名聯邦快遞(香港)有限公司(「聯邦快遞」)前僱員,在空運提單上少報客戶付運的包裹重量,詐騙公司速遞費逾四十七萬,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馮慶威,四十一歲,「聯邦快遞」前操作統籌員,被判入獄十五個月。盧英傑,三十三歲,「聯邦快遞」前速遞員,被判入獄十一個月。

法官彭寶琴在判刑時稱,由於被告嚴重破壞僱主對他們的信任,法庭須判處監禁刑期。

她又表示,有關詐騙勾當維持一年半,並且導致僱主損失速遞費。

兩名被告早前同承認兩項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欺騙其主事人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另一項相類串謀罪名則紀錄在案。

案情透露,馮於案發期間以兩間由他控制的公司,即飛達貿易公司(「飛達」)和駿益國際貿易公司(「駿益」),與「聯邦快遞」進行速遞生意。

根據安排,「飛達」及「駿益」以折扣價採用「聯邦快遞」運送服務。馮其後向其客戶提供較少折扣的運送服務以賺取差額。馮亦邀請盧參與有關勾當,並同意與他分享利潤。

案情指,盧其後游說兩間「聯邦快遞」公司客戶,分別採用「飛達」及「駿益」的服務。

馮及盧在該兩間公司客戶收集了包裹後,在交予「聯邦快遞」的空運提單的副本上填寫的重量,加上一個小數點,大幅減輕包裹的重量至約十分之一。

二○○七年六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馮及盧將其中一間公司客戶在九十三宗交易中的包裹重量,由約二千一百一十公斤少報至約二百四十公斤,導致「聯邦快遞」損失逾二十萬六千多元。

馮及盧又於二○○八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將另一間公司客戶在四十七宗交易中的包裹重量,由約三千二百五十公斤少報至約三百三十公斤,「聯邦快遞」因而損失逾二十七萬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卓庭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069

比亞迪(1211) v. 富士康(2038)

1 : GS(14)@2011-01-08 15:13:19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4605&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449

前中信嘉華銀行僱員偽冒簽署被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

1 : GS(14)@2011-01-01 17:52:0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7
前銀行僱員偽冒簽署被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中信嘉華銀行)前僱員任阡睿(女)偽冒同事簽署銀行文件,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由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止(註1)。

本案經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轉介證監會處理。根據金管局所得證據,任蓄意規避僱主中信嘉華銀行有關核實銀行文件的內部監控程序。中信嘉華銀行的內部監控程序規定,銀行文件須經由指定銀行主任簡簽,以核實文件的準確性及真偽。2006年8月至12月期間,任曾六次偽冒中信嘉華銀行三名人員簡簽合共13份銀行文件,當中包括:
[ul][li]銀行發出網上銀行服務用戶密碼的紀錄冊;[/li][li]多份客戶身份證影印本;[/li][li]客戶購買銀行本票的有關文件;及[/li][li]由某一公司客戶發出的一項交易指示。[/li][/ul]
任承認在有關文件上偽冒同事的簡簽,目的是加快處理有關交易及避免麻煩同事。

證監會在決定禁止任在上述指定期間重投業界時,曾考慮以下因素:
[ul][li]任偽冒簽署一事屬不誠實行為;[/li][li]任的失當行為持續達五個月;[/li][li]任沒有因偽冒簽署而獲利;  [/li][li]並無客戶因此蒙受損失;[/li][li]任向金管局及證監會承認責任,並對失當行為表示悔意,表現合作;及[/li][li]任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備註:[ol][li]於有關時間,任受僱於中信嘉華銀行,以有關人士的身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任目前沒有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亦沒有獲發證監會的牌照。[/li][/o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389

莫乃光訴譚偉豪-權智(0601)

1 : GS(14)@2010-12-17 12:03:06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4259&currpage=T
2 : GS(14)@2010-12-17 12:05:56

Poll losers win right to seek higher court
http://www.thestandard.com.hk/ne ... d=105977&con_type=1
3 : GS(14)@2010-12-17 12:06:38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1213/3/lqzm.html

選舉呈請條例明年提修訂
(星島)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終審法院  批准○八年立法會  資訊科技界落敗候選人莫乃光就選舉呈請,交由上訴庭處理;又頒布現時《立法會條例》規限高等法院原訟庭為選舉呈請的最終裁決是違憲及無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  表明,特區政府  尊重終審法院的決定,希望在明年上半年提出修訂選舉呈請的條例,並進行立法,承諾一定會在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前作出修訂。

  ○八年立法會選舉中落敗的資訊科技界候選人莫乃光,質疑以三十五票之差勝出的對手譚偉豪違規賣電視廣告,提出選舉呈請而被駁回,上訴庭其後拒絕受理。終院昨指出,《立法會條例》規定原訟庭可就選舉呈請作最終裁定,與《基本法  》終審權歸終院的條文互相牴觸,判莫乃光上訴得直,並將挑戰譚偉豪的選舉呈請案交上訴庭處理,另建議政府及立法當局考慮修例。

  《 條例 》裁定違憲

  莫乃光昨對判決表示歡迎,面對這次遲來的勝訴,莫稱:「我是為了爭取事實真相,並非為了輸贏」,他笑言○八年的選舉結果「可能要拗到下屆」,但相信今次是為未來的候選人爭取權利,對日後的選舉也有指標作用。莫乃光續稱,終院裁定條文違憲,政府無法躲避,一定要正面處理,他期望當局可在下次選舉前作出補救。莫乃光又表示尚未決定會否再競選,目前首要找出當年選舉的真相。

  終院判詞指出,《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七(三)條違憲令原訟庭可就選舉呈請作最終定局,儼如擁有「終審權」,但《基本法》第八十二條明確指出:「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而《立法會條例》第六十四(一)條則指明原訟庭處理選舉呈請的職能及司法管轄權與其他案件無異,終院認為選舉呈請案的終審權應與其他案件一樣,同歸終審法院。

  指對手違規賣廣告

  香港大學  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  解釋,除了今次條文,本港有其他條文以上訴庭或高院作最終裁定,但今次終審法院裁定立法會該條文違憲,因為條文無明確解釋有關限制,但相信條文只屬單一事件,不會引發其他類似條文上訴潮。

  莫乃光○八年落敗後,指出譚偉豪在選舉前拍了八段名為「IT達人Talk」系列短片,並在電視廣播時段播放,質疑譚偉豪違規賣選舉廣告,要求推翻選舉結果。

  案件編號:終院民事上訴八——二○一○。
4 : GS(14)@2011-02-26 18:42:33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355&currpage=T
5 : GS(14)@2011-02-26 18:42:47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2025578/1.html
譚偉豪須付莫乃光訟費
2011-02-25

【明報專訊】立法會資訊科技功能組別議員譚偉豪,2008年獲選資格被落敗的民主黨莫乃光挑戰,最後演變成莫挑戰《立法會條例》中,選舉呈請不能上訴至終院的法律爭拗,終院去年底裁定有關條文違憲,下令發還該選舉呈請回上訴庭審理,終院昨判譚偉豪須向莫乃光支付上訴及終審上訴的訟費。

譚偉豪昨回應查詢時稱仍未知道要付多少訟費,但他尊重判決,指原審時莫乃光也需向他支付訟費。

譚的法律代表指出,莫爭議選舉呈請的法律程序,理應另展開司法覆核,屆時被告應為律政司而非譚,故譚不應孭上訟費,或至少應等待發還上訴庭審理後再處理訟費。惟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並不接納,指另行展開司法覆核只會費時失事,而且譚也會被列作被告,訟費責任無可避免。

【案件編號:FACV8/10】
6 : idsdown(1658)@2011-02-26 19:02:51

兩條友根本窝裡鬥, 唔見得有咩貢獻
7 : GS(14)@2011-02-26 19:07:07

可否講多D?
8 : idsdown(1658)@2011-02-26 19:14:25

7樓提及
可否講多D?

佢地代表IT界, 問"挨踢"人最清楚, 由單仲楷到依家, 無一個為業界做過嘢.
IT係香港已變民工
阿貝可能會明白多Dsmileysmileysmiley
9 : 鱷不群(1248)@2011-02-26 20:12:18

官司打完任期都可能完了

好心譚偉豪有時間就搞好盤生意,快易通老本不能吃一世
10 : GS(14)@2011-02-27 10:21:12

其實年年都蝕錢啦,近年都有炒股票,仲同一班財技人好熟
11 : GS(14)@2011-06-11 15:00:05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6786&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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