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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與港交所商談所有權結構事宜

http://wallstreetcn.com/node/53416

WSJ援引知情人士稱,阿里巴巴集團正與香港股票交易所談判,希望找出一種所有權結構,能夠讓阿里巴巴在港交所上市的同時,維持馬云及其管理團隊對阿里巴巴的控制權。

阿里巴巴目前仍未決定是在香港還是紐約IPO。對於阿里巴巴在香港上市面臨的所有權問題,上週《南華早報》已有報導:

知情人士稱,由於馬云希望保持對公司的明確控制,而香港又禁止出售具有不同投票權的股票,導致該公司到香港上市的可能性存疑。

知情人士稱,馬云去年8月起就一直在規劃阿里巴巴上市事宜,當時他已完成阿里巴巴B2B公司在香港的退市工作。但投行消息人士告訴《南華早報》,如果不能保持對阿里巴巴的控制權,馬云就不會帶領公司上市。

知情人士稱,在香港上市一直是阿里巴巴的一個選項。但香港目前的上市規則不允許所謂的「雙軌制」投票結構,而這一結構在美國卻經常被使用,它允許創始人及其他重要股東在公司上市後繼續保持足夠的投票決定權。

兩名知情人士向WSJ表示,為找到替代方案,阿里巴巴和港交所正在討論其他「創新性途徑」。但他們並未透露可能的方案。

港交所發言人拒絕對此事置評。

但在上週四的一個媒體發佈會上,港交所首席執行官李小加說,港交所「目前無計劃」更改規則允許雙重股權結構的存在。他還說,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仍是保證市場健康的最重要原則之一。

兩年之前,港交所曾因雙重股權結構問題拒絕了英國足球俱樂部曼聯的上市。最終,曼聯老闆格Glazer家族決定在美國上市。

馬云持有阿里巴巴集團約7%的股權,軟銀和雅虎分別持有阿里巴巴36.7%和24%的股權。

阿里巴巴集團發言人稱,該公司還未決定上市地點,也未正式任命IPO承銷商。而據知情人士,瑞信和摩根士丹利可能成為阿里巴巴IPO的主要承銷商。

若阿里巴巴上市後市值達到1000億美元,就將成為僅次於谷歌(2900億美元)和亞馬遜(1330億美元)的全球第三大互聯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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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tter狀告美司法部 要求有權披露監控信息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9116

美國知名社交媒體公司Twitter當地時間周二向聯邦法院提交訴狀,狀告司法部限制其發布政府監控的完整信息。這起訴訟表明,圍繞著禁止披露安全部門對用戶信息請求的性質和數量這一問題,美國互聯網公司與美國政府的爭端進一步升級。

Twitter公司7月發布最新透明報告,揭露了美國政府要求提供用戶信息的數據。但是該報告遭到美國政府審查。由於FBI對於報告的發布與否模棱兩可,最終發布的報告並不包括來自國家安全的數據請求。

Twitter副總裁Ben Lee表示,“公司行為符合信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要求。我們希望能夠分享完整的透明報告。我們完全擁有發布完整信息的自由,而非是閹割版本。”

2014年年初,美國司法部曾與谷歌、微軟、雅虎、Facebook以及LinkedIn達成和解。這些公司都希望能夠向公眾公布更多政府監控信息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政府。作為和解的一個方面,美國司法部同意允許這些公司公布更多政府監控信息。不過Twitter並未參與此次起訴,因此未獲得更多公布信息的權利。

司法部發言人Emily Pierce表示將會考慮Twitter的要求。政府官員認為FBI和國土安全部通過獲取信息的方式來消除威脅因素並不過分。獲取潛在危險份子行動和方式的越多渠道,就可以更好的維護國家安全。

在長達19頁的訴訟請求中,Twitter指控政府一方面大張旗鼓宣揚信息監控是為了國家安全,一方面則限制相關公司發布完全透明的信息。Twitter認為政府要求科技公司按規定發布信息的行為已經違憲。

自斯諾登事件爆發以來,美國民眾對自己隱私權的保護越發重視。多家科技類公司都在致力於安撫用戶的擔憂情緒。

在另一起訴訟中,圍繞FBI是否有權禁止美國公司公開收到的“國家安全信函”(NSL)數量這一問題,位於舊金山的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將於周三召開聽證會。此前,一家地方法院法官已做出裁定,FBI的這些保密規則違反了美國憲法。(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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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觀念24.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權、議事杯葛不休 啟動憲政改造 政府不再空轉

2014-12-01  TWM

 

《建立效能政府》

過去兩年,沉寂已久的台灣社運聲勢再創高峰,民眾對政府已忍無可忍。其實,制度缺陷與選民意識不彰,才是台灣政治總是讓人失望的根源。

撰文‧郭淑媛

某位行政院前院長曾告訴《今周刊》記者,有一次他去立法院遊說立委一項政策,立委問他:「你有票嗎?」他答:「我的老闆(指總統)有六八九萬票。」立委立刻說:「那叫你老闆來!」這段對話,具體反映出台灣憲政體制的問題,行政院長沒有民意基礎,權力來源是總統,卻須向立法院負責,總統反而不受任何監督制衡,形成「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權」的憲政困境。

今年三月的太陽花學運,就是當總統的民意支持度只剩九%,卻仍要硬推一個政策支持度不到三成的《兩岸服貿協議》所引爆。英國《經濟學人》五月初報導:「街頭示威反映著對台灣脆弱政治體制的幻滅,馬英九未來兩年會是跛鴨狀態,台灣的未來可能會在街頭決定。」為什麼會演變成街頭決定?答案就是我們的政治體制設計出問題。

同樣的爭端若發生在日本,首相可以解散國會,訴諸民意,讓新選出的國會來決定政策走向。十一月中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宣布解散國會、眾議院改選,就是要將「安倍經濟學」的存廢交由選民決定。

但台灣做不到這點,以至於民眾只好上街頭施壓。如果壓力夠大,夾在黨意與民意間的立法委員頂多「不處理」問題,並不是真的決定政策的方向。像台灣今年兩起重大抗爭行動,太陽花學運以及反核大將林義雄反核四禁食行動,只是讓《服貿協議》被凍在立法院、行政院宣布核四停工。但這是否代表服貿就此不簽了,核四以後都不運轉了?大家也不清楚。

這幾年,台灣政治就是這樣空轉。例如:核四問題沒有清楚做出結論,台灣就沒有能量與魄力,去討論下一階段的能源政策。

要解決這樣的問題,讓類似的事情不再發生,台灣勢必要面對憲政體制改革。台灣的憲政體制,無論是總統、行政院或立法院的運作機制設計,處處是地雷,彼此不斷互相拉扯牽制,隨時都會引爆爭議。

問題一,總統有權無責,人民直選產生的總統,握有很大的權力,卻不必向任何權力制衡機構(如立法院)負責。造成民調支持度只有九%的總統,可以推動爭議政策。

問題二,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行政院部會首長都不是民選產生,也沒有經過立法院同意,全部沒有民意基礎,權力來源來自總統,施政重點自然不會以民意為優先考量,而是實踐總統的意旨。馬政府復徵證所稅政策爭議,即為例證。

問題三,立法權箝制行政權,立法院議事效率不彰,往往為反對而反對,使得政府無法有效運作。前總統陳水扁任期內,因民進黨在立法院是少數,施政窒礙難行;馬英九出任總統至今,國民黨在立法院雖擁有絕對多數或相對多數席次,但他的重要政策如年金改革,也是動彈不得。具有政策急迫性的重大法案,常常經年累月地拖延。國家,就這樣被卡住了。

為何會產生這三大問題?研究憲改的前立委林濁水指出,讓內閣和民意基礎銜接,是民主國家的普遍原則,內閣制國家,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總統制的美國,政務官都要經過國會聽證行使同意權;法國的半總統制,閣揆上任前往往先主動要求國會信任投票,閣員主要由國會議員停止議員職權後上任;但台灣在一九九七年修憲,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少了這道銜接民意的機制。

再者,目前的憲政制度設計,也造成行政院院長有責無權,行政院院長卻必須向立法院負責,但決策權卻在總統手上,行政院院長往往成為「替死鬼」,不少卸任閣揆私下即有此感嘆。

弔詭的是,決定國家政策的行政院院會或部長級會議,擁有最高權力的總統不能主持,而由沒有真正決策權的行政院院長主持;導致在政策形成的程序中,總統的權力變成空白,往往出現政策執行的落差,使得決策品質不佳,總統反而做不了事。

再加上,行政、立法關係失衡,立委動輒議事杯葛,與功能不彰的總質詢制度,往往對行政系統形成掣肘;而朝野惡鬥、立院黨團密室協商,以及缺乏國會調查權,也讓立法院議事能力低落、立法品質粗糙,成為現在政府難以運作的原因之一。

台灣一九九七年修憲雖然賦予總統解散國會權力,但這個權力卻是被動的,必須在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當不信任案成立、倒閣成功時,總統必須撤換行政院院長或解散國會。

這項制度設計,讓行政、立法兩權相互牽制,十幾年來從未運作,因為,立委只要不提倒閣,就不會有被解散的風險。

歷任總統多以兼任黨主席方式,循政黨決策機制解決爭議,但這項作法常被批評為「違章建築」。林濁水就質疑,國會是人民選出來的,總統透過黨主席身分指揮國會,違背權力分立的憲政精神,在美國絕對行不通。

目前的憲政體制已成為國家亂源,這也是近年來群眾運動接連不斷的主因。要解決國家陷入空轉的危機,惟有朝野努力克服超高的修憲門檻,進行憲政改革,才能正本清源。

中央政府體制無論要朝內閣制或總統制,皆可透過修憲會議尋求共識,最重要的是,透過修改中央政府體制和配套的選舉制度,以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是台灣社會的當務之急。

師法他國 台灣亂源或可有解──主要國家解決重大爭端作法

國家 憲政

體制 解決爭端的機制

日本 內閣制 首相可直接解散眾議院(相當於立法院),進行眾議院改選,並於新國會產生後再重新票選新首相。

眾議院可以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投票,若通過,首相必須接受,或解散國會。

英國 內閣制 首相有權解散下議院(相當於立法院),下議院也可以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投票。

自2011年選制改革公投開始,公投具法律效力,2014年9月即舉行蘇格蘭獨立公投。

德國 內閣制 總理在信任案遭國會否決時,有權向總統提出解散聯邦議會的請求,或提請總統宣布立法緊急狀態,暫時將立法權移交參議院。但當聯邦議會提出「建設性不信任案」(註)並選出新總理時,不得要求解散國會。

法國 半總統制 總統有權直接解散國民議會,進行國會改選;也可主動交付公投。

美國 總統制 沒有解散國會機制,總統要靠遊說方式爭取國會議員支持,所以曾發生白宮發不出薪水的僵局。

註:由於德國是多黨政治,國會新的多數聯盟組成,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之後,必須以過半數的議員選出新任總理候選人才能成立,以確保不會因為倒閣造成國家空轉。

資料來源:台大政治系教授王業立

整理:郭淑媛

行動方案

朝野應努力克服超高的修憲門檻,進行憲政改革,修改中央政府體制,以及配套的選舉制度,以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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紮克伯格捐出450億美元背後:他有權不告訴你錢是怎麽用的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12-06/967980.html

紮克伯格通過一家名為“Chan Zuckerberg Initiative”的有限責任公司運作這筆巨款。但有限責任公司保持私人公司屬性,盡管外界預期紮克伯格會自願公開一些慈善項目細節,事實上,紮克伯格完全有權選擇不這麽做。

每經記者 孫宇婷  

當馬克·紮克伯格宣布將捐出他持有的Facebook 99%的股份時,在大多數人看來,這筆價值450億美元巨款的去向必然是慈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公司遞交至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文件中看到,紮克伯格其實是通過一家名為“Chan Zuckerberg Initiative”的有限責任公司運作這筆巨款。根據官方文件所述,慈善的確是數百億美元的去向之一,但並非唯一。

正如Facebook自身所強調的創造性,作為創始人,紮克伯格也將這種精神帶到他的有限責任公司,他的捐贈新玩法被美國法律人士視為靈活性十足。那麽,這種靈活性究竟體現在哪里?

保持對Facebook控制權   

將時間回溯至美國當地時間12月1日,紮克伯格在自己31歲時,迎來了人生中第一個孩子,為了表達他對愛女Max初臨人世的喜悅和感恩,以及由來已久的對下一代生活得更好的責任感,紮克伯格寫了一封很長的信,涉及捐贈的表述是:

“當你成為我們家族新的一員時,我們也啟動了Chan Zuckerberg Initiative,為發揮人類潛能和創造平等而攜手全世界,以期幫助下一代。我們最初將關註個性化學習、疾病治療、連接人們並打造強大的社區。為了這一使命,我們將在有生之年捐出所持Facebook股份的99%——現在價值大約是450億美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Facebook公司於同日提交至SEC的文件註意到,公司稱:“紮克伯格出售股份所得的這筆稅後收益,將在他余生用於‘通過慈善、公共宣傳手段以及其他對公眾有益的活動來進一步推動人類潛能和促進平等’。”

為此,紮克伯格夫婦通過其成立的實體公司——“Chan Zuckerberg Initiative”有限責任公司來負責運作。文件稱,紮克伯格全權控制對這家公司的投票權及其任何股份的處置權。在接下來的三年里,紮克伯格計劃每年出售或捐贈不超過10億股Facebook股票,並打算在可預見的未來,保留他在Facebook公司大多數投票權。

由於Facebook采用獨特的雙層股權結構,在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中還加入了一個表決權代理協議,創始人紮克伯克擁有特殊的超表決權股份,這讓他可以在放棄普通股的同時仍舊保持對Facebook的多數控制權。

為了進一步了解Chan Zuckerberg Initiative的性質及其經營方向,此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曾聯系Facebook媒體部,截至發稿時尚未得到回複。但記者從美知名新媒體Buzzfeed處獲得了一些線索:相關報道稱,Facebook女發言人在郵件回複中進一步確認,這個Initiative的結構會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而非慈善信托基金。

就在紮克伯格致女兒公開信發布次日,Facebook發布聲明稱,“Chan Zuckerberg Initiative將會通過贊助非營利性組織,進行私人投資和參與政策辯論實現自身訴求,不論通過哪種方式,都會以‘對亟需關註的領域帶來積極影響’作為使命。”其表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產生的一切收益都會被用於繼續強化這項使命所需的額外工作中。”

試圖參與政策制定   

為什麽紮克伯格沒有成立一個基金會或直接將錢捐贈給非營利性機構,卻承諾將股份移交給一家由他和妻子普莉西拉·陳共同控制的有限責任公司?

美國專攻慈善捐贈的信托和財產律師提出了他們的看法:有限責任公司給了紮克伯格更大的靈活性,讓他在處理捐款上更為遊刃有余。這讓紮克伯格可以決定一生中想要資助的對象以及資助多少錢。

分析人士認為,對於非營利性機構和基金會而言,為了保持其特殊的稅收地位,會被限制資助某些種類和級別的遊說活動,更無法資助政治競選活動。但紮克伯格的有限責任公司卻都可以做——不論種類、不論級別,且不需要對非盈利行為進行任何常規披露。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在提交給SEC文件的最後,Facebook表示,這家有限責任公司會參與政治辯論。在致女兒信中,紮克伯格稱:“我們必須參與到政策制定中。很多機構不願意這麽幹,但要想取得進步必須有持續的支持。”

非營利性機構對於投資類別也有限制,通常其投資項目都與慈善任務相關。但紮克伯格夫婦的公司可將回報作為目的,投資任何公司而不受限制。在提交給SEC文件中,紮克伯格說,“投資任何公司換來的收益都會被用於進一步提高人類潛能和促進平等的使命。”

公開透明也是慈善逃不開的環節。根據規定,慈善基金會必須出具年報和定期財務報告,向社會公開款項使用細節。但有限責任公司則保持私人公司屬性,盡管外界預期紮克伯格會自願公開一些慈善項目細節,事實上,紮克伯格完全有權選擇不這麽做——一句話,紮克伯格是自由的。

既然這種模式好處顯而易見,為什麽其他大佬不這麽幹呢?

主要的原因是稅負。有限責任公司一般都不會給予免稅待遇,而大多數富有的捐贈者都希望稅負減免。

對於紮克伯格夫婦而言,最大的稅務問題在於他們是否能夠免除450億美元帶來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目前仍然沒有答案。通常而言,如果一個富有的捐贈者完全控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那麽後者也會被算作其遺產的一部分。

據媒體報道,馬克·紮克伯格表示,他和妻子並沒有獲得稅收優惠待遇。

在回應Facebook主頁上一個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將享受“零稅負”的評論時,紮克伯克對此表示否認,並表示“請不要傳播不準確的信息。”

記者從紮克伯格Facebook主頁推薦信息看到,Chan Zuckerberg Initiative於2009年推出,由紮克伯格和普莉西拉·陳博士發起,其使命是在健康、教育、科學研究和能源領域提升人類潛能和促進平等。

自成立以來,該公司在教育、醫療領域的捐助不斷,包括捐助Education Super Highway,這將有助於將課堂連接至互聯網,以及贊助舊金山綜合醫院的一間新的緊急護理和創傷中心,紮克伯格妻子普莉西亞·陳是這家醫院的一名兒科醫生。

事實上,紮克伯格夫婦沒有將99%的財富捐給慈善機構——他們只是成立了一間以自己姓氏命名的私人企業,做了一份計劃和承諾,這讓他們幾乎可以不受太多限制並免除大多數披露責任就去做他們真正想要做的事情。

 

 

  • 每日經濟新聞
  • 宋思艱
  • 每經記者 孫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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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唔答

七警辯方指曾健超認潑液講大話 質疑說法與代表律師不同

【明報專訊】前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涉嫌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拖至暗角拳打腳踢,案件昨續審。法庭繼續「案中案」聆訊,以裁定4間傳媒的案發片段能否呈堂。曾健超接受辯方盤問,被質疑「一路作供,一邊製造證供」。對於曾健超日前在庭上直認案發前向警員淋潑液體,辯方質疑他「講大話」,因為他的大律師曾經否認潑液者是曾健超。

曾健超(40歲)昨繼續以控方證人身分接受辯方盤問。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多番質疑,曾健超日前在庭上所供述的案情細節,與他在案發後4天所錄取的口供不符,例如他的口供從沒提及施襲者說「示威吖嗱」,亦沒提過7名男子把他帶離暗角。清洪質疑曾健超對案發經過根本沒獨立記憶,甚至是「一路作供,一邊製造證供出嚟」。曾隨即否認,稱「有問嘅問題我就有答」。

清洪質疑邊作供邊編造

曾健超其後不時與清洪「駁火」。清洪質疑曾健超「故意迴避我問題」,而當曾健超被質問為何一直沒向警方補充案發細節,他一度語帶不滿地回應:「我唔識點答到你滿意為止。」清洪其後指警員曾經問曾健超,到底他是靠自身記憶,還是網上片段憶述被毆經過,曾健超卻拒絕回答。曾健超承認此事,稱「因為根據法律權利,我有權唔答」。

曾健超又承認,去年10月16日他到投訴警察課錄取口供,但他看過20段片段後,便以疲倦為由拒絕繼續錄口供。他解釋,當時法律意見擔心警方嘗試將他「推入預設嘅問題入面」,建議他預備一下才錄取口供。清洪指警方只是要求他辨認片段中的自己,質疑曾健超怕自己被定罪,才蓄意不與警方合作。曾健超反駁說︰「在片段內認出自己是被打的人,怎會令自己被入罪?」他又強調一直充分協助警方。

否認怕入罪拒錄口供

清洪續指曾健超於案發後5日接受《AM730》訪問,稱被噴胡椒噴霧後被人抬走,當時「已經阿媽都唔認得,個腦根本諗唔到咁多嘢」。曾健超同意有關報道,但澄清「阿媽都唔認得」是指自己當時面容扭曲,「阿媽都唔認得我」。

7名被告依次分別是O記總督察黃祖成(49歲)、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30歲)、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3歲)、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9歲)、偵緝警員陳少丹(32歲)、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以及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7歲)。曾健超昨已就「案中案」聆訊完成作供,控方透露「案中案」尚餘8名警員證人。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DCCC980/15】
(11/6/2016)

我在承認潑水之後一文講過, 七警的律師一定會盤問曾健超過往接受傳媒訪問所講過的話, 現在他在「案中案」作供完畢, 好戲還在後頭, 因為曾健超目前被盤問的範圍只限於影片能否呈堂的考慮, 而並未涉及他整體誠信及準確性方面(veracity)。如果法官裁定影片不能呈堂, 那麼極其量只剩下在警署內發生的普通襲擊罪可繼續審下去, 到其時這齣戲就快要完場了。我講好戲還在後頭, 原因是我看不到影片不能呈堂的理由, 影片裁定可以呈堂後, 曾健超會繼續作供, 可以講是要由頭講起, 到其時辯方就全方位盤問他, 他要在證人台坐幾天。

本文想指出來討論的是曾健超這答案: 「因為根據法律權利,我有權唔答」。曾健超講他有律師陪同到警察投訴課錄取證人口供, 在錄取口供前肯定參詳過法律意見, 在被問到「他是靠自身記憶,還是網上片段憶述被毆經過,曾健超卻拒絕回答。」如果這是律師維護他的權利而作出的決定, 我不禁要問, 這些律師是否熟悉刑事法及跑慣刑事案的? 如果曾健超作為被告的身分, 警察向他錄取口供/警誡口供, 他行使作為被捕人的緘默權, 不講任何足以構成對自己不利的供詞, 當然可以理解, 他在行使憲法上賦予的權利。可是, 作為證人, 何來緘默權? 如果要保持緘默, 那麼你何必去投訴? 而且, 那條問題本身是一條正當及具重要性的問題, 對曾健超沒有任何不利, 也沒有偏頗。他拒絕回答就足以使人質疑他的個人誠信, 使人懷疑他在隱瞞甚麼? 他是否選擇性講對自己有利的事? 他不能講自己無知所以拒絕答, 因為他講在行使法律上的權利。這一連串的答案, 由被盤問下承認潑液那種caught people by surprise開始, 已奠下cumulative effect of being unreliable. 如果曾健超一向抱着割喉式的立場(攬住一齊死), 他這立場飄忽。自己作為被告時他抗辯態度是潑液另有其人, 作為證人時卻直接承認, 這種立場, 不論在法律上或政治上都有損無益。有時割喉的人只會割了自己的喉而別人無恙。作為證人就算老老實實, 法庭也可以有很多判被告無罪的理由, 如果證人的誠信是被告脫罪理由, 只可以講與人無尤。法律遊戲只有律師才玩得起, 無論怎樣玩, 定罪坐監的只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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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樣汪麗琴,超限擴張引發倒閉危機 「最美書店」創辦人 讓出所有權一堂課

2016-08-08  TCW

以「最美書店」封號奠定生活品牌地位,好樣去年卻瀕臨倒閉;創辦人汪麗琴引入新資金後,要學的,是為擅長的美學注入理性平衡。

這是美學教母用五千萬與所有權換來的一堂課。

好樣集團執行長汪麗琴,堪稱生活美學品牌的教母,「好樣(VVG)」可以橫跨八種業種,旗下書店好樣本事還被紐約文化網站Flavorwire.com評選為「全球最美的二十家書店」之一,好樣外燴是包含LV、Chane等一線精品的最愛,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汪麗琴差點要宣布倒閉。

以往好樣都靠盈餘展店,但是二〇一二年起,汪麗琴開始向銀行借款展店,一年內就開了四間店。早期開店規模在十到三十坪,借錢後,心變大了,在松菸和華山展店,坪數都是以往的兩倍、四倍。

她檢討,「過去的成功讓我覺得能力滿強,(企業)好的時候誘惑多,忘了掂掂口袋。」

過度展店她所有理想都變經營惡夢

在連鎖餐廳大行其道之時,汪麗琴的獨特美學,讓好樣淨利率約在兩成,也成為誠品、華山文化創意園區、學學文創的招商目標。好樣行政總主廚黃淑萍記憶深刻,「每年都有五到六個提案要Grace (汪麗琴的英文名)去開店。」

開出大店面後,好樣也在摸索新營運方式。黃淑萍舉例,過往在敦化南路巷子時,好樣客人多半專程來好樣用餐聚會,但是開在商場的店多數是過路客;商場週間跟週末的人潮差異大;營運模式、餐點口味、價格都得重新摸索。以前在同一條巷子,人力可以互相支援,餐廳店員閒暇時可以到對面書店顧店,展店範圍變大,人力的調配不再有彈性。雪上加霜的是,占好樣四成獲利的外燴,隨著台灣精品活動越來越少而下滑。

「經營要不同的元素,有些可能讓你survive (存活),有些會造成你的危機。」當連鎖餐廳有一半以上人力都用工讀生時,汪麗琴堅持用正職,並給予旅遊休假,美學紅酒講座訓練,確保服務的品質,以及員工的品味水準,但是當營運開始下滑,這些都是成本。

一位熟悉汪麗琴的人指出,熱情加上衝勁,讓她可以為好樣打出知名度,但是她身邊缺乏把夢想變成制度的人才。

差七天倒閉

焦家救援,導入制度管理

擴張後,接下來的效應是員工月薪延遲發放,年終減少,汪麗琴說:「我恍如掉到地獄。」長達半年的時間,每晚睡一小時就會嚇醒,獨自面對漫漫長夜,盤算著好樣的命運,「賣掉?關掉?」她語氣中夾帶著當時的無奈。

「當做非你能力所及的事,會非常非常痛苦,我到了極限。」她說,二〇一五年六月中,她算著存款與現金,月底若沒錢進來,就得宣布倒閉。

見過十數位創投,最後一個潛在投資者是華新科技董事長焦佑衡。當時汪麗琴已經不懷抱希望,搭車前往報告那天,天空下起傾盆大雨,車內,她也淚流不止,內心只想著:「再過沒幾天我就要說再見了。」這次,焦佑衡八天內決定投資,焦家成為占股七成的大股東。

焦佑衡非出於獲利的觀點投資此案。他認為,好樣能集結設計師、生活品味、策展能力,在大量生產的現代社會創造美學生活空間,這樣的品牌如果消失太可惜。

華新南京置產開發執行副總焦子頤指出,只會帶入制度,如人事、庫存管理系統,協助好樣成長,不會改變企業文化與價值觀,並預計年底在南京開出第一家好樣海外店。

再次接受採訪,汪麗琴已經不是大股東,換了個職稱成為執行長。

創意生活產業協盟會長王村煌認為,想把生活風格品牌做好有兩個條件:一,有強烈的生活主張與夢想,二,能平衡夢想與實際營運,再大的熱情都抵不過面對現實生活的疲倦。引進專業的經營手法幫夢想服務,又不抹殺夢想,品牌才有機會成長。

「手寫標籤」沒了

她在數字與風格間學平衡

制度、流程、控制是汪麗琴過去不擅長的,過去一年她重新學起。從一個小小的標籤可以知道她心中理性與感性的掙扎。過往好樣的商品標籤都用手寫,讓商品帶有人的溫度,也讓員工藉由編號、寫條碼了解商品的價值,現在逐步用印刷標籤取代。條碼一打,省時間,卻缺少人的觸感。

以前員工打破杯盤,可以不用賠,未來可能就會訂立賠償金額;過去,會計做完工作會下樓支援外燴,捏餅皮、做甜點,現在則強調專門化。黃淑萍說,過往的好樣就像是個雜貨店,科技與制度慢慢改變企業文化,所有人都在適應。

對汪麗琴而言也必須調適,「我的想法比較浪漫,這是強項也是弱項。」去年好樣秘境餐廳開幕,原本她預估花費六百萬元裝潢,最後以一百五十萬元完成,她說,「以前想到就去做,現在則會看看數字,再想其他的路走。」

在風格與標準化間,她也有所堅持。至今,好樣不引進任何SOP,汪麗琴說,我願意付出得罪客人的成本來教育員工。她認為如果給了SOP,員工只會按表操課,失去學習跟成長的機會;讓員工被客人罵才會覺得痛,進而改過。焦佑衡尊重這個想法,「他們有獨特的堅持,重點是要把他們當藝術家而不是企業家」,焦家也在跟好樣的團隊磨合。

歷經倒閉危機,她說,「挫折是上天給我最好的禮物,讓我知道自己的不足。」有了新資金當後盾,八月底,好樣預計在台中歌劇院開出一千坪的大店,重新出發。

訴求生活風格的質感,已經是台灣服務業提高定價、「加值」商品的方式。好樣的挫折訴說著,生活風格產業的永恆的難題:在夢想與現實,理想與商業管理間的平衡,這是想用美學加值的服務業者未來必須回答的問題。

好樣集團

成立:1999年

執行長:汪麗琴(圖)

主要業務:經營餐廳、外燴、書店、民宿、雜貨

成績單:2015年度營收1.3億元、淨利2,600萬元

文.曾如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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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有權的人有多少錢?防衛相稻田朋美最高約2億日元

據新華社報道,日本內閣10名新入閣成員16日公開個人資產。包括家庭成員資產在內,防衛大臣稻田朋美在新閣僚中身家最高,以1.8178億日元(約合1185萬元人民幣)躋身“億元俱樂部”。

除稻田朋美外,新閣僚中還有兩人身家過億,分別是農林水產大臣山本有二和地方創生行政擔當大臣山本幸三。總體而言,這10人的平均資產為4018萬日元(262萬元人民幣)。

如將首相安倍晉三、副首相兼財政大臣麻生太郎等老閣僚包括在內,日本內閣成員的平均資產為9679萬日元(631萬元人民幣)。

根據公開申報資料,防衛大臣稻田朋美的資產主要來自於首都東京和福井縣的兩處房產。

根據日本2001年確定的《大臣規範》,首相、閣僚、副大臣和政務官等就任和卸任時須通過親自申報公開本人、配偶及其撫養子女的資產狀況,旨在核實其是否利用職位不當斂財。

不過,這一制度僅要求閣僚公開持有股票的名稱及數量,而非市值,高爾夫會籍、收藏品及汽車等也無需公開金額,普通存款同樣不屬於公開對象;此外,公開的房產以算出固定資產稅時使用的稅率標準金額為準。一些人指出,《大臣規範》所要求公開的資產不能反映官員的真實資產狀況。

比如,稻田申報的資產主要來源於房產,沒有包括持有股票的金額。公開資料顯示,稻田的丈夫持有41家上市企業的總計26萬股股票,其中包括川崎重工業公司和石川島播磨重工集團等軍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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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等公檢法辦案將有權查看 10月1日起實施

9月20日消息,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按照《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面臨被篡改或滅失“危險”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長可批準對其凍結保全。

《規定》中指出,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並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該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6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偵查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四條 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五條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

(二)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三)制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

(四)凍結電子數據;

(五)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六)其他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條 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

第七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制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

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封存前後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應當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並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一)原始存儲介質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計算機內存數據、網絡傳輸數據等不是存儲在存儲介質上的電子數據的;

(三)原始存儲介質位於境外的;

(四)其他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情形。

對於原始存儲介質位於境外或者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絡在線提取。

為進一步查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依法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

第十條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在筆錄中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

(一)數據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

(三)通過網絡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

(四)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

第十二條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制作協助凍結通知書,註明凍結電子數據的網絡應用賬號等信息,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解除凍結的,應當在三日內制作協助解除凍結通知書,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

(一)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二)鎖定網絡應用賬號;

(三)其他防止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的措施。

第十三條 調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註明需要調取電子數據的相關信息,通知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四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並附電子數據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應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第十五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針對同一現場多個計算機信息系統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由一名見證人見證。

第十六條 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複、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對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拆封過程進行錄像,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進行檢查;有條件的,應當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且無法制作備份的,應當註明原因,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註明檢查方法、過程和結果,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進行偵查實驗的,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註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過和結果,由參加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制定。

三、電子數據的移送與展示

第十八條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並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並移送。

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設備等條件限制無法直接展示電子數據的,偵查機關應當隨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說明。

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被凍結電子數據的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絡應用賬號,並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說明。

第十九條 對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以及計算機病毒等無法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應當附電子數據屬性、功能等情況的說明。

對數據統計量、數據同一性等問題,偵查機關應當出具說明。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或者進行補正。

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後三日內移送電子數據或者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電子數據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據電子數據的具體類型,借助多媒體設備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操作,並就相關技術問題作出說明。

四、電子數據的審查與判斷

第二十二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並註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二)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三)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四)電子數據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五)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第二十三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根據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相應方法進行驗證:

(一)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

(二)審查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查看錄像;

(三)比對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四)與備份的電子數據進行比較;

(五)審查凍結後的訪問操作日誌;

(六)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條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註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註明清楚;

(三)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四)電子數據檢查是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有條件的,是否制作電子數據備份,並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制作備份且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的,是否附有錄像。

第二十五條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IP地址、網絡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存儲介質的關聯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的報告,參照適用前三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

(二)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註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第二十八條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五、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存儲介質,是指具備數據信息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硬盤、光盤、優盤、記憶棒、存儲卡、存儲芯片等載體。

(二)完整性校驗值,是指為防止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破壞,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於校驗數據完整性的數據值。

(三)網絡遠程勘驗,是指通過網絡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勘驗,發現、提取與犯罪有關的電子數據,記錄計算機信息系統狀態,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範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的偵查活動。

(四)數字簽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於驗證電子數據來源和完整性的數據值。

(五)數字證書,是指包含數字簽名並對電子數據來源、完整性進行認證的電子文件。

(六)訪問操作日誌,是指為審查電子數據是否被增加、刪除或者修改,由計算機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對電子數據訪問、操作情況的詳細記錄。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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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還有無存在的必要?農業部回應

3日,國新辦召開新聞發布會,農業部部長韓長賦介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有關情況,在回答記者問時他表示,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是農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須長期堅持毫不動搖,土地制度無論怎麽改,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保證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是“三權分置”的基礎。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我們在調查采訪時發現,隨著城鎮化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進城,農村人口越來越少。有聲音認為現在農村集體所有權沒有存在必要,請問你如何看?這份《意見》如何確保農戶集體所有權不會被虛置?

韓長賦:我也聽到一些這方面的擔心。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這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是農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須長期堅持毫不動搖。農村的土地只有不到10%是國家的,90%都是農民集體的,所以我們是以土地集體所有制為主,10%主要是國有農墾。還有不太了解的說土地集體所有就是村委會所有,這也不準確。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如果從層次來說,大概40%左右的集體土地是村級所有,60%左右是村民小組所有,就是過去的生產隊所有。堅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有利於保證廣大農民群眾平等享有基本生產資料,是實現共同富裕的一個重要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土地制度無論怎麽改,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我們講底線思維,這就是農村改革的一條底線。

說到這個問題我展開說幾句,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擁有大量的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僅耕地、草地、林地有60多億畝,經營性資產達到2.86萬億。實行“三權分置”是新形勢下集體所有制具體實現形式的探索和創新,在“三權分置”過程中,集體所有權必須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和保證,不能被虛置。因此《意見》強調要始終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根本地位。

具體來講有幾條:

一是要維護農民集體在承包地的發包、調整、收回、征收以及監督使用等方面的權能,包括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等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依法獲得補償。流轉進來的新經營主體,你不能長期撂荒、拋荒,集體有監督權。

二是要健全集體所有權行使的機制。確實有些地方監督的機制不健全,全集體所有權有被虛化的現象,《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集體組織民主議事的機制,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監督權、決策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防止少數人私相授受,謀取私利。承包農戶想把土地流轉給其他人經營,你得告知集體。總之集體所有權無論怎麽改,都是不能動搖的,“三權分置”的基礎是保證土地的集體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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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再次“打臉”白宮官員:我有權和俄羅斯分享信息!

當地時間周二早晨,美國總統特朗普發推特回應了有關他和俄羅斯官員共享機密信息的報道。

“作為總統,我想要和俄羅斯分享有關恐怖主義和航班安全的信息,而且我完全有權利這麽做。出於人道主義原因,另外,我希望俄羅斯能極大地加強抗擊伊斯蘭國和恐怖主義的力度”。

此前多家媒體報道稱,特朗普上周在橢圓形辦公室同俄羅斯外交官員會談時和對方分享了高度機密信息,危及國家安全。這則報道隨即遭到了白宮官員的否認。

不過,特朗普沒有在推特中說明群眾最為關心的一點:他所分享的到底是不是機密信息。

據CNN援引兩名知情前官員稱,最先爆料的《華盛頓郵報》報道中,有一點是正確的:總統確實與俄羅斯外長分享了機密信息。

與此同時,俄羅斯外交部駁斥了相關報道,稱其為“有害的”和“危險的”。

特朗普的推特無疑“打臉”了白宮方面對上述《華盛頓郵報》報道的立場。包括美國國務卿蒂勒森(Rex Tillerson)和白宮國家安全顧問麥克馬斯特(HR McMaster)在內的三名高級官員均否認特朗普和拉夫羅夫談論了獲取情報的來源和方法等問題。

《華盛頓郵報》16日報道認為,總統的這種行為遵循了某種“令人感覺似曾相識的模式”。上周,特朗普突然將FBI局長科米撤職,白宮方面稱,總統是在副總檢察長羅森斯坦的備忘錄建議下做出的解雇決定。但在稍後接受NBC采訪時,特朗普卻承認說,自己早在看到羅森斯坦的備忘錄前就做出了炒科米魷魚的決定。

美國媒體指出,美國總統有權解密敏感情報,向俄泄露敏感信息不一定違法,但該事件引發美國政壇的普遍關心和擔憂,多數分析認為該事件至少顯示特朗普政府保密意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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