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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判 原華南理工副教授“超生開除”案終審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4671.html

當年備受關註的華南理工大學副教授蔡智奇因超生被開除案又有新進展。

17日,第一財經接到蔡智奇轉來的《行政裁定書》。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這份《行政裁定書》裁定,維持原判“不予受理”的裁定,蔡智奇被開除一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規定處理。而此前蔡智奇就此事提請勞動仲裁時也被拒,理由是該事件屬於行政處分,應該走行政法庭。

從結果來看,法院和勞動仲裁部門之間有“踢皮球”的嫌疑。

蔡智奇於2007年12月26日在美國留學期間生下大女兒,於2010年1月23日在國內生下二女兒,期間於2009年9月1日開始在華南理工大學工作。2013年11月19日,華南理工大學認定蔡智奇超生,將其開除。

因為不認可“超生”,蔡智奇開始了歷時兩年半的起訴、申訴、上訴和尋求其他救濟途徑的歷程。

2014年1月23日,代理律師陸妙卿到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申請勞動人事爭議,結果被駁回。當時仲裁院的理由就是《關於給與蔡智奇開除處分的決定》是屬於行政處分,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範圍。

蔡智奇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以其要求事項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而不予受理。蔡智奇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蔡智奇與華南理工大學之間屬於人事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並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陸妙卿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結果是避重就輕,虛晃一槍。她分析,這次行政訴訟針對的是華南理工大學認定超生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認定超生和開除是兩個不同的行為,雖然有因果關系,但是完全獨立的兩個行為,而且行為性質完全不同。認定公民是否違法計劃生育是屬於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權責,但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書面認定蔡智奇違反計劃生育,華南理工大學擅自做出這種認定,屬於違法行政。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對華南理工大學是否具備這種行政權力以及做出超生認定的行為屬於什麽性質做出解釋,是有意避重就輕。”陸妙卿說。

蔡智奇今日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這次的裁定結果是他意料之中的,因為他早就知道這條維權的道路不好走。

“這幾年,我就像堂吉訶德一樣,奔走在各級勞動人事仲裁、民事、行政法庭,不斷地起訴和上訴,同時尋求華南理工大學和教育部的申訴救濟。但是,寄給教育部多個部門的EMS快遞信卻始終石沈大海,沒有任何回應。”蔡智奇說。

遭遇法院和勞動仲裁部門踢皮球,下一步該怎麽辦?蔡智奇表示,自己過去幾年在這件事上消耗了大量精力,實在疲倦了。代理過多起超生相關案件的律師吳有水認為,可能的途徑是回頭重新找勞動仲裁。

蔡智奇目前依然在高分子研究領域工作,正在進行研發和產業化結合的新模式探索。

對於該案件的進展,記者將繼續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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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二審宣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2月16日消息,據中新網援引人民法院報的消息,廣東省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欣、吳銘、張克東、牛文舉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吳銘不服,提出上訴。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法庭裁定駁回上訴人吳銘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原審被告單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網絡系統中的大量緩存服務器介入淫穢視頻傳播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間接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快播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欣、吳銘、張克東、牛文舉,在明知快播公司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提供的視聽節目含有色情等內容的情況下,未履行監管職責,放任淫穢視頻在快播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緩存服務器內存儲並被下載,導致大量淫穢視頻在網上傳播。

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吳銘以及原審被告單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王欣、張克東、牛文舉以牟利為目的,在互聯網上傳播淫穢視頻,其行為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上訴人吳銘系快播事業部總經理,負責快播播放器等核心產品的營銷工作,在快播事業部擁有管理權,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快播公司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的犯罪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吳銘關於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但鑒於吳銘參與時間較短,不是公司股東,作用相對王欣、張克東較輕,故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單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網絡系統中的大量緩存服務器介入淫穢視頻傳播並且拒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間接獲取巨額非法利益,社會危害性大,但鑒於快播公司能自願認罪,故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王欣作為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張克東作為快播公司股東、事業部副總經理兼技術平臺部總監,牛文舉作為事業部副總經理兼市場部總監,均系快播公司傳播淫穢物品牟利行為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根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鑒於三人在一審第二次庭審及二審審理期間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故可分別對三人酌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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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車第一案”二審維持原判 “專車”司機勝訴

據新華社報道,備受關註的中國“專車第一案”——陳超訴濟南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客運管理行政處罰一案,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

2015年1月,濟南市民陳超在使用滴滴專車軟件開“專車”送客時,被濟南客運管理中心認定為非法運營的“黑車”,予以查扣並處2萬元罰款。不滿處罰結果的陳超一紙訴狀將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此案是針對“專車”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訴訟案,因而被稱為中國“專車第一案”。

2015年4月,此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就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的行政處罰依據事實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等焦點問題展開了討論。由於案情複雜,此案先後四度延期審理。

2016年12月30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對此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認為,雖然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行為可以依法進行處罰,但在現有證據下,其將行政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及其後果全部歸責於陳超,並對其個人做出較重的行政處罰,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另外,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載明陳超違法事實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的具體情節等事項,判決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審判決後,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稱,行政處罰決定並不存在處罰畸重的情形,原審判決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存在明顯不當,應予以撤銷的理由不成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載明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超越案件事實,基於網約車系新業態的特殊背景做出判決,明顯不當。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陳超訴訟請求。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超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但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以及處罰決定書記載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原審判決據此予以撤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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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紅衛、孫琪非法經營疫苗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2017年5月1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龐紅衛、孫琪非法經營一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裁定駁回龐紅衛、孫琪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龐紅衛、孫琪犯非法經營罪一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24日一審宣判,認定龐紅衛、孫琪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龐紅衛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其前罪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孫琪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七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五十九元四角。

宣判後,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龐紅衛和孫琪,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對一審判決認定龐紅衛、孫琪非法經營的犯罪事實、證據予以確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龐紅衛、孫琪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疫苗等藥品,嚴重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上訴人親屬、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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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維持原判,綠城服務面臨賠償股價受壓

6月4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審判長宣讀本案二審刑事裁定書。該刑事裁定書顯示,本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一審認定莫煥晶放火、盜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此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關於被告所提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是造成本案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請求對莫煥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認為,放火罪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莫煥晶不顧雇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選擇淩晨4時55分許在高層住宅內放火,最終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額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放火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依法應對全部後果承擔刑事責任。消防部門於5時04分50秒接群眾首次報警,於5時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車,消防車於5時11分16秒到達藍色錢江小區正門,消防戰士於5時16分53秒到達著火建築樓下,隨即攜帶滅火救援裝置乘電梯前往事發樓層,接手物業保安實施滅火。消防戰士在實施滅火過程中發現供水管網水壓不足,遂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進行滅火。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但上述情況不足以阻斷莫煥晶本人放火犯罪行為與造成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犯罪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故辯護人認為可以減輕莫煥晶罪責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判斷,物業公司負有一定責任,該物業公司為在港上市綠城服務(2869.HK)。

 

5月31日,綠城服務發布公告,公司於2018年5月30日收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以公司的一家全資子公司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為九名被告之一的起訴狀。該案是公司一在管項目業主及家屬為原告,針對人為縱火案而引起的人身及財產損害,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該案涉及的訴訟總額約為人民幣1.45億元。

彼時,受到上述消息影響,綠城服務股價受壓,一度下跌8.6%至7.4港元。

綠城服務2017年年報顯示,綠城服務凈利潤3.87億人民幣,按照上述賠償金額,將極大程度影響到其今年的利潤表現。

對於上述判決,綠城服務方面對記者表示暫無更新消息。

截至今日收盤,綠城服務報收7.94港元,下跌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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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旗報告」上訴 維持違規原判 穆迪敗訴 罰款減至1100萬

1 : GS(14)@2016-04-01 14:16:30

【明報專訊】穆迪於2011年發表「紅旗報告」,被證監會判罰2300萬元兼公開譴責,穆迪於去年提出上訴,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天公布,將對穆迪的判罰款項降至1100萬元,同時繼續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的原判,並且需要由穆迪承擔證監會應付堂費的六成。穆迪表示,對獲判減少罰款感到欣慰,卻強調沒有誤導投資者,並不認同證監會可以監管發表研究報告,並且正在研究可行方案處理有關案件。



明報記者 陳偉燊

證監會回應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判決,確定了該會指出,有關報告對上市企業發出紅旗時欠缺足夠解釋及理解,致對該等被品評的公司出現不公平、欠清晰及存在誤導。同時審裁處的判決亦確定,就算穆迪的分析員認為,向企業發出紅旗多寡,與給予相關企業評級沒有相關關係,但是在報告內給予6間公司最多紅旗,致可供行動,更未有確保給予紅旗的準確性。審裁處亦認為,穆迪發表的報告屬於受監管範圍,並且違反遵守《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於去年9月就前述上訴進行研訊,並於昨日發表書面裁決。審裁處指出,穆迪發表紅旗報告,無論其是否有意還是無意,制訂出的紅旗系統,是一項給予界定好的系統或機制,讓人判斷信貸風險程度,變相構成信貸評級,因此在事件性質上,按例已經構成受到監管業務範圍。即使香港《人權法》確保言論自由,但在擁有自由同時,亦需履行特別的義務及責任,因此可能按法律,需受到若干限制,去確保國家安全、治安、公眾健康或道德,因此自由並非絕對。審裁處認同,證監會是在其權力範圍內,履行紀律行動。

儘管審裁處認同,穆迪在案件沒有不誠實意圖,穆迪又稱,證監會對其作出處罰有越權之嫌,穆迪亦在事後提供可行方法及協助讀者,但是其認為,穆迪的紅旗報告可被視為現有評級機制的延伸及優化作業,因此要說紅旗報告與評級系統沒有相關關係,不全然正確。因此其認為穆迪未有遵守《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規範持牌人進行商業活動時,需要誠實、公平地,為客戶最佳利益及在市場方面持正行事。同時亦質疑持牌人沒有利用所需技能、小心及一切應盡努力去行事的準則。審裁處給予涉案各方許可,在昨日發出判令後30日之內,申請對是次裁決作出挑戰。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60401/news/ec_ech1.htm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8920

「紅旗報告」上訴 維持違規原判 穆迪敗訴 罰款減至1100萬

1 : GS(14)@2016-04-01 14:33:51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60401/news/ec_ech1.htm


【明報專訊】穆迪於2011年發表「紅旗報告」,被證監會判罰2300萬元兼公開譴責,穆迪於去年提出上訴,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天公布,將對穆迪的判罰款項降至1100萬元,同時繼續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的原判,並且需要由穆迪承擔證監會應付堂費的六成。穆迪表示,對獲判減少罰款感到欣慰,卻強調沒有誤導投資者,並不認同證監會可以監管發表研究報告,並且正在研究可行方案處理有關案件。

明報記者 陳偉燊

證監會回應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判決,確定了該會指出,有關報告對上市企業發出紅旗時欠缺足夠解釋及理解,致對該等被品評的公司出現不公平、欠清晰及存在誤導。同時審裁處的判決亦確定,就算穆迪的分析員認為,向企業發出紅旗多寡,與給予相關企業評級沒有相關關係,但是在報告內給予6間公司最多紅旗,致可供行動,更未有確保給予紅旗的準確性。審裁處亦認為,穆迪發表的報告屬於受監管範圍,並且違反遵守《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於去年9月就前述上訴進行研訊,並於昨日發表書面裁決。審裁處指出,穆迪發表紅旗報告,無論其是否有意還是無意,制訂出的紅旗系統,是一項給予界定好的系統或機制,讓人判斷信貸風險程度,變相構成信貸評級,因此在事件性質上,按例已經構成受到監管業務範圍。即使香港《人權法》確保言論自由,但在擁有自由同時,亦需履行特別的義務及責任,因此可能按法律,需受到若干限制,去確保國家安全、治安、公眾健康或道德,因此自由並非絕對。審裁處認同,證監會是在其權力範圍內,履行紀律行動。

儘管審裁處認同,穆迪在案件沒有不誠實意圖,穆迪又稱,證監會對其作出處罰有越權之嫌,穆迪亦在事後提供可行方法及協助讀者,但是其認為,穆迪的紅旗報告可被視為現有評級機制的延伸及優化作業,因此要說紅旗報告與評級系統沒有相關關係,不全然正確。因此其認為穆迪未有遵守《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規範持牌人進行商業活動時,需要誠實、公平地,為客戶最佳利益及在市場方面持正行事。同時亦質疑持牌人沒有利用所需技能、小心及一切應盡努力去行事的準則。審裁處給予涉案各方許可,在昨日發出判令後30日之內,申請對是次裁決作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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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祖戀上訴案維持原判

1 : GS(14)@2016-10-21 05:28:00

備受外界關注的廣東烏坎村村委會前主任林祖戀(圖)的上訴案,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昨二審宣判,維持原判,林涉受賄罪,判監3年1個月,罰款20萬元(人民幣.下同)。有烏坎維權人士對《蘋果》指,當局靠暴力無法讓陸豐烏坎人屈服,最終要付出一定代價。案件於上周四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延至昨日宣判。法院指,原審判決已經根據林祖戀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故維持原判。法官在庭上表示,林提出的上訴,以及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理由都不成立。據悉,林3名家屬獲准旁聽,並在宣判後,允許探視10分鐘,林對判決沒有特別反應,但表情看似委屈,不服判決。


維權者:當局終要付代價

現年72歲的林祖戀,2011年帶領烏坎村村民抗議官員私賣土地,引發大規模示威及警民衝突,之後獲村民一人一票選為村委主任。今年6月,他表示要再上訪取回土地後,被武警深夜破門入屋帶走,指他利用公職受賄近60萬元。案件上月一審宣判,林當時在鏡頭前表示不會上訴,其後在獄中改變主意。身在紐約的烏坎前維權領袖之一莊烈宏接受《蘋果》記者長途電話採訪時表示,自5年前烏坎掀起轟轟烈烈的爭土地、要民主的維權行動以來,當局已多次使用暴力鎮壓,「我們這些老的,被打死的打死,被判監的判監,但還是有新人頂上。現在連中學生、小學生都懂得,要靠維權求生存」,他認為當局靠暴力無法讓烏坎人屈服,當局最終要付出一定代價。《蘋果》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1021/19807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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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指稚女 警稱家庭樂非禮上訴得直 襲擊罪維持原判

1 : GS(14)@2016-12-31 10:15:54

【本報訊】男高級警員大前年替6歲女兒洗澡時,涉對女兒上下其手,後來又無故以手銬鎖起女兒,用疑似手槍指向她頭部。男警受審後因3項非禮及1項普通襲擊罪成立,判囚20個月。他不服判決上訴,高院昨指男警替女兒洗澡或不明智,但涉案洗澡動作不算明顯猥褻,撤銷全部非禮定罪,但認為被告女兒難以杜撰以槍指頭的奇怪行為,不信是辯方所說的「家庭樂」行為,維持襲擊罪原判,刑期則減至監禁3個月。男警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前已服刑9個月,現已刑滿,毋須返回監牢。記者:伍嘉豪



現年42歲的上訴人原被控於2013年3次為女兒X洗澡時,都有「捽」她胸部,其中一次在其胸部打圈及「捽」她大小便位置,3項非禮罪共判囚18個月。襲擊罪指他同年在家中走廊犯案,判囚3個月,部份與非禮刑期同期執行。他於今年2月17日被判囚後,高院上月23日主動批准他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昨在判詞指,關注上訴人為X洗澡的動作是否猥褻侵犯。X在原審作供時示範「捽」及打圈的動作,位置是胸部上方近腋窩,並非乳頭。上訴人為逐漸長大的X洗澡可能不明智,但客觀來看,作為一向有為X洗澡的父親,上述動作不算明顯猥褻。X事後向母親及學校輔導老師投訴,兩人皆解釋只是父親為她清潔,對投訴毫不在意。彭官指出,若上訴人只是正常地幫X洗澡,用此心態接觸X身體,便不能證明是非禮,裁定3項定罪不穩妥。


官:絕非正常玩樂行為

至於以手銬鎖手及以槍狀物指嚇,彭官指事件特別,過程短及簡單,X應該不會記錯,她在盤問下亦無露出破綻。對於辯方上訴時指事件可能是「家庭樂」開玩笑及全無惡意,彭官反駁,原審時根本無這方面的證據,上訴人更在錄影會面否認發生過此事。原審時沒證供指出涉事的是否真槍,但以手銬扣着別人的手,再用槍狀物指嚇,絕非一般正常玩樂行為,一般人必定知道會令人十分驚慌。
X作供時9歲,彭官同意她就非禮經過的證供有些混亂,但不信她因父母離婚,受母親教唆而誣告上訴人。母親最初一份口供沒提及手槍指嚇事件,與X口供不同,正正亦顯示兩母女事前沒「夾口供」。翻查資料,原審裁判官黃國輝裁決時指,X作供被盤問逾300條問題,仍意志堅定沒有動搖,是誠實可靠證人。X曾供稱質問上訴人「做乜指住我」,對方答「放心,支槍冇子彈」。案件編號:HCMA109/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231/1988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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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案維持原判 匯豐罰款4億

1 : GS(14)@2017-11-26 14:48:29

【明報專訊】本港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日裁定,維持證監會就匯控(0005)旗下的匯豐私人銀行(瑞士)香港分行,於2003年至2008年銷售雷曼兄弟相關票據及槓桿式累算遠期投資計劃時,涉及的系統性缺失採取紀律行動。銀行需支付4億元罰款,雖然罰款金額獲減,但仍為歷來最高的金額,同時銀行的1號牌(證券交易)和4號牌(就證券提供意見)被暫停1年。

旗下瑞士私銀港分行證券交易停牌1年

上訴審裁處在裁定中指出,證監會的調查結果正確,並裁定該行在推廣及銷售衍生工具產品時犯有嚴重的系統性缺失,未能達到操守準則及附屬指引所訂明的標準。銀行的內部程序在2003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間,在了解各客戶的真正風險狀況、確保產品適合各客戶、監督及監察銷售過程,以偵測及避免風險錯配方面出現嚴重缺陷。審裁處指,該行所犯缺失的影響廣泛,「為多名客戶帶來不必要的虧損風險,並實際上令多名客戶蒙受大額損失」。

審裁處認為失當行為的範疇均為「沒有確保產品的合適性」,屬於單一類別,故將罰款由原來的6.5億元減至4億元。證監會原決定撤銷銀行4號牌,以及局部撤銷1號牌的註冊,僅獲准該行為客戶處理上市證券交易及就該等交易而附帶向客戶提供意見,不過上訴後改為由昨日起停牌1年。

證監歐達禮:遠遜應有水準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該行銷售結構性產品時所採用的系統和監控措施,遠遜於應有標準。該行的缺失,加上有缺陷的作業方式和產品本身存在高風險,令客戶承受的風險加劇,並促使客戶蒙受大額虧損,因此認為有需要施加重大處分。

匯豐發表聲明稱,匯豐私人銀行(瑞士)停牌將不會影響匯豐現時香港的私人銀行業務。現時該行於香港的私人銀行業務,已於2013年轉移至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不再附屬匯豐私人銀行(瑞士)。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5263&issue=2017112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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