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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子加國回港 游說簽授權書  盜父百萬棺材本

1 : GS(14)@2013-07-22 23:59:50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722/18343535

                  事件帶出一般授權書權力極大,持授權書者甚至可代事主賣樓賣資產,對當事人欠保障,金管局及大律師提醒市民小心勿輕言簽授權書(見另稿)。
受害退休商人葉伯76歲育一子一女,他數年前患癌後雖已康復,但身體退化兼行動不便故須入住老人院,由長女葉小姐獨力承擔每月7、8千元住老人院及醫療開支,數年前移居加拿大的兒子阿俊雖間中返港居住,卻鮮有供養父親,葉小姐表示近年累積已為父親付數十萬元,經濟壓力大。至去年老父在一宗西貢南邊圍村地建樓民事官司中勝訴,上月底有110萬元賠償獲存入葉伯滙豐戶口,葉伯及葉小姐原以為生活會好轉,豈料卻被至親騙去,葉伯頓感徬徨。
綜合葉小姐說法及葉伯向旺角警署錄取的口供,阿俊去年底忽然熱心,游說葉伯在律師見證下簽署一般授權書授權他代父處理雜務,葉父不虞有詐簽名答允。至7月2日,阿俊先到老人院取走了父親身份證,再帶着授權書,在未經父親同意下走到葵芳滙豐分行,要求轉走幾乎全部110萬存款,只餘下4,000元。
葉小姐稱滙豐職員當時雖曾諮詢其法律部意見,卻未有致電葉伯核實提款指令真偽,便批准把110萬轉賬到阿俊名下戶口。葉伯及葉小姐7月4日發現存款盡失後,立即到旺角警署報案,但阿俊不理警員警告電話,拒協助調查並上機飛往加拿大,錢亦無法截回。警方回應指案件暫列作求警調查案,記者曾多次致電阿俊手機,但均無法接通。

家屬批評滙豐疏忽

                                    葉小姐批評滙豐涉嫌疏忽令其父損失慘重,她和大律師陸偉雄都認為,若當事人死了或是當事人要求下,一般授權書即變無效,故銀行在第三者持着授權書突然要求盡提客戶存款的可疑情況下,理應試行致電戶口持有人「至少問一問」授權是否真的,但滙豐職員沒致電葉伯,故葉小姐要求滙豐賠償並將向金管局投訴,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亦指滙豐有疏忽之嫌。
滙豐銀行發言人拒評個別事件,但指客戶任何投訴滙豐都會先作內部調查,並嚴肅處理。但滙豐指一般而言被授權人若攜同由律師行見證並按〈授權書條例〉第7條發出的一般授權書,又帶同輔助文件如身份證到分行處理銀行事務,職員會照辦。
2 : GS(14)@2013-07-23 00:01:34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722/18343538



【特稿】
「一般授權書(The 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是根據〈授權書條例〉第7條,在律師見證下作簽署的法律文件,意思是當事人授權第三者全權代他處理事務,故獲授權的第三者等同是當事人本身,可代當事人提款,做投資甚至賣樓,此舉原意是讓病危或衰老的人士,可授權配偶子女代辦事務。
銀行應核實提款指令

不過,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此授權書的權力過大,對當事人十分不利,故此不宜輕易簽署。縱使要簽,也應該在授權書上加入限制條件,例如限制授權有效時間或限制授權範圍,以保障自己。
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及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不約而同認同,銀行容許獲授權者悉數提走當事人(葉伯)戶口的巨款,做法是「合法」,但銀行在批准這宗過百萬元提款前,未有嘗試致電戶口持有人核實提款指令真假,卻有商榷餘地,張達明並指銀行職員甚至有疏忽之嫌。
張及湯均解釋,銀行職員有「審慎責任」去保障存戶利益,銀行存戶即當事人亦有權宣佈授權書無效,故兩人均認為,銀行職員在批准巨款轉賬前,其實理應試試致電戶口持有人,以確認授權或提款指令是否有效。兩人補充,獲存戶授權者雖有權代為提款,但不等如有權把錢據為己有,故今次提款者(逆子)有盜竊或詐騙之嫌。
《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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