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安主任就聘請護衛員收賄被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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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6-17 22:49:13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1.html
一名保安公司前保安主任向求職的護衛員索取及收受共一萬一千元非法回佣,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星期一)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被告,三十五歲,早前被裁定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兩項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裁判官文偉新並令被告賠償九千五百元予有關保安公司。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聘於上述保安公司,負責赤柱一個屋苑的保安工作,被告的職責包括招聘護衛員及監督他們的工作。
被告於二○○九年一月進行一次面試期間,向一名巴基斯坦籍的護衛員索取及收受一千五百元款項,以作為聘用他在上述屋苑當護衛員的報酬。
上述護衛其後介紹多名有意找工作的朋友予被告。
同年二月至四月期間,被告分別向六名求職的巴基斯坦籍人士索取及收受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茶錢」,作為聘請他們為護衛員的報酬。
案情指,有關保安公司在被告的推薦下聘用了其中六名人士,被告向他們收受了共九千五百元的賄款。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劉理蘭代表,並由廉署人員龍浩恩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