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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成熟可申請備案,P2P行業再放維穩信號

針對近期互聯網金融平臺“爆雷”風險事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辦近日發文稱,將繼續推動行業檢查和企業自查,允許合規機構繼續經營。

與此同時,各地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也相繼發布消息稱,將重啟P2P現場檢查工作,指導、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主動退出網貸業務,保護借款人、出借人、網貸機構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群體性事件,實現網貸機構平穩退出。

在良性退出問題上,某互金平臺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應制定分期兌付方案,妥善化解退出風險。“監管部門和出借人均應理解平臺需分期兌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敦促、監督平臺制定合理的兌付計劃,要求平臺應依據借款人的還款計劃、壞賬水平、資產處理時間等因素,綜合考慮後制定分期兌付方案。”

他表示,平臺應根據可能出現的風險、壞賬情況,在兌付周期內動態調整兌付方案,圍繞“減少出借人損失、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中心思想,達成出借人、P2P 平臺、第三方資產處置機構、借款人四方的利益一致。

穩步推進備案

近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總結了近期互聯網金融平臺“爆雷”風險事件以及當前互聯網金融風險形勢。

互金整治辦表示,有關部門近期將以“一個辦法、三個指引”為依據印發現場檢查細化標準,組織行業檢查和企業自查,邊查邊整,即查即改。

網利寶CEO趙潤龍表示,在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疊加的關鍵時刻,互金整治辦的要求明確釋放了維穩信號。他認為,當前行業環境下,市場期待監管表態,而互金監管最高層級的發聲並明確框架要求,可以有效穩定市場信心,截斷恐慌情緒的傳染鏈條。

互金整治辦對穩步推進互聯網金融特別是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並作出工作安排。

具體包括:一是盡快部署行業檢查和企業自查;二是允許合規機構繼續經營;三是引導不合規機構良性退出;四是依法處理嚴重違法違規機構;五是嚴厲打擊借款人惡意逃廢債行為;六是對違法違規自媒體進行治理;七是做好與投資人的溝通引導工作;八是推進網絡借貸長效機制建設;九是切實加強聯動形成合力。

對於行業一直關心的備案問題,互金整治辦表示,符合各項標準的機構將接入信息披露和產品登記系統,繼續開展網絡借貸業務。經過一段時間運行檢驗後,條件成熟的機構可按要求申請備案。

另外,在引導不合規機構良性退出方面,互金整治辦表示將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妥善處理退出機構的資產債務關系,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平臺債權債務轉出、出讓和兼並重組,盡最大可能保障投資人權益,實現無風險退出。

“九條要求直指當前網貸行業風險的癥結所在,期待相關細則盡快落地,切實提升投資者信心。”趙潤龍說,從業機構此時更應樹立信心,全力配合監管舉措推進各項合規工作,為行業健康持續發展貢獻一份力量。經過此次考驗仍能堅守初心、堅持合規運營的平臺,必將獲得應有的發展空間。

監管形成合力

面對近期集中爆發的P2P爆雷風險,網貸行業迎來監管層更高的合規要求。與此同時,各地監管部門正形成監管合力。

8月3日,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下稱“上海互金協會”)在官網發布《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意見》),為上海本地擬有序退出的網貸機構提供指引。

此前,深圳、濟南、北京、浙江、廣州等多地互金協會已陸續發布當地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試行),對轄區網貸平臺退出原則、退出程序、報送退出材料等方面做出明確詳細規範。

在全國大量P2P平臺出現停業、無法提現、甚至高管失聯的情況下,多地退出指引均指出,網貸機構在退出過程中,不得註銷、不得開展新業務、經營地址不得搬遷、網站不得關閉,高管不得失聯。

另外,在此前上海、浙江、江蘇、安徽三省一市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聯席會議上,重點對長三角失信人數據庫建設進行了探討,並達成共識,嚴厲打擊網貸領域惡意逃廢債等行為,將積極聯系央行征信、百行征信、上海資信等征信機構,共同推動長三角失信人數據庫的建設,實施聯合懲戒,讓“老賴”無處遁形,切實維護廣大投資人及合規經營網貸機構的合法權益。

良性退出方案

近兩月,全國P2P 平臺提現困難、項目逾期、無法兌付、平臺失聯事件已過百宗,累計涉及無法兌付、分批兌付的總金額超過300億人民幣,包括杭州、上海、北京、深圳等多地的P2P平臺相繼“爆雷”,造成大量投資人遭受損失,各地監管部門、經偵工作壓力大增。

根據各地政策規定,網貸機構除了在退出過程中,不得註銷、不得開展新業務、經營地址不得搬遷、網站不得關閉,高管不得失聯外,各地互金協會還在指引中明確了平臺退出路徑及方案。

例如,北京互金協會指引要求網貸應按照六個步驟進行:一是成立退出工作組;二是清理存量業務、客戶、公司財產等,分別編制存量業務清單、出借人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三是編制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四是在網貸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業務清償和退出公告;五是組織實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落實出借人資金清償和清退,妥善處理存量項目,按照退出方案穩妥推進退出工作;六是結束清退工作,終結網貸業務。

上述互金平臺負責人認為,對於 P2P 平臺停止經營、不再開展新增借貸業務後,應維持其貸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給予時間和空間使其持續開展貸後管理工作、催收借款工作,使其能夠持續有效地追回借款,償還給出借人,減少公眾出借人損失。

在平臺向借款人追償債務期間所發現的其他問題,應逐一分別對待,“借款主體償債能力惡化、無法償還債務、甚至借款主體跑路的情況,應根據各主體在此期間的權利義務逐一分析和處理,客觀看待市場風險,而不是將所有責任歸咎於P2P平臺,顛倒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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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蘇蔓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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