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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下乡细则10日内出台 每车可获补贴3千至4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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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90310/07145952760.shtml


  本报讯 (记者 夏命群) 前天,全国人大代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副部长苗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汽车下乡”细则正在加紧制定中,将于10日内出台。至于补贴标准,大约每车平均可获3000至4000元。 

  今年1月14日,国务院出台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从今年3月1日到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但相应的补贴和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公布。 

  苗圩说,这主要是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具体实施的效果。不过,他表示,“汽车下乡”的具体细则10日内肯定出台。此前公众关注的补贴标准和售后服务将一一公布。 

  根据“汽车下乡”细则规定,农民购车可享受车价的10%补贴,平均下来,大约每车补贴3000至4000元。具体办法与“家电下乡”类似,农民 到指定地点购车后,持“补贴专用存折”并凭相关发票到指定地点领取。细则同时规定,农民仅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享受购车补贴:一是新购微型客车可直接补贴,二 是报废轻卡(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 

  他表示,企业只要作出三个承诺即可加入“汽车下乡”名单,一是价格保证,二是品质保证,三是公示相应的销售网点和服务网点,作出一个退出承诺,即“不合格则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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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不明 227家央企地产子公司“清而不退”


http://2009.nbd.com.cn/newshtml/20100806/20100806023410333.html


每经记者  汤白露  发自北京

        自国资委发布“清退令”至今,78家央企已经全部上交退出方案。但是,还尚未有实质性退出行动。

        8月5日,一位央企地产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国资委“清退令”的细则还不明确,公司暂处于“进退两难”境地。

        该人士提到的“进退两难”,具体指公司无法在经营规模上继续扩张,同时公司的利润增长点受到较大遏制,难以支撑高昂的运营成本。“由于前几年过度扩张,投入了巨大资金,现在却被要求退出,公司管理层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他说。

部分央企退出清单曝光

        据了解,78家非地产主业央企的“退出方案”已经存放在国资委的相关办公室。同时,部分央企的“退出清单”提前曝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中航工业集团的退出方案表明,该集团下属共有41家二、三级地产子公司将退出地产业务。这些地产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93.7亿元。

        中 航工业集团下属涉及了多个业务板块,其中,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航国际)被指定为国际航空、贸易物流、地产服务和工业投资四大业 务的整合平台。而在上述41家退出的子公司清单中,中航地产(000043,SZ)是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唯一一家地产类上市公司;约32家隶属于中航国际, 其中由中航地产直接控股的达19家。

        按照中航工业集团此前的计划,一直希望把下属房地产业务集中注入中航地产,打造一家规模巨大的地产运作平台。但是,国资委的清退令打乱了其上述计划。

        分析人员表示,中航地产原本计划在今年增发22亿股,但是增发方案被国资委的“清退令”否决了。该公司原计划今年转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同时盈利能力也将得到大幅提高。遗憾的是,现在面临清退命运,该公司在资金链上捉襟见肘。

        另据了解,神华集团此次共上报的6家房地产子公司,截至2008年底的资产规模约为58亿元,仅次于中航工业集团和中远集团,在78家央企中居第三。

        东航集团上报的房地产资产规模位居三大航空集团首位,上报清单一共有7家地产子公司,截至2008年底资产规模为27.8亿元。

        中铝上报给国资委的名单显示,截至2008年底,该集团共有9家主业为房地产的二、三级子公司,资产规模为36.1亿元。上报名单还显示,中铝2008年地产业务收入11.2亿元,利润为0.9亿元。

        宝钢集团上报的名单显示,截至2008年底,该集团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二、三级子公司共有6家,资产总额合计16.9亿元。

        事实上,国资委针对上述78家央企的地产资产做过一次摸底调查。根据国资委公布的地产数据,2009年,16家央企地产板块的资产总额为5616亿元,占全部央企房地产板块资产总额的85%。

        国资委同时表示,除上述16家外,还有78家不以地产为主业的央企也开展了地产业务。2008年,78家央企所属的三级以上房地产子企业共227户,约占中央企业全部三级以上房地产企业数量的60%,但销售收入占比只有15%,利润只占7%。

        根据上述数据测算,78家央企下属共227家地产子公司的资产规模总计为991亿元。

“清退令”细则还待明确

        截至目前,仅有中石化、哈电集团等7家央企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不足10家地产子公司的股权。其中,只有中石化的挂牌项目被摘牌,其他挂牌项目则无人问津。

        按照国资委要求,78家企业目前仍在加紧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的地产开发。这意味着,必须等这些阶段性地产项目开发全部完成后,78家央企才能分批退出房地产业务。

        其中的问题在于,上述78家央企下属的227家地产子公司究竟还得多长时间才能开发完现有地产项目?针对这一问题,国资委还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退出安排和时间表。某央企地产子公司相关人士建议,国资委应该在前期清退令的基础上,进一步给出明确的退出细则。

        “我们是央企,除了部分临时工可以解聘之外,其他员工都是有正式编制的,现在大家都知道了公司未来要退出地产业务,所以总有一种对未来的担忧难以抹去。”上述人士对记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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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政策發新威 新國五條細則:最後一拳,還是那個姿勢

http://www.infzm.com/content/88608

相較於過去三年的調控手段,這一次的新國五條細則用的還是打壓需求的老招數。不同的是,這次的重稅政策招來了民間更多不滿情緒和爭議。這樣的單一打法真能抑制住房價嗎?

在卸任的最後時刻,這屆政府向樓市打出最後一拳,震動市場。

2013年3月1日,「新國五條」細則(17號文)下發。這一天,通常被認為是本屆政府實質上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因為此後兩會召開,將選出新一屆政府。

相比8天之前、這屆政府最後一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出台的「新國五條」,細則擴大了限購範圍、重提了房價調控目標、預留了提高首付比例的「包袱」,最令人吃驚的是,還要嚴格對二手房交易環節課以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

在任何調控政策都沒取消的前提下,中原領先指數系統的數據顯示,2012年至今,北上廣深四城市累計漲幅均超過15%,近兩個月更甚。房價這匹烈馬眼看著又要再一次脫韁了,這恐怕是這屆政府眼看要卸任還堅持出台新政的根源。

據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透露,相比過去三年的幾次調控政策,「新國五條」的出台其實略為倉促。往常相關司處的具體辦事人員都要提前準備一些材料,這一次沒有。

「房價上漲過快,以及存在進一步暴漲的可能性,這是當下樓市的主要矛盾,是迫切需要解決的。調控房價的政策有很多,但是現階段可選的又能快速抑制上漲的政策很少。必須承認新國五條有一定負面效果,但只能先想辦法壓住市場。」住建部政策研究室趙路興無奈地表示。

其實是個老政策

調控的大原則不新鮮,動用的政策其實也是老的。

爭論和批評聲最多的增稅這一條,在新國五條細則中是這麼表述的: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

這種計征方式和稅率,其實是2006年國稅總局就確定下來的。在當年7月下發的《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了兩種徵收方式,一種是房價差額的20%,一種是房價總額的1%。

在此之後,除了東莞、佛山等少數城市嚴格按照前一種計稅方式徵收,全國大多數城市尤其是一線城市不約而同地選擇默認為後一種方式。畢竟,近5年的房價飛速上漲,已經讓兩種計稅方式的數額有可能相差10倍以上。

而「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這一限定條件,根據中國現行稅務制度,只有「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才能免徵個人所得稅。這是一條1999年頒佈並沿用至今的個稅優惠政策。

「只是,滿足這一條件的賣方少之又少,我經手的客戶裡恐怕一成都不到。」從業7年的中原地產北京公司的王大磊告訴南方週末記者,「除非是自住客戶想換房,賣了再買。」

給剛需留個口子

跟歷次調控政策正式執行前的真空期一樣,房地產市場瞬間爆棚。細則出台第二天,北京、杭州、南京等一線城市的二手住宅網簽量暴增一倍。連房地產交易中心的黃牛號也順勢漲價,3月4日北京的過戶號從300元炒到1000元一個。

「說實話,我也不知道新政後房價會漲還是跌。反正近期正計劃買房,趁著政策還沒執行,能買還是買吧,比較放心。」2013年3月2日一早,曾賢只是諮詢了一個最近一直在看房的同學,就直奔廣州萬科金色悅府,定下一套總價170萬、99平米的房子。回去一交流,不到100人的小單位,竟然還有4位同事也在看房。

像曾賢這樣搶購新房的還在少數,更多擠著要上末班車的是二手房買家。在各地細則尚未出台的現在,如果簡單理解17號文,只有購買滿五年並且是賣家唯一住房的才能免交個人所得稅。在北上廣深這些過去五年房價翻番的城市,一套現價200萬元的房子就意味著要交20萬元的稅。毫無疑問,近半年洶湧起來的購房熱情將會大受抑制。

「此次調控的目標非常清晰,目的就是抑制投資、投機購房需求。」在兩會上被圍追堵截的全國政協委員、住建部副部長齊驥明確指出,近幾年來房地產調控目的都是如此,包括此次出台的「新國五條」細則。

但連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兩會上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了擔憂:「剛剛出台的打擊投機性購房需求的新政可能也會對剛性需求產生影響。」

網絡上開始流傳出千奇百怪的避稅妙招,比如一套複雜的離婚再結婚流程。就連經濟學家巴曙松也在微博上提示了國際上的通常做法:以房地產抵押形式借款不還,法院裁決;或以公司形式持有房地產。

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傳遞了一個可能的好消息,就是3月5日住建部會同國稅總局商量出了一份更加細化的指引。指引的大方向是:該收的稅肯定要從嚴徵收,但會給剛需留出一個口子。

口子怎麼留?易居研究院副院長楊紅旭預計有可能是恢復「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減免所得稅」這一2010年暫停的政策。

重稅能壓住房價?

更重要的問題是,通過擴大限購、課以重稅等方式抑制住投資購房需求之後,廣大人民群眾掛心了十年的房價就一定能應聲而跌嗎?

在全國為數很少的執行差額20%個人所得稅的東莞,2007年開始新的計稅方式後,其二手房市場也曾遭遇過一輪低潮,但只持續了半年左右。當然,東莞的房價不算太高,漲幅也沒有太大,又按規定扣除了中介費、裝修費、利息、契稅、專項維修基金、營業稅等六項,稅負增加的不是太多。

可是,在房價遠遠高過內地的香港,重稅依然沒有絆住一路向上的房價。為了限制炒賣,香港政府一年前開徵「額外印花稅」,對持有兩年以內的住宅買賣徵收最高20%的重稅。

但定居香港的新浪財經香港站站長彭琳觀察到的現象卻是,炒賣迅速降溫,但同時可買賣的房源也急劇減少,不用被徵收「額外印花稅」的住宅變得奇貨可居。「供不應求加劇,最終被迫吞下重稅苦果的,仍然是買家。」彭琳在香港買房記中如是寫道。時至今日,香港房價已經連續兩年維持每月3%上下的漲幅了。

新國五條細則會帶來大不同的政策效果嗎?楊紅旭不這麼認為。細則出來後,他在微博上言之鑿鑿地下了「2013市場仍將振盪上行」的判斷。「肯定會降溫,每輪重大新政後,皆如此。成交量的下滑可能會持續到三季度,個別月份下半年的房價可能還會出現環比下跌。但是一年後的房價還是會高過現在。」

既如此,在這樣一個賣方市場中,差額20%的巨額稅負是否最終還是由購房者扛下?

做了7年中介了,王大磊經手的每一單二手房買賣中,不管稅種名目上是賣家還是買家的,最終都是由買家來掏腰包。上海的二手房交易中乾脆有一個說法叫「到手價」——賣家只關心最終拿了多少錢,怎麼避稅就看你買家的能耐了。

在深圳中聯地產集團二手房研究院總經理肖小平看來,只要政策沒有改變大家對房地產市場甚至整個經濟的長遠預期,多重的稅最終都會被轉嫁。「誇張點說,新國五條唯一的好處是至少在當下改變了一部分人的預期;在此之前,所有人都是高度一致地看漲。」

若無意外,始於2012年的這一輪市場回升將被打斷。

住建部部長姜偉新在參加兩會時被問及會不會傷害購房者利益時,也只能回答說,「要先看看市場的反應再說,政策不可能讓13億人都滿意,只能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符合長遠利益。」

新政爭議之大,就連不常批評政府的soho中國董事長潘石屹也寫了一條長微博來分析建言:我感覺應該從第三套房開始徵稅,把空置的房子逼到二手房市場,同時免去幾年二手房交易所有稅費,讓房子充分流通,形成市場供應。供應量大了,房價就會降下來。而不應該增加交易過程的稅費,阻礙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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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細則發佈 李小加:不為搭救A股市場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0294

4月2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分別發佈《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徵稿意見。據財新網消息,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於晚間的香港記者會上表示,未來幾週內將與滬港通參與者進行溝通,提升技術系統,並啟動滬港通測試運行階段。

在4月10日兩地證監會發佈的《聯合公告》基礎上,《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滬港通的標的範圍、額度控制、交易時間、交收安排、投資者適當性和權益證券處置等六大關鍵問題的細節。

試點股票範圍:不包括香港創業板股票

《細則》明確,本次滬港通標的範圍不包括香港創業板股票。其中,港股通方面,包括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數成份股內但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其中前述指數成份股內發行人同時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H股除外。

根據聯交所披露的標的名單,截至4月11日,共有266只港股通股票可供投資。此外,《細則》明確提出,符合條件的內地個人投資者需「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餘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同時還需「具備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匯風險管理的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會員測試」。

滬股通方面,包括上證180指數和上證380指數的成分股,以及雖不在上述指數成分股內但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其中被納入風險警示板的除外。截至4月11日,共有568只港股通股票可供投資。

需要注意的是,當股票被調出後,投資者只能賣出,不能買入。滬港通暫不提供股份發行認購服務。

額度控制:滿額後停買不停賣

在滬港通業務的額度控制中,滬股通、港股通的總額度分別為3000億元、2500億元,每日額度分別為130億元、105億元,均按買入、賣出抵消之後的淨軋差計算,這意味著滬港通支持的實際成交額可以超過額度本身。而在連續競價階段當每日可用額度使用完畢時,雙方交易所將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單申報,但仍將接受賣單申報。也就是說,滿額的情況下停買不停賣。

另外,當滬港通總額度分別趨近於3000億元、2500億元的總額度上限時,如總額度餘額少於單日額度時(滬股通130億元、港股通105億元),下一個交易日停買不停賣,當總額度餘額恢復到單日額度以上時,下一個交易日恢復接受買單申報。

上交所同時解釋說,交易手續費、現金紅利、利息等非交易因素引發的資金流動,不佔用滬港通額度。

新浪財經消息,李小加表示,現在試點的額度只是一個大致的判斷,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要有足夠規模讓「滬港通」這件事情能夠做起來,市場達到有效的開放,但同時規模又不能太大,須保證試點的平穩開展。「我們並不希望一開始就搞得轟轟烈烈,這樣並不好,一開始靜悄悄沒關係,只要10年以後回頭再看是轟轟烈烈的,便是有意義的改革」。

他同時稱,試點時期對於額度進行管控,是為了讓市場逐漸適應新的變化,保持市場穩定,「這是長期的結構性的安排,我們並不希望市場在短時間內上上下下」。在初步試點獲得成功後,未來股票的選擇範圍、市場以及額度都可能會進一步擴大。

本地原則為主,主場規則優先

值得注意的,滬港通遵循「本地原則為主,主場規則優先」的原則。據《證券時報》消息,李小加表示,這意味著在哪個市場進行的交易,就使用哪個市場的規則,例如交收日期,雙方利益、權利、義務高度對稱,兩個交易所均分全部收入。

「兩地交易所將全程均分收入,無論那個市場吸引的資金較多,兩家交易所的收益都完全一致。」李小加指出。此外,滬股通每日仍設有10%的停板機制;香港則沒有停板機制限制。稅制也是一樣,按兩地現有規則進行。

對於市場關注的風險控制,港交所方面表示,滬港通結算僅淨量過境,實現最小跨境流動,結算交收全程封閉,以實現風險全面監控,且涉及的人民幣換匯將實現全程回流。

另外,李小加還表示,滬港通的目的不是為了搭救A股市場,意義在於內地和香港股票市場雙向開放,是為了長期發展的安排;滬港通也不是一個簡單的優惠政策,是一個里程碑,是兩地市場實現互聯互通的首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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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滬港通 你需要知道的更多細則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104040

滬港通漸行漸近!上交所和港交所已披露部分交易細則,對滬港通的參與資格、交易安排、額度安排、投資者保障等予以了詳細的介紹。

●“滬港通”常識

滬港通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的簡稱,兩地投資者可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其中,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托香港經紀商,經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聯交所上市的股票。

●哪些投資者可以參與滬港通?

試點初期,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內地投資者限於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條件為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雙向人民幣交收

對投資者采用雙向人民幣交收,即內地投資者買賣以港幣報價的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幣交收,香港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報價和交易。

滬港通可以交易哪些證券產品?

試點初期,滬股通股票範圍包括上證180指數及上證380指數成份股,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票;港股通股票範圍為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票。

●實行每日配額制度

滬港通將設有額度,控制跨境資金流的初期速度及規模。額度包括兩個部分,每日額度及總額度。總額度,指通過滬港通流入內地股市的最高資金總額。與QFII額度制度不同,滬港通計劃的額度不是按申請行政分配給個別的券商,而是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則分配,而且不允許修改訂單。

滬股通的每日額度為130億元人民幣,總額度為3000億元人民幣。港股通的每日額度為105億元人民幣。

港交所總裁李小加表示,滬港通未來可能逐步取消額度管理。

●每日額度不足時滬股通不接受新買盤訂單

若總額度的余額少於每日額度的130億元人民幣,滬股通當天將不再接受新買盤訂單。若因賣盤成交而令總額度余額回複至高於每日額度的130億元人民幣水平,滬股通將於隨後的交易日恢複接受買盤。不過,賣盤將不受限制,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仍可以賣出他們手上的A股。

●滬港通下單時間

因應上海與香港證券交易所之間可能出現的輕微時鐘誤差,香港聯合交易所將於內地市場早市及午市開市前五分鐘起接納滬港通訂單,因此,香港的券商可於早上9:10及下午12:55開始輸入滬股訂單。

●何謂“前端監控”?將實施何種結算制度?

港交所總裁李小加表示,“本地原則為本、主場規則優先”是滬港通的主要原則之一。

根據內地法規,目前內地投資者只能出售其中國結算戶口內前一交易日收市時已經持有的滬股,換言之,上交所和券商的系統會對投資者的戶口進行交易前預先檢查,內地投資者不能對自己戶口內尚未到帳的股票發出賣盤訂單。而國際投資者的通用做法是T+2,即在交易日通過券商下單,成交後兩天結算時才將股票從托管銀行交付券商。大型基金一般不會將證券存托於券商。由於香港與內地市場的證券存托管系統不同,香港交易所無法對投資者的戶口進行持股量檢查,因此,香港交易所將對券商指定的中央結算系統股份戶口的持股紀錄進行類似檢查,以確保券商發出的賣盤訂單並沒有超過其持股量。  
  
鑒於兩地市場的這一重要差別,國際投資者在賣出滬股時也必須改變其在國際市場上“先賣再結算”的交易習慣,遵循內地T+0的結算規則,在交易日早晨7:30前將欲售股票轉至券商端才能在本日賣出,從而確保香港結算與中國結算每日結算時不會出現無法交付的情況。

●滬港通只覆蓋二級市場交易

滬港通所涵蓋的股份占A股總市值的90%左右,但只覆蓋二級市場交易,不包括首次公開招股(IPO)。

●滬港兩地市場規則的差別

投資者亦須留意,與通過券商進行的其他跨境交易類似,通過滬港通在內地市場進行的交易活動,並不受香港現有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兩地上市公司仍須遵循各自市場披露規定

就企業資訊而言,兩地市場的上市公司仍須遵循各自市場現行的披露規定。

●滬港通時間表

8月將進行滬股通香港推介,9月將進行全球推介。
滬港通正式上線最為關鍵的技術準備將於8月展開。中信證券知情人士透露,不出意外,將於10月如期上線。港交所尚無明確的滬股通上線時間表。

●與“港股直通車”的主要區別

投資者直接使用人民幣投資,而無需換匯,也無需去對方市場開戶,可以直接投資對方市場股票。

●與QFII和QDII的主要區別

與QFII和QDII相比,滬港通可以投資港股和A股,非單項投資;滬港通清算交收以人民幣進行,而非美元等外幣;滬港通對資金實施閉合路徑管理,賣出證券獲得的資金必須沿原路徑返回,不能留存在當地市場。

本文由《中國證券網》報道、新浪網報道及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博客綜合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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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稅收細則出臺 內地個人投資者三年免稅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0724

財政部發布滬港通稅收規定稱,滬港通內地個人投資者投資聯交所股票差價所得三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同時對其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根據現行稅制規定予以明確。

對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此外,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以下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布的滬港通試點及QFII、RQFII稅收政策公告:

經國務院批準,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下發《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滬港通試點涉及的所得稅、營業稅和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等稅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明確。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同時對其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根據現行稅制規定予以明確。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稅收政策對支持滬港通試點順利開展,促進中國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和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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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聯預測後三季度中國用電量回升 呼籲加快制定電改實施細則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4/4612677.html

中電聯預測後三季度中國用電量回升 呼籲加快制定電改實施細則

一財網 重華 2015-04-30 11:22:00

經濟數據繼續傳來暖意。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日前對外發布消息稱,預計後三季度全國電力消費需求增速有望總體回升,其中全年全社會用電量可能增長3%-5%,其中上半年增長2%左右。

經濟數據繼續傳來暖意。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日前對外發布消息稱,預計後三季度全國電力消費需求增速有望總體回升,其中全年全社會用電量可能增長3%-5%,其中上半年增長2%左右。

預計上半年用電量能增2%

一季度,中國工業經濟數據增速進一步放緩,導致一季度第二產業用電同比下降0.6%,特別是重工業和高耗能產業用電下滑明顯。

其中,一季度黑色金屬冶煉和建材行業用電同比分別下降6.8%和4.4%、增速同比分別回落8.5和15.1個百分點,而四大高耗能行業對全社會用電增長的貢獻率為-48.1%。

由於工業增速的放緩,帶動工業利潤增速也走弱。高盛高華首席經濟學家宋宇分析,3月份工業企業利潤數據印證了此前公布的工業活動數據所發出的信號。環比增速較今年前兩個月的極低水平出現改善。但同比增速仍為負值,這可能會令決策層繼續面臨保持寬松立場的壓力。

但中電聯預測,綜合考慮宏觀經濟形勢、氣溫及基數、工商業用電價格下調以及電能替代等因素,預計後三季度用電量增速有望總體回升,預計上半年全社會用電量2.68萬億千瓦時、同比增長2%左右;全年全社會用電量5.69-5.80萬億千瓦時、同比增長3%-5%。

同時,後三季度電力供給環境寬松。預計東北和西北區域電力供應能力富余較多,華東、華中和南方區域供需總體平衡、部分省份供應能力盈余,華北區域供需總體平衡、部分省份供應偏緊。預計全年發電設備利用小時4130小時左右,其中火電設備利用小時將跌破4600小時,再創新低。

建議加快水電、核電建設優化電力結構

中電聯認為,隨著電力供需進一步寬松和電力消費換擋到中速增長,電力行業發展重心從主要解決用電“有沒有”問題轉移到主要解決“好不好”問題,即要著力推動電力結構調整、促進行業提質增效升級。

為此,中電聯建議,在此基礎上,一是提高電力系統調峰電源比重,減輕煤電機組深度調峰負擔,降低煤電機組供電煤耗和汙染物排放,提高各類型電力資產尤其是煤電資產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應因地制宜、因技術經濟條件支撐和當地電力供需情況,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穩妥有序推進大氣汙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避免環境效益差、經濟代價大、能源消耗多、帶來二次汙染的超低排放改造。二是加快加大水電和核電建設,提高年度新開工規模中水電和核電比重,既能夠拉動和穩定經濟增長,又能夠有效規避當前供需寬松困局,且能夠確保電力結構綠色轉型和保障電力中長期安全經濟供應。

呼籲加快制定電改實施細則

今年也是中國電力的改革年。新的電改文件確立了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實行 “三放開、一獨立、三強化”的改革機制。

中電聯呼籲,在試點基礎上,加快研究制定各項改革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

首先是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總體部署,按照先試點再推廣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改革。逐步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範圍,加快研究制定各項改革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

二是加快建立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結合近些年日益增大的電網調峰、調頻、 調壓和用戶可中斷負荷等輔助服務新要求,完善並網發電企業輔助服務考核機制和補償機制。根據電網可靠性和服務質量,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建立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用戶可以結合自身負荷特性,自願選擇與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簽訂保供電協議、可中斷負荷協議等合同,約定各自的輔助服務權利與義務,承擔必要的輔助服務費用,或按照貢獻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三是加快制定《自備電廠管理辦法》,加強和規範自備電廠監督管理。規範自備電廠準入標準,自備電廠的建設和運行應符合國家能源產業政策和電力規劃布局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節能和環保排放標準,公平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相應的調峰義務。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按規定承擔與自備電廠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完善和規範余熱、余壓、余氣、瓦斯抽排等資源綜合利用類自備電廠相關支持政策。

編輯:汪時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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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 IPO新規下申購全攻略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1/4712822.html

新股發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 IPO新規下申購全攻略

一財網 一財網綜合 2015-11-17 09:17:00

伴隨著新一輪發行制度的改革。新“玩法”有什麽要點?此外,在密集新股的發行之下,若能找到申購新股最優申購策略,無疑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方便投資者順利申購新股,我們收集了一些有關網上申購業務的問題,進行解答,希望對投資者們有所幫助。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規範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網下發行行為,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相關規定,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修訂並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向各家證券公司征求意見。

記者獲悉,滬深證券交易所近期向各家證券公司下發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網下發行實施細則的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網上無效申購由主承銷商包銷原則。與修訂前相比,新規大體延續了此前市值申購的計算規則。

市場人士普遍認為,基於新股低價持續發行原則不變的情況下,預計新股上市後仍將有不錯的上漲機會。新股收益率樂觀也意味著券商包銷的機會很小。

那麽,伴隨著新一輪發行制度的改革。新“玩法”有什麽要點?此外,在密集新股的發行之下,若能找到申購新股最優申購策略,無疑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方便投資者順利申購新股,我們收集了一些有關網上申購業務的問題,進行解答,希望對投資者們有所幫助。

新股申購新規與技巧有哪些

■問:2015年11月在股災之後重啟IPO新股申購,有哪些新規?

一是針對巨額打新資金取消現行新股申購預先繳款制度,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強調新股申購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券商不得接受投資者全權委托申購新股;

二是突出發行審核重點,調整發行監管方式,嚴格執行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將審慎監管條件改為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公開發行2000萬股以下的,取消詢價環節,由發行人、主承銷商協商定價,簡化程序,提高發行效率,降低中小企業發行成本;

四是加強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要求首發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填補回報措施;

五是強化中介機構監管,落實中介機構責任,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要求保薦機構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賠付承諾,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出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監管辦法。

證監會釋疑為何取消資金申購稱,現行制度造成巨資凍結,2015年6月初,25只新股凍結資金峰值5.69萬億元;如果取消,僅需繳納414億元。

同時為了約束投資者獲得配售後不足額繳款,新規規定投資者連續12個月累計3次中簽後不繳款,6個月內不能參與打新

■問:什麽是按市值申購?

答:按市值申購指的是投資者必須持有深圳市場或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萬元以上,才能參與新股網上申購。同時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能超過主承銷商規定的申購上限,且不得超過持有市值對應的可申購額度。

■問:投資者網上申購新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根據《網上發行申購實施辦法》,持有市值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投資者才能參與新股申購,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

■問:投資者持有市值是什麽?市值配售包括的證券種類有哪些?是否包括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答:資者持有的市值指T-2日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T日為申購日,下同),包括本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包括優先股、B股、基金、債券或其他證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不包括在申購市值範圍內。

■問:網上申購數量受到哪些限制?

答:投資者網上申購數量不得超過T-2日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也不得超過主承銷商規定的申購上限。

■問:投資者如有多個證券賬戶,應如何申購新股?持有市值如何計算?

答:對於每只新股發行,有多個證券賬戶的投資者只能使用一個有市值的賬戶申購一次,如多次申購,僅第一筆申購有效。有多個賬戶的投資者,其持有市值將合並計算。

■問:同一天的股票市值可以重複使用嗎?申購資金可以重複使用嗎?

答:同一天的市值可以重複使用,比如說,當天有多只新股發行的,投資者可以用已確定的市值重複參與多只新股的申購。但申購資金不能重複使用。

■問:請問投資者只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且市值超過1萬元,可以參與深圳市場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資金申購業務嗎?

答:滬深兩市的市值不能合並計算,申購深市新股只能用深圳市場的市值。

按市值申購的流程舉例如下:

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時定於T日在深交所進行網上申購,網上發行量分別為5000萬股和2000萬股,主承銷商規定的申購上限分別為5萬股和2萬股,發行價格都為10元。

T-2日,按照新辦法,只有投資者至少擁有1萬元市值的股票,才能夠獲得對應額度新股申購的權利。申購日前兩個交易日收市後,投資者張某持有深市非限售A股股份在前20個交易日(包括當天)的每日平均市值為20.9萬元,則張某能夠獲配41個申購單位,可申購新股41×500=20500股。這一可申購額度少於甲公司的5萬股申購上限,超過了乙公司的2萬股申購上限。因此,張某最多只能申購甲公司20500股,乙公司20000股,超過部分為無效申購。

T日,網上申購。根據市值申購,無須繳款。

T+2日,公布中簽率、中簽號

T+3日,如中簽,按中簽多少繳款。

註意:以上T+N日為交易日,遇周六、周日順延

打新技巧

三錦囊助你淘金新股

對於投資者而言,申購新股並不是申購了就一定可以買到,因此如何提高打新的成功率十分關鍵。而即便中簽之後,在什麽時候賣票也十分關鍵。因此,掌握一定的打新技巧,對於提高新股投資的收益很有幫助。

錦囊一做好準備重點出擊

很多投資者打新股很盲目,打新完全當做買彩票,但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的。分析師指出,投資者可從[中財網新股在線]的新股申購一欄了解近期新股發行的詳細信息。如發行日期、申購代碼、網上網下發行數量、發行價、申購上限、市盈率以及該股所屬的行業。對同期發行的新股充分了解和比較後,就可以制訂打新策略。

錦囊二不趕熱鬧中簽率更高

當出現兩只以上新股同時上網發行時,應優先考慮冷門股,人少的地方中簽的機會可能更高些。此外,投資者可集中資金出擊一只新股如果同時發行3只新股,就應該選準一只全倉進行申購,以提高中簽率。選擇合理下單時間。最好選擇中間時間段來申購,如選擇上午10∶00-11∶00和下午1∶30-2∶30之間下單。這期間還有排隊等候的時間。

錦囊三看準時機賣個好價錢

上市首日暴漲暴跌,是此前新股備受市場詬病的主要原因。新規中,滬深交易所均要求,新股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上下20%,否則視為無效申報。另據上交所規定,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

為了平抑新股首日價格,上交所還規定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以上(含),將停牌30分鐘,上漲或下跌20%以上(含),將停牌至當日的14∶55。因此,對於一些質地較好的股票,機構當日搶到足夠籌碼的可能性降低,上市後幾個交易日的走勢可能成為觀察有無機構大舉介入的時機。因此,對於中了簽的中小投資者來說,應該改變以往那種中簽後上市第一天就拋出的習慣,對於質地和走勢較好的新股,可多觀察幾天尋機出手。

特別提示

首批10家公司沿用老規矩——先掏錢,再打新

根據近日證監會發布的消息,證監會決定先按現行制度恢複前期暫緩發行的28家公司中已經進入繳款程序的10家公司新股發行,預計11月20日左右刊登招股意向書;剩余18家公司將分兩批發行。這意味著預繳款取消暫時還無法實行,這次打新還得按照“老規矩”來辦。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今年7月4日證監會公告IPO暫停,本應於7月3日至10日發行的28只新股暫停發行,其中,7月3日已發行的10只新股更是退還申購款,它們分別是讀者傳媒、博敏電子、道森股份、安記食品、邦寶益智、中科創達、潤欣科技、凱龍股份、三夫戶外和中堅科技。有業內機構預計,上述10只共募資超40億元,頂格申購需要150萬元以上,凍結資金或近1萬億元。此外,剩余18只新股發行或將凍結資金2.5億元左右,這些新股包括高科石化、銀寶山新、美尚生態、盛天網絡、通合科技、可立克、奇信股份、富祥股份、山鼎設計、華自科技、華源包裝、久遠銀海、萬里石、乾景園林、桃李面包、中新科技、思維列控和井神股份。

不過,“新規”之下滬市申購單位為1000股、深市申購單位為500股等基本規則不變。同時,打新族還是要提前選擇心儀的新股並留意其申購時間,並且仍需要有相應的持股市值等。值得關註的是,此次“新規”亮點頗多。其中,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此外,在堅持當前網上按市值申購的前提下,網上、網下符合申購條件的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報時,無需按其申購量預先繳款,待其確認獲得配售後,再按實際獲配數量繳納認購款,這就意味著打新可以“貨到付款了”。不過,萬一碰到“不誠信”的情況,“貨到了不付款”該怎麽辦呢?記者註意到,證監會將建立網上投資者申購約束機制,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允許參與新股申購。

(綜合長沙晚報、上海證券報、南方財富網)

編輯: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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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解讀,八千多字的P2P監管細則你需要知道哪些?

來源: http://www.iheima.com/space/2015/1228/153506.shtml

導讀 : 最終監管提出是“存管”,而不是“托管”,這個反映監管層更加務實。

/郭宇航(點融網創始人、聯合CEO

首先,無論是通過備案制的監管方式,還是通過負面清單的監管形式,我們都能看到監管層對於整個行業呵護的態度,就是說希望行業健康發展的這麽一種期許。在這麽一個細則中,是可以能夠讀到這些監管者苦心的,這是一個定調,就是說,監管層首先還是鼓勵行業發展的一個態度。

第二,在鼓勵的同時,對於一些明顯的違規和被很多不規範的平臺用於作為非法斂資的這麽一種手段的一些做法,得到了明文禁止,使得未來不規範的侵害消費者利益的平臺生存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原來無法可依的這麽一種局面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使得一些非常顯而易見的違規變得沒有藏身之地,這實際上是正本清源、去偽存真的這麽一個過程,這是第二個積極的方面。

第三,不設具體的門檻,實際上更多體現了一種監管的自信,實際上跟國際上的趨勢也是相吻合的,銀監會這麽做,也可以繼續對創新留有空間,可以幫助行業未來不斷演化發展,這點是非常積極的意義。

此外,銀監會對於P2P的管理,基本上沿用了金融機構的分業管理的思路,這里面的體現在於P2P不得銷售理財資管基金,保險信托,不得股票配資等等,所以這就是意味著混業,不僅在銀行業沒有開放,在P2P平臺上也將得不到支持。所以這是看到的一個管理層對於金融監管的一個大的思路。

一、關於細則對未來行業趨勢的影響

總體來看,這個細則征求意見稿從非常多的細則上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對於草創平臺來說,基本關閉了創業的可能性。對於大平臺來說,可能也要進行大規模的調整,才能完全符合規定。

可以說,草根野蠻生長的P2P時代已經過去了,P2P行業將由此進入規範和完善的第二階段。

二、如何看待未來P2P行業的發展前景

隨著整個行業發展越來越規範,越來越透明,接下來留下來的這些正規的P2P平臺,一方面,將面臨更大的市場、更好的發展機會,但另一方面,也將面臨更激烈的競爭,必須培養出自己的核心競爭力,才能夠從眾多優秀平臺中脫穎而出。

如何培養出核心競爭力?結合今年P2P領域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我認為未來在細分領域如何做得更紮實、更深入,如何找到合適的合作夥伴,提高自己獲取資產的能力,將變得很重要。這將直接決定一些大平臺能夠走得多遠。

三、關於明確P2P是信息中介的性質,以及強調小額為主

去年監管層先後明確的四條紅線和十條基本規則等一些基本規則,對P2P的信息中介身份早有明確。而最終落定細則,可以說是讓一些還抱有幻想的平臺,還在用傳統模式做互聯網金融的一些機構,放棄幻想,踏踏實實開始轉型。當然,要讓平臺都踏踏實實地只做信息中介平臺,還是需要非常多的配套措施必須要跟上的。比如說投資者教育。如何能讓投資者在P2P平臺上發生壞帳後,投資者能接受風險自負,目前來看,投資者還是不太能接受的。所以,後續還要繼續進一步等待銀監會的相關配套文件出臺,進一步把握好監管精神。

關於強調小額為主,這點也完全符合我們的預期。我們也常說,點融網一直就是堅持只做純正的P2P平臺,堅持小額分散。我以前也舉過一個例子,如果把整個社會的金融需求比作一個玻璃瓶,那大大小小的銀行就是鵝卵石,類金融機構就是砂礫,而互聯網金融就是水,只有用水將玻璃瓶填滿,社會金融需求才能得到滿足。所以,我們點融網專註於小額和分散,做純正的P2P,我們願意成為傳統金融機構等的有益補充,把自己的事情做好。

四、關於“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這條規定

這次細則提到對於信息中介的字樣要出現在名字中,事實上也對於分業經營,即P2P混合理財平臺業務做出了區隔,P2P只能做撮合業務,要做理財平臺估計要區隔不同的主體。

五、關於“負面清單”的設立

其實,“負面清單”中提到的很多內容倒都是屬於市場上早就公認的,也是市場上都有所預期和準備的。比如說,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違規設立資金池,不得參與股票配資等等。

六、關於用備案制監管,而且沒有設置註冊資本金等門檻

備案制體現了監管層對於P2P行業的呵護和鼓勵發展的態度。幾部委在答記者問中也肯定了P2P行業對於滿足小微企業和百姓融資需求的積極作用,並提出,采取事後備案,減少事前行政審批,有利於行業創新和發展。

用註冊資本金門檻來阻擋不合規的人群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因為現在大量的公司,尤其是新的工商註冊的條例里面實際上對於註冊資本金的管理更放寬了,很多你認繳一個億,你有可能很長時間實際註冊的資本都不用這麽多,所以這個註冊資本,對於不了解內情的一些普通投資人來說,反而是有誤導作用的,實際上對於阻撓這些沒有資金實力的,不規範的參與者作用是非常微小的。除非規定的註冊資本金都是實繳資金,而且對資本金的使用和抽逃進行嚴格的管控,這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可如果這樣的話,90%訂單會不達標。

七、關於明確由地方金融辦具體監管

由地方進行具體監管的話,其實既反映了現實,也更貼近現實。銀監會的人力非常有限,很難做到遍布全國的幾千家平臺的逐一的監管,所以這也是和大家的預期相似,由地方上的金融主管部門來進行屬地化的管理,其實是更為可行,更貼近現實。

由金融辦監管還有些好處,首先,對當地的情況它了解,第二個,它可以調動當地政府的一些資源,也更容易。第三,實際上,金融辦現在的參與監管,更多的也是作為一種主管部門的指導成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為自律組織來管,所以這個和它事無巨細的對每個平臺監管也是不一樣的。對地方上的非銀行的這種類金融機構,金融辦有了非常豐富的監管經驗,從小貸擔保,典當行,這些其實金融辦是駕輕就熟的,對於沒有銀行牌照的P2P平臺來說,都有非常相近的地方,他們有現成的經驗。另外,作為金融辦的監管,它其實可以掌握的彈性也會更大,對於金融創新來說,也許也是一件好事。

此外,值得關註的是,征求意見稿第五條最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這點也意義非常重大,值得重點關註!

除了明確地方金融辦具體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等在對P2P監管上的協作原則和具體監管內容。

八、關於第九條第5款“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報送並登記”

這個提法非常有新意,我們非常想了解這個中央數據庫隸屬於什麽部門,什麽樣的機構能夠報備數據,關於這些數據的使用是否還會有進一步的細則誕生。如果這一切是我們所想的,P2P數據庫能夠進入央行征信數據庫的話,那麽對於P2P行業是巨大的利好。對於中國信用社會的建立也有重大意義。

九、關於(第9條第7款)明確提出P2P平臺反洗錢系統的建立。

我們點融網差不多一年前就開始了反洗錢系統的建立,我們應該是P2P里面第一家主動采取措施滿足監管要求的平臺。

十、關於第13條列出了部分借款人禁止的行為

這個對於整個行業發展來說也非常意義。有保護平臺的意義。不過比如其中提到禁止向多個平臺融資這點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是否一刀切值得商榷,可能強調信息透明,然後由平臺自主決定更符合市場原則。

十一、關於第15條有關出資人的規定中提到投資人自行承擔本息損失

這是監管層引導打破剛性兌付的一個重大舉措。如果整個行業能夠統一按照這個指引行動的話,長期來看,是符合金融市場規律的,關鍵要看這一條在各個平臺上落實的力度和進度。

十二、關於第16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對於線下業務進行了嚴格限定。任何類似於銷售職能的線下網點,監管層似乎已經禁止設立。這對於線下為主的平臺具有重大影響。接下來這點主要要看接下來的過渡措施的相關規定。

十三、關於此前預期的“托管”變“存管”

應該說,對P2P提出存管這個要求,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幾部委答記者問中也提到了,這有助於防止那些不良平臺欺詐、挪用資金等等,有利於資金的安全和隔離,對於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至於最終監管提出是“存管”,而不是“托管”,這個反映監管層更加務實。托管意味著銀行必須對每一筆交易進行監管,對於互聯網金融海量的交易量來說,以銀行現有的情況,基本上是不太可能做到的。因為它可能收的托管費用還覆蓋不了成本。而且,P2P畢竟還是一個比較新的東西,銀行對什麽樣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銀行,可能在早期會缺乏判斷的手段。一旦接入監管後,一些新生的P2P公司會利用銀行的旗號,去做增信,為自己做背書,出現問題後,消費者容易會把矛頭指向銀行。銀行可能不願意承擔這樣的信用風險。

不過,銀行提供存管是完全可以的,而且,通過存管,監管層也可以更好的了解到P2P的規模等等重要的行業信息,也可以為監管提供決策參考。

關於更具體的評價,可能還需要等到監管層出臺了有關第三方存管的具體辦法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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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細則公開征求意見:備案不設置條件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1228/153504.shtml

導讀 : 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i黑馬訊 12月28日消息,今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征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以下為征求意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規範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註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註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註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註冊]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複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出借人義務]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第十八條 [網絡與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複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募集期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費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征信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報送、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子簽名]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業務暫停與終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破產隔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借貸決策]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第二十六條 [風險揭示及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在當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資金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糾紛解決]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融資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

(二)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名稱、類型、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

(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及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機構治理結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團隊情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披露義務的責任主體]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建立跨省(區、市)經營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風險監測分析和開展風險提示,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督導;

(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

(四)指導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五)對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溝通、協作,並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股東、合夥人、實際控制人、從業人員的執業記錄,建立並管理行業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開展風險監測分析,並按要求定期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統計數據與中國人民銀行及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運行機構共享;

(二)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制定實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合同文本等標準化規則,促進機構信息披露和增強經營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自主或聘請專業機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四)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相關措施;

(五)建立輿情監測制度,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測,並及時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六)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備案和網絡借貸行業年度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自律組織職責] 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組織章程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客戶資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方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風險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並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八條 [一般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不再提供網絡借貸信息服務;

(三)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四)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年度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責任]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行業報告等相關信息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機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企業行政許可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並將誠信檔案與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或其他全國性的數據庫鏈接,實現數據共享。

第四十二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相關從業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全國行業自律組織] 全國性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導。

第四十五條 [過渡期安排]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四十六條 [實施細則]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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