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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員工出走、遭遇10%卸載率的應用還能活嗎?大姨嗎柴可反思三年踩過的坑

來源: http://newshtml.iheima.com/2015/0209/149125.html

黑馬說:盡管已有六次失敗的創業經歷,黑馬營學員、大姨嗎創始人柴可還是沒有完全避開這次創業路上的坑。近日,柴可透露,大姨嗎在生猛風光的表面背後,其實也走了幾段彎路,踩了幾個坑。所幸的是,每次挫折和打擊都化作了大姨嗎成長前進的動力。這些創業路上的坑是什麽?創業者又如何避免? 

\文/金錯刀
采訪/龔進輝
編輯/婁月


柴可絕對算得上很奇葩的創業者,在創辦大姨嗎之前,他先後經歷糖尿病社區、中醫按摩等6個創業項目,創業方向和結局驚人一致:選擇健康行業和以失敗告終,而且6次創業完全是在沒有任何融資的前提下完成的。

柴可1986年生人,下巴留著一小撮胡子,這樣的外形很難讓外人將他與80後掛鉤。“大叔”模樣的他選擇在女性健康領域創業,本來就很奇葩。為了做一個稱職的大姨爹,他幹過不少重口味的事,有一次與阿里美女在咖啡廳大談女性生理內褲,對方拿出一條生理內褲,建議他聞聞味道,還用剪刀把內褲剪開,驚呆了旁邊不明真相的群眾。

但大姨嗎的表現很生猛,目前註冊用戶總數已達7000萬,日活躍用戶數達400萬,被稱為移動互聯網10億美元級公司。

柴可有什麽秘密武器?這次案例對話從柴可創業踩過的幾個坑談起。

以下是大姨嗎創始人柴可口述:

大姨嗎前傳:創業六連敗

從2009年底到2012年初,我們先後經歷過糖尿病社區、中醫按摩、減肥社區、中醫體質調養、健康問答、醫療銷售人員外出定位系統6個創業項目,不過都以失敗告終。每個項目都令人惋惜,當時沒堅持下來的項目,今天似乎都看到了成功的影子,春雨把“輕問診”做得有聲有色,糖護士做得風生水起。我們總能選定一些好的創業方向,但最後都沒做起來,後來反思世上既有屬於我們的東西,比如我們擁有大姨嗎;也有不屬於我們的東西,我們不可能擁有大姨嗎的同時創辦春雨和糖護士,核心在於過往經歷都服務於我們的信仰與堅持。

真正讓我們痛定思痛的是,按哪兒讓我們學會流量思維和互聯網遊戲規則,它主打中醫體質按摩和輕問診功能。前期好幾個項目用戶增長到3萬就停滯不前,按哪兒是第一個在較短時間內用戶接近30萬的創業項目,但結局異常悲催,日活躍用戶最少時只有1個,三十萬分之一的活躍用戶根本無法在互聯網行業混,我們開始意識到互聯網的遊戲規則。

找痛點:為女性服務忘記尷尬

2012年我創辦大姨嗎,之所以認可女性健康的創業方向,不是因為市場紅利巨大,而是命中註定。我信仰宿命論,打車由滴滴程維做,輕問診由春雨張銳做,大姨嗎則是我的事業。

宿命論源自我的過往經歷,父親30年來一直從事婦科醫療和銷售藥品,從小我就耳濡目染,家里藏書和市場分析都與女性健康有關,所以我做不成糖尿病社區,只對做大姨嗎有感覺。

確定創業方向後,接下來是產品命名。一開始我們糾結到底選“大姨嗎”還是“大姨媽”,後來發現政策規定“大姨媽”不能註冊商標,放棄“大姨媽”後又找了很多名字,確定“大姨嗎”是左右腦博弈的結果。自古以來,生理周期、月經、衛生巾是女性忌諱的私密話題,左腦告訴我們這是既定事實,由社會道德約束決定,右腦則告訴我們女性借衛生巾時不想發生如下場景,“你帶了小面包嗎?”對方真的遞出一塊小面包。女生借衛生巾不乏一些有趣好玩的創意,如果放在公眾場合討論,將極具顛覆性和爆炸力,所以我們最終選用“大姨嗎”。

既然在女性健康領域創業,我就必須做一個懂女性的稱職大姨夫。為了研究女性喜歡哪種生理內褲,我和阿里一美女在上海虹橋火車站附近的咖啡廳熱烈討論,興起之時她直接從包里拿出一條女性生理內褲,當時我沒有感到任何尷尬,她說如果塗層不用納米技術,女生穿起來不舒服而且容易出汗,她徑直把內褲裹在我手上,一段時間後再聞味道,同時她還告訴我便宜生理內褲行不通,最後她借把剪刀剪開內褲。

聊了十分鐘後,我們忽然發現旁邊人都不說話,只是略帶疑惑地瞟我們一眼,再假裝什麽都沒發生繼續聊天。我隨即反應過來,他們可能認為怪大叔與小妹妹正在交易內褲。後來自我總結,當真正為女性人群服務時,男人很容易陷入癡迷狀態,不介意公眾場合討論女性產品帶來的尷尬。

移動互聯網:一切皆工具

大姨嗎並不急於開展商業化,我認為一定要思考用戶使用產品的背景,如果把用戶簡單看成流量,流量可以通過廣告、遊戲等途徑變現,導致忽略流量背後的邏輯,要知道流量產生的源頭才真正具備商業化潛力。

以大姨嗎為例,如果簡單考慮流量,產品所有流量都可以作為面向用戶的商業變現來源,從而忽略流量中“女性”扮演的重要角色。女性與健康都不可分割,她們是大姨嗎商業化進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基於數據和女性自身需求,努力填補市場空白,才是最適合大姨嗎的商業化策略。

大姨嗎堅定不移走健康和生活化路線,無論是產品發展還是商業化,為達到目標而不斷改進。比如為了讓用戶在社區更方便找到興趣話題或相關知識,我們發現不是在完善社區功能,而是把社區打造成工具,通過社區聊天、檢索信息、資訊獲取答案等方式去解決女性剛性需求。所以我認為一切皆工具,即只要能解決既定問題,一切資源都是可調用的工具,社區也是工具的一種。

創業3年踩過3個兇險深坑

大姨嗎發展至今已走過3年,每年至少經歷一個讓我印象深刻的坑,我認為每一次痛苦或打擊,對我們都是成長的幫助。 

兇險深坑一:2012年團隊分崩離析

2012年遭遇大量員工離職,16人小團隊先後出走12人,我們反思真正創業夥伴不是80%或90%與你共事之人,而是同甘共苦之人,而且只有在危機時刻才能分辨出誰是最值得信任的創業夥伴。

員工之所以離職,無非是管理或品牌認可出現問題,企業運營涉及資金流水、人員流動等各個環節,不僅要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文化氛圍,還應積極提升員工收入水平。

員工離職使我意識到企業經營不能只滿足於做好產品,必須依靠團隊合力才能做好一件事,我第一次真正有了做CEO的感覺。外界熱議CEO必須是產品經理,我並不認可這種說法,CEO必須把70%到80%的時間用於做份內之事,從給予員工信任、招聘,到建立整個公司流程、融資等。把公司的整個流程里面不對的地方、不優秀的地方、成本過於浪費的地方、不高效的地方,要砍掉和解決。CEO必須親力親為,因為沒有任何人會幫CEO去處理。

兇險深坑二:2013年未實現一家獨大

2013年踩過的坑是市場競爭。2007年美國已誕生類似大姨嗎產品,反觀中國,2012年6月我們融資之前,中國沒有一個女性健康或生理周期健康應用被資本市場認可,也沒被廣大女性接受,直到大姨嗎獲得天使投資才打破這一尷尬局面。我們原本占據先機,但市場上仍活躍二三十家發展不錯的競爭對手,直接原因是我們不夠狠。在中國創業環境中,我們一直希望靠數據、產品、創新去獲得市場和資本認可。
 
企業管理帶寬分為能做和選擇做的事情,企業擁有30M還是100M帶寬,主要取決於資歷、經驗和團隊規模等因素。如果企業管理帶寬是100M,調用30M帶寬做產品創新,期間往往出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做產品創新的企業優勢不明顯,而有些把那30M帶寬放在市場推廣而非創新上的企業照樣活得滋潤。

市場規則告訴我們,中國是一個有巨大紅利窗口的創業市場,我們必須尊重市場規則,一旦忽略市場紅利、手段和方法,無形中給競爭對手制造發展機會。這與美國依靠技術和創新緩慢推動市場變革完全不同,中國創業者擅長以短平快的方式去搶占市場。對大姨嗎而言,終極目標不是有朝一日成為微信級別的超級App,而是在用戶需要的關鍵時刻提供產品和服務,用戶無需每分每秒都使用大姨嗎。

兇險深坑三:2014年數據化導致10%用戶卸載

2014年大姨嗎經歷的慘痛教訓是數據化。早期產品創新沒有數據支撐,完全靠經驗、直覺和小範圍的用戶建議,才得以實現產品叠代,這種產品更新方式持續整整2年。到了2014年,我們發現用戶突破5000萬後,數據比例化在統計學中無法構成有效例證,比如500人不能代表5000萬人,我們必須把每個用戶數據當成一份數據來觀察,而不是簡單抽樣分析,這對服務器架構和底層數據提出重大挑戰,產品在重新架構的過程中問題頻發,去年上半年近10%用戶卸載了我們的應用,數據化思維使我們吃盡苦頭。

同時,用戶達到5000萬量級之後,我們對產品做了幾次大幅改版,每個版本都有很多用戶喜歡或不喜歡,我們發現男人女人都不喜歡被當成一個群體,而是希望保持個性和唯一性。我們思考個性能否在產品中得到充分體現,於是給新版本起了具有時代特征的名字——“我”,我們的產品思維變成如何滿足所有人,給不同用戶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包括皮膚、主題等。如果數據和算法足夠精準,產品從核心到外圍都能做到尊重和放大每個用戶,用戶粘性和信任度自然提升。

本文作者金錯刀 ,科技商業觀察家,微創新提出者,微信公眾號ijincuodao。

本文不代表本刊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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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手機預裝軟件需可卸載,禁止擅自收集用戶信息

據工信部網站12月23日消息,工信部網站當天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提出,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此外,規定第七條明確: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動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絡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發展,鼓勵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相關企業積極開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產品,豐富信息消費內容,引導企業健全相關管理機制。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預置和分發行為,維護網絡安全,加強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條

本規定規範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範圍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按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第四條

生產企業和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依規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網絡安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預置軟件(以下簡稱預置軟件)的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自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實施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扣費;收費企業應對用戶確認信息和計費原始數據至少保存5個月,並為用戶查詢提供方便。

(四)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並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第六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信息,包括名稱、功能描述、卸載方法、開發者信息、軟件安裝及運行所需權限列表等,明確告知用戶應用軟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目的、方式和範圍等。

(二)生產企業應在終端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預置軟件列表信息,並在終端產品說明書或外包裝中標示預置軟件詳細信息的查詢方法。生產企業在提交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申請時,應提供相關產品符合前述要求的聲明。

(三)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範,經用戶確認後方可扣費。

第七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一)移動智能終端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應用軟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統基本組件、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基本通信應用、應用軟件下載通道等。終端中預置的實現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軟件之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由用戶方便卸載,且在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於該軟件的資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戶數據文件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三)生產企業應確保已被卸載的預置軟件在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複;應保證移動智能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置軟件的一致性;移動智能終端新增預置軟件或有重大功能變化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八條

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以下管理責任:

(一)應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應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對應用軟件進行審核及安全、服務等相關檢測,對審核和檢測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等違法違規軟件,不得向用戶提供;對所提供應用軟件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軟件,建立完善用戶舉報投訴處置措施等。

(三)應要求應用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權限及用途,並將上述信息向軟件下載用戶明示。

(四)應留存所提供應用軟件,以及該軟件有關版本、上線時間、功能簡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驗值、服務器接入等信息以備追溯檢測,相關信息的留存時間不短於60日。

(五)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應用軟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相關企業應予以及時下架。

(六)應加強網絡安全防護以及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保障自身系統安全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應對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本規定相關要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通信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生產企業預置的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件開展監督檢測和惡意應用軟件認定工作,相關企業應給予配合,並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

(二)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測和認定報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依據報告,要求並監督相關企業進行整改,通知並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下架惡意應用軟件。

(三)通信主管部門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和檢測情況。

(四)對於緊急情況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時下架違法應用軟件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要求有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條

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應進一步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提高用戶權益保護水平。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接受、驗證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如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要求,可向相關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用戶發現惡意應用軟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簽名;指導相關企業對已簽名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驗證並顯著標識。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相關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形式,建立惡意應用軟件黑名單,實現黑名單信息在相關企業、專業檢測機構以及用戶之間的共享。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通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並將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記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布。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用軟件線索,各單位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英文簡稱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過網站、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

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是指網站、應用商店等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平臺。

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生產企業自行或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作在移動智能終端出廠前安裝的應用軟件。

惡意應用軟件是指含有信息竊取、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系統破壞等惡意行為及其他危害用戶權益和網絡安全的應用軟件。

商業性電子信息是指利用電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一、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損害用戶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為保護廣大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維護網絡安全,促進信息通信行業健康發展,我部依法制定《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對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簡稱APP)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進行規範。

《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明確了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的管理責任,還規定了通信主管部門的相應管理職責。

二、《規定》制訂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組織調研,擬定工作思路。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及分發情況進行調研,擬定了重點針對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行為,加強行業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綜合各方意見,起草《規定》。我部就《規定》制訂問題廣泛聽取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基礎電信運營商、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的意見,擬定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是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我部於2015年11月通過部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將《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定》的制定給予了積極評價,也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我部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對《規定》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我部還按照國際慣例,將《規定》向WTO/TBT進行通報。

四是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部按照規定流程正式發布《規定》。

三、用戶使用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提示終端調用聯系人、用戶位置、建立數據連接等敏感行為,《規定》如何對這些行為進行規範?

答:《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行為。其中的“用戶個人信息”包括用戶基本資料、身份證明、生理標識、聯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體可參考通信行業標準YD/T 2407《移動智能終端安全能力技術要求》、YD/T 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定義及分類》、YD/T 2439-2012《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描述格式》。

四、如何界定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行為?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五、監督檢查中要求企業配合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應如何理解?

答: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是指企業應配合提供應用的原始安裝包、下載鏈接、應用的相關信息或說明等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不包括提供源代碼等企業內部信息。

六、哪些軟件屬於基本功能應用軟件?

答:本《規定》中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操作系統基本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聯系人等;四是應用軟件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七、移動應用軟件分發平臺應掌握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哪些信息?

答: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應登記其平臺內的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信息,並區分企業開發者與個人開發者。應用軟件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企業,需記錄工商局註冊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登記註冊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自然人,需記錄有效證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證、護照、居住地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境外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需提供所對應的真實的銀行帳戶信息、電子郵件信息等。

八、應用軟件電子簽名是強制要求嗎?

答:為引導AP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APP被惡意篡改,加強對惡意APP的溯源,保障開發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部鼓勵APP使用符合國家《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九、用戶如何進行申投訴和舉報?

答:對於當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可向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電話為:010-12300、省會城市區號-12300)。

用戶發現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規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電話為:010-12321、省會城市區號-12321)。

十、此規定發布後有過渡期嗎?

答:本《規定》正式發布後將有半年的過渡期,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8977

工信部:明年7月起手機預裝軟件必須可卸載

工信部網站消息,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以下為通知全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動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絡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發展,鼓勵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相關企業積極開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產品,豐富信息消費內容,引導企業健全相關管理機制。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預置和分發行為,維護網絡安全,加強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條本規定規範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範圍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按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第四條生產企業和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條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依規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網絡安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預置軟件(以下簡稱預置軟件)的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自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實施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扣費;收費企業應對用戶確認信息和計費原始數據至少保存5個月,並為用戶查詢提供方便。

(四)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並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第六條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信息,包括名稱、功能描述、卸載方法、開發者信息、軟件安裝及運行所需權限列表等,明確告知用戶應用軟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目的、方式和範圍等。

(二)生產企業應在終端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預置軟件列表信息,並在終端產品說明書或外包裝中標示預置軟件詳細信息的查詢方法。生產企業在提交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申請時,應提供相關產品符合前述要求的聲明。

(三)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範,經用戶確認後方可扣費。

第七條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一)移動智能終端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應用軟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統基本組件、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基本通信應用、應用軟件下載通道等。終端中預置的實現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軟件之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由用戶方便卸載,且在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於該軟件的資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戶數據文件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三)生產企業應確保已被卸載的預置軟件在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複;應保證移動智能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置軟件的一致性;移動智能終端新增預置軟件或有重大功能變化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八條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以下管理責任:

(一)應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應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對應用軟件進行審核及安全、服務等相關檢測,對審核和檢測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等違法違規軟件,不得向用戶提供;對所提供應用軟件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軟件,建立完善用戶舉報投訴處置措施等。

(三)應要求應用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權限及用途,並將上述信息向軟件下載用戶明示。

(四)應留存所提供應用軟件,以及該軟件有關版本、上線時間、功能簡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驗值、服務器接入等信息以備追溯檢測,相關信息的留存時間不短於60日。

(五)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應用軟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相關企業應予以及時下架。

(六)應加強網絡安全防護以及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保障自身系統安全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九條通信主管部門應對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本規定相關要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通信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生產企業預置的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件開展監督檢測和惡意應用軟件認定工作,相關企業應給予配合,並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

(二)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測和認定報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依據報告,要求並監督相關企業進行整改,通知並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下架惡意應用軟件。

(三)通信主管部門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和檢測情況。

(四)對於緊急情況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時下架違法應用軟件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要求有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條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應進一步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提高用戶權益保護水平。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接受、驗證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如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要求,可向相關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用戶發現惡意應用軟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簽名;指導相關企業對已簽名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驗證並顯著標識。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相關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形式,建立惡意應用軟件黑名單,實現黑名單信息在相關企業、專業檢測機構以及用戶之間的共享。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通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並將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記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布。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用軟件線索,各單位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英文簡稱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過網站、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

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是指網站、應用商店等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平臺。

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生產企業自行或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作在移動智能終端出廠前安裝的應用軟件。

惡意應用軟件是指含有信息竊取、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系統破壞等惡意行為及其他危害用戶權益和網絡安全的應用軟件。

商業性電子信息是指利用電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一、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損害用戶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為保護廣大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維護網絡安全,促進信息通信行業健康發展,我部依法制定《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對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簡稱APP)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進行規範。

《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明確了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的管理責任,還規定了通信主管部門的相應管理職責。

二、《規定》制訂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組織調研,擬定工作思路。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及分發情況進行調研,擬定了重點針對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行為,加強行業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綜合各方意見,起草《規定》。我部就《規定》制訂問題廣泛聽取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基礎電信運營商、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的意見,擬定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是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我部於2015年11月通過部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將《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定》的制定給予了積極評價,也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我部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對《規定》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我部還按照國際慣例,將《規定》向WTO/TBT進行通報。

四是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部按照規定流程正式發布《規定》。

三、用戶使用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提示終端調用聯系人、用戶位置、建立數據連接等敏感行為,《規定》如何對這些行為進行規範?

答:《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行為。其中的“用戶個人信息”包括用戶基本資料、身份證明、生理標識、聯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體可參考通信行業標準YD/T2407《移動智能終端安全能力技術要求》、YD/T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定義及分類》、YD/T2439-2012《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描述格式》。

四、如何界定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行為?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五、監督檢查中要求企業配合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應如何理解?

答: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是指企業應配合提供應用的原始安裝包、下載鏈接、應用的相關信息或說明等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不包括提供源代碼等企業內部信息。

六、哪些軟件屬於基本功能應用軟件?

答:本《規定》中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操作系統基本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聯系人等;四是應用軟件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七、移動應用軟件分發平臺應掌握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哪些信息?

答: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應登記其平臺內的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信息,並區分企業開發者與個人開發者。應用軟件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企業,需記錄工商局註冊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登記註冊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自然人,需記錄有效證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證、護照、居住地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境外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需提供所對應的真實的銀行帳戶信息、電子郵件信息等。

八、應用軟件電子簽名是強制要求嗎?

答:為引導AP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APP被惡意篡改,加強對惡意APP的溯源,保障開發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部鼓勵APP使用符合國家《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九、用戶如何進行申投訴和舉報?

答:對於當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可向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電話為:010-12300、省會城市區號-12300)。

用戶發現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規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電話為:010-12321、省會城市區號-12321)。

十、此規定發布後有過渡期嗎?

答:本《規定》正式發布後將有半年的過渡期,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8985

卸載燃料棒 反應堆有水流出北韓重啟寧邊核設施

1 : GS(14)@2017-01-29 10:31:31

朝鮮半島核危機或起波瀾。美國智庫前日發放衞星圖像,顯示北韓很可能已經重啟寧邊核設施的反應堆,繼續提煉鈈元素,反映北韓繼續無視國際壓力發展核武,或有機會再度核試。專門監察北韓動向的網站「北緯38度」指出,根據1月18日衞星圖像分析結果,可見北韓卸載一些已使用的燃料棒再處理,相信是提煉鈈元素之用,顯示他們會在短時間內重啟反應堆。



■寧邊核設施

4日後網站再取得衞星圖像,發現有水從反應堆流出河道。由於附近河面近日已結冰,偏偏該部份沒有凝結,因此推斷這些水是暖的,顯示反應堆很大機會已經啟動。網站指出由於資訊所限,現階段未能估計反應堆狀況如何,但不排除它已運作至相當程度。寧邊核設施位於平壤以北約100公里處,包括一個5兆瓦的核反應堆及其他設備。根據2007年的六方會談結果,北韓同意關閉設施,不過北韓2013年單方面撕毀協議。無視國際制裁和譴責,北韓去年曾多次核試及試射導彈,令朝鮮半島局勢持續緊張。「北緯38度」去年9月曾經指出,北韓擁有大約32至54公斤的鈈庫存,足以製作6至8枚核彈,另外每年還有能力多生產1枚。北韓領袖金正恩在早前的新年賀詞中,聲稱洲際彈道導彈測試已進入最後階段,可以隨時試射。美國總統特朗普曾揚言會更強硬對待北韓,如今北韓銳意繼續發展核武,分析指有可能帶來特朗普上任後首場大型國際危機。


料下月中再試射導彈

南韓國防部長韓民求前日趁農曆新年,視察駐首都圈的愛國者防空導彈基地。他明言北韓的核武及導彈技術對南韓已是「直接而真實」的威脅,危害首都附近設施及人民的安全,要求軍方有萬全的準備,隨時應對北韓的行動。南韓專家指出,北韓有可能在下月16日,即已故領袖金正日的冥壽前後,進行新一輪的彈道導彈試射。路透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70129/199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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