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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上海等15個服貿創新區先進企業減按15%企業稅

12月2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近日印發《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其中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天津、上海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列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包括信息系統集成服務、文化產品數字制作及相關服務、中醫藥醫療保健及相關服務等8種服務類別。

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

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22號

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廣東、四川、江蘇、山東、黑龍江、重慶、貴州、陜西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服務貿易發展,進一步推進外貿結構優化,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精神,現就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哈爾濱新區、江北新區、兩江新區、貴安新區、西鹹新區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滿足的條件及有關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三、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繼續有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5951

財政部:上海等15個服貿創新區先進企業減按15%所得稅率

12月2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近日印發《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其中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天津、上海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列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包括信息系統集成服務、文化產品數字制作及相關服務、中醫藥醫療保健及相關服務等8種服務類別。

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

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22號

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廣東、四川、江蘇、山東、黑龍江、重慶、貴州、陜西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服務貿易發展,進一步推進外貿結構優化,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精神,現就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哈爾濱新區、江北新區、兩江新區、貴安新區、西鹹新區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滿足的條件及有關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三、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繼續有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6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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